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范圍: (略)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略) 衛生綜合 (略) )、長沙血液中心、 (略) 120急救 (略) 衛生信息中心的干部職工、物業公司服務人員、無償獻血者及志愿者、少量外來體檢人員、公衛中心單位舉辦的會議、培訓人員,以及其他經公衛中心各單位辦公室確認的就餐人員。就餐人數早餐約 160 人次左右、中餐約為 260 人次左右、晚餐約為 20 人次左右。
餐飲品種要求:早餐:應有面點、米粉、面條、稀飯、豆漿、牛奶等并另外免費提供調味菜不少于 4 種。中餐不得少于 8 個主菜品種并且葷素搭配,免費提供湯類;晚餐不得少于 4 個主菜品種并且葷素搭配,免費提供湯類。承辦、接待、提供小炒點菜。早餐食堂職工餐提供餐食標準為粉、面肉絲碼不高于 5 元,辣椒炒肉碼不高于 6元,煎蛋不高于 1.5 元,肉包不高于 1.5 元;中、晚餐食堂職工餐提供餐食標準為一葷兩素不高于 9 元,二葷一素不高于 11 元,二葷二素不高于 12 元;接待、培訓、會議餐菜品定價均不得高于同類型 (略) 公共衛生中心周邊餐飲價格。
經營時間:全年每天均有開餐需求,節假日就餐人數較少時實行報餐訂餐制;每天早餐時間為 7:00-9:00;中餐時間為 11:50-12:20,中餐提供不少于 6 個窗口;晚餐時間為下午下班后;晚餐提供不少于 2 個窗口。小賣部需每天營業。如遇特殊情況或根據工作需要, (略) 公共衛生中心可以提前通知(略)方變更供餐時間。
2.人員配置要求2、設備購置、更新、維修費、設備折舊不計入經營者成本。易耗物品購置費用(如碗筷、廚房炊具、刀具等低值易耗物品)由(略)方承擔;水、電由采購方提供,費用由公衛中心內各單位共同承擔,水、電設施維護維修費用不計入經營者成本;管道燃氣已經建設完畢,燃氣使用費用由(略)方承擔,管道維護維修費用不計入經營者成本。
3、 (略) 公共衛生中心提供的所有設備設施均由(略)方負責保管和使用,如有損壞或丟失,應按價賠償,設備設施維護維修所需費用全部由(略)方承擔,(略)方在沒 (略) 公共衛生中心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拆除現有設備設施。
6、(略)方與(略)方簽訂合同時,雙方應進行資產清理,(略)方提供現有的場地、食堂設備、設施給(略)方使用,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按國有資產管理要求,(略)方須配合(略)方每年進行一次資產清查,確保(略)方國有資產不流失。(略)方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妥善使用且嚴加愛護,因(略)方人為原因導致設施、設備損壞的,報(略)方后,按國有資產管理要求照價賠償。(略)方在沒有得到(略)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拆除現有設備設施。(略)方負責按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對廚具設備和餐廳設施進行定期的維護、維修和保養,其中對廚具設備必須每半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檢修和清理;抽排系統的風管每三個月不少于一次的疏通清潔; (略) 對室內燃氣管道保護層的翻新,確保設施設備運轉正常。所需費用由(略)方承擔。
4.其他要求1、(略)方經營期間產生的食品安全責任、安全生產責任、消防安全責任和內部員工的勞資糾紛(如有)、員工自身的經濟與安全責任全部由中標(略)方承擔,包括對(略)方及(略)方的服務對象造成的各種安全責任和經濟損失。
2、(略)方應根據項目要求和現場情況,詳細列明項目所需的設備及材料購置、服裝、日常消耗品,以及培訓、人工、管理、保險、財務等所有費用,如一旦中標,在項目實施中出現任何遺漏,均由(略)方提供,(略)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3、對(略)方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和職工滿意率調查,考核分值80分以上并且職工滿意率高于70%以上(含70%),全額結算,考核分值低于80以下 (略) 罰500元/分,滿意率低于70%后每下降1%處罰500元;餐費按月支付,考 (略) 罰產生的罰金在考核次月餐補費用中扣除。年度內考核分數2次低于60分并且滿意率調查中滿意率2次低于70%的(略)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略)方承擔;滿意度調查中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由經營方提出整改方案,報(略)方同意后實施。
第1次分期支付金額為(略).00元,所占總合同金額百分之100,說明:固定 單價 440 元/人/月,預計一年 730 人,年度預算為 385.44 萬,具體按人數以實際發生 金額為準,該期為履約驗收期
收款賬戶: (略) 長沙窯嶺支行(湖南 (略) :(略))
3.預付款保函: 否
無
4.支付形式:國庫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務期限合同服務期限:
2025-03-01 —— 2026-02-28
五、服務地點 (略) 公共衛生中心( (略) (略) (略) 二段 509 號)
六、驗收標準和方法(1)驗收主體:(略)方為項目的驗收主體
驗收組織方式:自行組織
是否邀請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否
是否邀請專家:否
是否邀請服務對象:否
是否邀請第三方檢測機構:否
驗收組織的其他事項:
無
(2)履約驗收時間:供應商提出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驗收
(3)履約驗收方式:分期/分項驗收
(4)履約驗收程序: (略) 政府采購履約驗收規定的程序。
(5)履約驗收的內容:
技術履約驗收內容:
1、(略)方在經營食堂期間自負盈虧、其在社會活動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經濟糾紛均由(略)方負責, (略) 公共衛生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2、食堂食品經營許 (略) 公共衛生中心負責辦理,(略)方協助,所需費用由(略)方承擔。因(略)方原因造成許可證延誤,其后果由(略)方負責。
3、(略)方不得轉包、不得經營餐飲服務之外的其它項目。無特殊原因,雙方均不得終止合同。若因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終止,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4、(略)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建立健全食堂餐飲安全管理制度, (略) 公共衛生中心備案后嚴格執行。
5、(略)方 (略) 公共衛生中心的需求,積極為職工、患者提供形式多樣、品種齊全的早、中、晚餐, (略) 場價。
6、(略)方在食堂及小賣部經營活動中依法依規合法經營,不得牟取暴利,實行明碼標價,所售商品價格不得 (略) (略) 均價 10%,且不得銷售煙、酒等需專賣的商品,以及不符合文明創建要求的商品,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略)方應承擔其全部賠償責任,包括政府行政部門的所有罰款和法律責任。
