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照片僅作參考,資產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勘驗現場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公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簽訂并收到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將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務費交納至中心指定賬戶;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元押金交納至出租方指定賬戶。租賃期滿時承租方如不再續租,且承租方無任何違約行為時,出租方將押金全部無息退還給承租方。 3、中心在收到《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交易服務費以及首年租金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在收到出租方出具《交易價款轉付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賬戶。出租方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 4、承租方須聘用1名以上具有電工證人員維護管理該工程配備的各類電器設備,聘用1人以上熟悉人防工程管理的人員管理人防工程專用設備設施。 5、租賃標的任何原有設施設備不得拆除、損壞,承租方安裝任何設備及裝修必須經出租方書面批準。租賃標的駐車設備設施由承租者投入建設,租期滿自行拆除,拆除所涉及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6、遇有國家新的政策要求或發生戰爭情況,承租方須無條件拆除相關設備,所發生的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租賃時間由此順延。 7、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電、暖、通信、房屋租賃稅、物業、消防等一切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8、租賃期內,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可以對標的按使用需要進行裝修。裝修方案和施工圖紙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對標的進行裝修,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租賃期間所涉及的維修及費用承擔情況詳見《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約定。 9、剩余年度租金承租方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內約定按年度交納。當承租方逾期30日未繳納租金的,出租方按合同約定執行。 10、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本公告附件中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為準,承租方必須遵守相關保密要求。 11、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