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選聘湖南 (略)
破產清算案審計機構的公告
炎 (略) 于2025年1月日16裁定受理湖南 (略) (簡稱:“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10日指定湖南弘一(株洲)律師事 (略) 管理人。
(略) 進行破產專項審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如下工作范圍和選聘條件從具有資產審計資質的社會機構名單中選定審計機構。
一、破產企業基本情況
湖南 (略) 成立于2017年11月30日,企 (略) (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為*人民幣,經營范圍為:電子產品、金屬制品、五金機電產品的研發及生產;電子產品及配件、塑膠材料、模具的制造;電子產品及配件、五金機電產品的銷售;電子產品及配件的研究;金屬制品批發;家用電力器具制造;家用電器維修;家用電器銷售;家用電力器具進出口;服裝制造、零售、批發;照明燈具、智能照明器具、家用廚房電器具制造;LED照明技術的研發。(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審計機構的選聘條件、工作范圍及承諾事項
(一)資質條件
1.機構編入《2024-202 (略) (略) 對外委托鑒定類專業機構名冊》、《2024-2025 (略) 司法輔助對外委托評估類專業機構名冊》,并具備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執業資格,具有相應的資產審計資質;
2.至報名截止日,審計機構擁有10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能夠同時投入2-4名會計專業工作人員(其中1名注冊會計師),且從事本項目的工作人員及會計師事務所最近3年內沒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3.審計機構在本年度已參加執業責任保險,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回避情形;
4.具有良好業績,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 (略) 分等不良記錄;
5、有企業破產審計審結工作經驗的本地審計機構優先。
(二)工作范圍
1. (略) 自成立 (略) 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之日(2025年1月16日)的財務情況進行全面審計以及對破產案件本身做結案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涉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略) 的出資情況及資本充實情況;
(2) (略) 自成立之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股權投資、所有者權益等資產構成及變動情況;
(3) (略) 對外應收款項(資產)情況;
(4) (略) 大額資金流向;
(5) (略) 職工工資欠付及社保費用繳納情況;
(6) (略) 董監高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轉移公司資產行為;
(7) (略) 主要債務債權情況并在報告中充分披露;
(8)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交審計報告。
2、專門審計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股東出資是否已全部出資,是否有資產轉移、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是 (略) 及債權人的不當交易 (略) 、其他債權人的行為;是否存在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利 (略) 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的行為, (略) 與其他關聯方的人格混同獨立發表意見。
(2) (略) 是否有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及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若有上述行為,審計機構應向管理人書面說明并在審計報告中明確披露。
(3)審計機 (略) 破產清算受理之日前一年內是否存在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業務, (略) 破產清算受理之日前六個月內是否存在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業務,進行全面重點審計。審計中如發現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個別清償等行為,審計機構應及時向管理人書面說明并在審計報告中明確披露。
(4) (略) 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資金往來及其性質。
(5) (略) 為關聯企業、第三方擔保的情況。
(6) (略) 對外投資、第三方代持等情況。
(7)管理人按照破產清算期間的 (略) 清算審計相關的其他要求。
(8)審計機構嚴格按照上述審計業務要求進行審計,報告中要全部體現。
2.根據管理 (略) 的要求,對審計報告進行解釋、說明;
3. (略) 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承諾事項
1.簽訂審計委托協議后在管理人依要求提供完整資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相應的財務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
2.審計機構應派遣2-4名工作人員到管理人指定地點開展工作,現場工作的時間由管理人根據審計機構工作的完成情況決定;
3.審計機構應秉承“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原則開展工作,不與管理人、債權人、債務人有不正當往來,提交“廉潔執業承諾書”
(四)收費標準
1.審計機構可以參考《關于重新規范我省司法鑒定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發改價費規(2021)798號)規定的收費不高于7折收取審計費用,計費基數以財產實際變現價值或者重整投資總額為準而非賬面值。對于可能需要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含補充報告)不再另行收費。
2.審計機構根據實際情 (略) 和管理人申請費用。本次審計業務的交通費、食宿費、差旅費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相關費用包含在業務收費內(本公告第二條第(四)項第1點),不再另行支付。
三、審計機構的選定方式
管理人將在炎 (略) 的指導監督下根據各報名機構的專業能力、服務業績、工作方案及報價等各因素選定審計機構。未被選聘的申報機構,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所提交的報名材料不予退還。
四、審計機構的報名時間及方式
報名時間: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17時30分止;
報名方式:申報機構請提供紙質申報材料(申請書及與申請書內容相對應的證件、資料、憑證和承諾函等裝訂成冊),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于本公告確定的報名期限屆滿前密封郵寄至 (略) (收件地址: (略) (略) (略) 199號悅湖國際1505、1506室,收件人:劉律師 ,聯系電話:*),*@*q.com,郵件和申報材料壓縮包均以“案件名稱+申報機構名稱”命名。
有意向參與本案遴選的審計機構,可咨詢管理人了解有關情況。聯系人:劉律師,聯系電話:*。
湖南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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