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廣東鴻泰 (略) 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經營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等清算義務人:
2025年3月 (略) (略) (略) 作出(2025)蘇0612破申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劉光慶對廣東鴻泰 (略) ( (略) )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5年4月1日作出(2025)蘇0612破26號決定書指定廣東鴻泰 (略) 清算組為廣東鴻泰 (略) 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你方嚴格履行清算配合義務,從即日起向管理人移交下列材料:
1、公司印章及證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電子印章;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資質證書、產權證明等。
2、財務賬冊及憑證。全部財務會計資料(含總賬、明細賬、會計憑證、審計報告、銀行對賬單等)、空白支票、網銀U盾及密碼。
3、資產權屬文件。房產證、車輛登記證、知識產權證書、對外投資協議、債權債務憑證等資產證明文件。
4、經營資料及合同。公司成立至今的合同、協議、會議記錄、業務往來文件、員工名冊、社保繳納記錄等。
5、訴訟仲裁材料。以公司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全部訴訟、仲裁、執行案件卷宗。
6、其他重要資料。包括電子數據存儲設備(如硬盤、U盤)、實際占有或控制的財產(如現金、設備)等。
如你方未按期履行移交義務,管理人將 (略) 對直接責 (略) 以罰款。隱匿、銷毀賬冊或拒不配合清算的, (略) 可依法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股東、董事、 (略) 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意隱匿或銷毀會計憑證、賬簿,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162條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法定代表人、高管可能被限制出境,并禁止新任其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請你方及時與管理人進行交接,逾期視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
廣東鴻泰 (略) 管理人
2025年4月3日
廣東鴻泰 (略) 管理人辦公地址: (略) (略) 金新街道新世紀大道198號財富中心17樓江蘇清心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吳曉陽律師,電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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