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投資方經本所確認為投資方后,交納的保證金依據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關規定,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投資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投資方經本所確認為投資方后,投資方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時間超過一個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資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且逾期時間超過一個月的; 3、意向投資方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掛牌申請人或本所損失的; 4、意向投資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5、意向投資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6、意向投資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7、意向投資方被確認投資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8、意向投資方被確認為投資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9、意向投資方被確認為投資方后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交易合同的; 10、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投資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1、其他依據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資方或投資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本所有權以投資方交納的保證金總額為限,并在投資方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投資方和掛牌申請人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掛牌申請人的指定賬戶。 四、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違約方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