7、(略)方在食堂及小賣部經營期間要嚴格執行國家《食品安全法》 (略) 公共衛生中心有關規定,主 (略) 公共衛生中心和國家食品衛生管理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8、(略)方 (略) 公共衛生中心對食堂的監督管理和季度考核,對存在問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 (略) 公共衛生中心公衛辦。
服務履約驗收內容:
1、(略)方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專職人員,承擔食堂衛生管理職責。菜品留樣有專人管理,有專用的樣品冷藏柜,有記錄可查。落實日常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檢查制度,并做好檢查記錄和存檔;相關管理制度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監督。
2、(略)方應加強防火、防盜、防爆等安全保衛工作,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略) 置能力,如發生安全生產、停水停電,無法正常供應餐飲或中毒等其他突發緊急事件,可立即啟用。
3、(略)方應依照規定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和相應崗位技能培訓,定期組織員工消防培訓及演習,規范操作和使用設備,杜絕一切食品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的發生。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略)方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和人員救治。由此造成的食堂內人員摔傷、水、電、火引發的人員、房屋、設備等安全問題,所有損失及一切后果概由中標方負責。 (略) 公共衛生中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經市場監督部門鑒定是(略)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略)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略)方承擔由此給(略)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及一切相關責任和經濟損失。
商務履約驗收內容:
1、(略)方須配有專(兼)職營養師,參照有關營養標準,優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帶量營養食譜。食譜須每周報(略)方商定,經(略)方同意后公示并按食譜執行。
2、鼓勵食材供應本地化,少使用或不使用調和油與凍品、香腸、肉丸等加工肉制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所有原材料(主副食、主料、輔料)的來源,都能溯源。(略)方應依法依規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形成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供貨清單等)必須妥善保存,配備冷鏈運輸車輛,確保食材新鮮無污染,符合國家食品衛生和品質要求。
3、(略)方在經營期間不得出售來歷不明的食物或過期、霉變食物。食品儲存和加工管理,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所有食 (略) 分揀、清洗干凈,并按規定的要求切配、放置、儲存,(略)方有權不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
(6)履約驗收標準:
1、經營期間無一例集體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2、經營期間無一起火災事故發生。
3、經營期間無一次因購買不合格原料被工商、衛生執法部門及新聞媒體曝光。
4、經營期間文明創建檢查達標。
5、經營期間中標方提供的職工就餐等服務滿意度必須達到 70%以上,如未達要求,每下降 1 個點扣 500 元。
6、(略)方在經營管理中出現違反上述 1、2 條中任何一條,不僅(略)方應承擔其全部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略) 公共衛生中心有權終止合同。(略)方在經營管理中出現違反上述 3、4 條中任何一條, (略) 公共衛生中心提出書面 (略) 罰(略)方 2000 元,(略)方同時承擔工商、衛生執法 (略) 罰。出現違反上述 3、4 條中任何一條,次數達到 3次的, (略) 公共衛生中心有權終止合同,同時(略)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7)履約驗收的其他事項:
對(略)方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和職工滿意率調查,考核分值80分以上并且職工滿意率高于70%以上(含70%),全額結算,考核分值低于80以下 (略) 罰500元/分,滿意率低于70%后每下降1%處罰500元;餐費按月支付,考 (略) 罰產生的罰金在考核次月餐補費用中扣除。年度內考核分數2次低于60分并且滿意率調查中滿意率2次低于70%的采購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略)方承擔;滿意度調查中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由經營方提出整改方案,報采購人同意后實施。
七、知識產權 (略) 理方式按(略)方標準確認 (略) 理
八、(略)方的權利和義務1.(略)方有權對合同規定范圍內(略)方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擁有監管權。有權定期核對(略)方提供服務所配備的人員數量。對(略)方認為不合理的部分(略)方積極整改。
2.根據本合同規定,按時向(略)方支付應付服務費用。
3.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由(略)方承擔的其它責任。
4、(略)方應在合同簽定后于2月28日將職工食堂交付(略)方使用,并保證場地沒有產權、債務等糾紛。
5、尊重(略)方的經營自主權,不干涉(略)方的人事安排,有權依據合同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餐廳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對餐廳的防火、防盜、防毒、防鼠、防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6、(略)方負責配備、提供食堂的廚具和餐具(詳細內容見附件1食堂設備交接清單),同時提供兩間房間作為食堂工作人員休息房間,并不收取食堂和休息間的房租。(略)方提供的廚具設施設備維修由(略)方負責,但因為(略)方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維修由(略)方承擔維修費用,餐具自然損耗的補充由(略)方負責。
7、(略)方負責承擔食堂的水費、電費。
九、(略)方的權利和義務1.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略)方收取相關服務費用。
