2024年11月4日,黑 (略) (略) 作出(2024)黑04破申3號之三《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黑龍江國信通 (略) (以下簡稱“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2024)黑04破3號《決定書》,指定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 (略) 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管理人已委托評估機構、審計機 (略) 廠區內的現有資產進行盤點和評估,下一步將根據破產清算進程適時啟 (略) 置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因在實際盤點過程中發現部分賬外資產,為了 (略) 以及存 (略) 廠區內財產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和《 (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管理人對本案相關權利人行使取回權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相關權利人應在2025年3月21日前,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向管理人申請取回。權利人申請取回財產的,應當在提出申請時一次性向管理人書面提交以下資料:
(一)行使取回權的申請。應詳細闡明主張取回財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具體位置、來源、價值以及所主張的權利性質。
(二)能夠證明其主張權利的全部證據復印件以及證據目錄。例如:生效法律文書、合同、交付簽收單據、發票、付款憑證等,同時向管理人提供原件備查。
(三)權利人為法人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四)權利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權利人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權利人的取回申請經管理人審查后,管理人同意其行使取回權的,應在管理人監督下取回財產,取回財產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均由權利人自行承擔。
三、權利人的取回申請經管理人審查后,管理人認為其主張不成立的或權利人拒不支付取回財產產生的費用的,管理人將不予認可。
四、如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取回申請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的,管理人 (略) 廠區內的所有資產 (略) 的破產財 (略) 置,管理人不對逾期主張權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任何賠償、補充責任,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及不利后果均由相關權利人自行承擔。
如有疑問,請與管理人聯系,聯系電話:陳律師,#。聯系地址:黑龍 (略) (略) 南興街24號中交香頌B座3樓。
特此公告。
黑龍江國信通 (略)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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