2.接受項目行業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接受(略)方的監督。
3.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由(略)方承擔的其它責任。
4、(略)方必須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遵守(略)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略)方的管理、指導、檢查和監督。承擔經營活動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5、(略)方承諾在合同期間向(略)方提供合格的餐飲服務,并保證經營場地的清潔、衛生,做好“四害”的消殺工作,確保食品的衛生安全。
6、衛生標準: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 (略) 等相關規定執行。配合(略)方做好各種食堂的衛生、安全檢查,上級檢查中發生因(略)方原因 (略) 罰和罰款,責任將由(略)方全部承擔。
7、(略)方保證招聘的食堂工作人員的身體條件符合食品衛生工作要求,員工須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方可上崗。每年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身體檢查,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人員必須調離食堂,在沒有完全康復前不得上崗。
8、(略)方在合同期內須樹立為職工服務的意識,確立微利經營的理念。
9、(略)方必須在食堂餐廳設立公示欄,公示內容為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證信息、采購物品的各種采購憑證和相關證明。
10、(略)方的經營范圍為食堂飯菜、食堂小炒和小賣部。(略)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營范圍、不得將該經營場所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第三方分包、轉包。
11、(略)方經營的食堂、食堂小炒和小賣部只能對職工經營,嚴禁對外經營。
12、(略)方不得擅自改變食堂內各個房間 (略) 和使用性質,如需改變房間原設定功能,需向(略)方提出調整變更申請,經(略)方批準后方可實施。
13、(略)方應愛護經營場所的相關設施,不得自行拆移各種設施、設備。合同期間如需調整,需向(略)方提出調整變更申請,經(略)方批準后方可實施;如因使用需要對該經營場所進行裝修或者增加設備的,須征得(略)方書面同意,若有損壞,必須原樣修復。經營場地內(略)方提供的設備、設施日常維護、修理由(略)方負責。
14、(略)方應取得食堂經營所需的衛生許可證等必需的證照,(略)方予以配合。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提交給(略)方備案。食堂的經營活動必須以投標時投標主體的名義開展。(略)方不得以(略)方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15、合同期滿或合同終止,(略)方必須按時撤出該經營場所,并辦理移交手續。(略)方移交房屋設施時,若對房屋設施有損壞的,(略)方應賠償。合同期內(略)方投入的鑲嵌在經營場所房屋主體內的設施設備無償贈與(略)方,歸(略)方所有。合同期滿,如(略)方繼續發包該食堂的經營服務權,(略)方符合要求并有意愿競標的,可再次參與,但無任何特殊優先權。
16、合同期滿(略)方應在收到(略)方退場通知后24小時內退出該經營場所。并將食堂設備與(略)方進行交接,設備清單見附件1。逾期不退出的,(略)方有權采取強制措施收回該場所,有關責任和損失由(略)方承擔。
十、違約責任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合同明確需檢驗或驗收的,應明確檢驗或驗收期間,約定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購人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略)方存在遲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項的,應當承擔付款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約定為年息1%(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 (略) 場報價利率),未做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略)方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3、本合同一經簽訂,(略)(略)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違約,均需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略)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要約活動時,(略)方有權終止合同。
5、(略)方如在合同期內無故中止合同,應對(略)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
6、(略)方在合同期內無故終止合同,(略)方將保留進一步追索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略)方投入的設施設備作為違約補償歸(略)方所有,且(略)方仍需承擔違約責任。
7、合同期內(略)方經營的食堂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如傷者治療費、賠償金等)及法律責任,(略)方有權終止合同。
8、(略)方經營的食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較大的財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相關責任由(略)方自行承擔,(略)方 有權終止合同并追償損失。
9、(略)方將食堂轉包、分包,(略)方有權終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略)方承擔。
十一、成本補償和風險分擔約定1、本合同一經簽訂,(略)(略)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違約,均需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略)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要約活動時,(略)方有權終止合同。
3、(略)方如在合同期內無故中止合同,應對(略)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
4、(略)方在合同期內無故終止合同,(略)方將保留進一步追索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略)方投入的設施設備作為違約補償歸(略)方所有,且(略)方仍需承擔違約責任。
5、合同期內(略)方經營的食堂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如傷者治療費、賠償金等)及法律責任,(略)方有權終止合同。
6、(略)方經營的食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較大的財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相關責任由(略)方自行承擔,(略)方 有權終止合同并追償損失。
7、(略)方將食堂轉包、分包,(略)方有權終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略)方承擔。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導致不能履行合同,則合同履行期可延長,其延長期與不可抗影響期相同。
2.受阻一方應在不可抗事件發生后盡快用電話通知對方并于事故發生后
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等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審閱確認。
3.不可抗事件延續
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在合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略)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收回該場所,并免于承擔責任,(略)方有權要求(略)方賠償所遭受的損失。
1、(略)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經營范圍造成嚴重后果;擅自將食堂的經營權進行分包、轉包;
2、(略)方擅自加建、擴建、拆建、拆改變動、裝修房屋;
3、損壞經營場所的房屋主體,或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維修義務,在(略)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將房屋修復;
4、(略)方利用該經營場所進行違法活動、存放危險(或違禁)物品,或進行其他損害公共利益、(略)方利益的活動;
5、與供貨商發生嚴重的經濟糾紛,給(略)方造成不良影響的;
6、(略)方擅自以(略)方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或者作出任何有可能使第三方認為(略)方是(略)方的代表、員工或者代理人的行為的;
7、發生5人以上的集體食物中毒事故、就餐人員和(略)方工作人員人生傷害事故、食堂以及宿舍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8、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摻假作假、銷售無證食品、未按照經營范圍經營等違規行為,經(略)方規勸,限期整改依然無效且情節嚴重的;
9、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國家、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頒布的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變化),致使雙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除外。
十三、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1、本合同一經簽訂,(略)(略)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任何一方違約,均需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略)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要約活動時,(略)方有權終止合同。
3、(略)方如在合同期內無故中止合同,應對(略)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
4、(略)方在合同期內無故終止合同,(略)方將保留進一步追索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略)方投入的設施設備作為違約補償歸(略)方所有,且(略)方仍需承擔違約責任。
5、合同期內(略)方經營的食堂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如傷者治療費、賠償金等)及法律責任,(略)方有權終止合同。
6、(略)方經營的食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較大的財產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相關責任由(略)方自行承擔,(略)方 有權終止合同并追償損失。
7、(略)方將食堂轉包、分包,(略)方有權終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略)方承擔。
十四、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略)(略)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略)(略)雙方不能解決爭議,可通過以下途徑之一解決: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訴訟。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略)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補充協議簽訂后,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方可作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與本合同經營服務項目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僅限于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責任書等)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與本合同相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十六、合同文件構成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成交)通知書;
(2)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條款;
(4)采購文件;
(5)投標(響應)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自然人簽字、法人蓋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標采購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標供應商((略)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