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方式: 公告期內,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 (略) 絡競價方式轉讓;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受讓須知: 1.本項目一經公告即可進入調查期,意向受讓方應自行了解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并到有關部門咨詢。一旦報名則視為意向受讓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轉讓須知、轉讓申請與承諾書等附件材料全部內容,已實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認可標的現狀,已認真考慮了關于標的行業、市場、政策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風險。 2.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應對標的可能存在的瑕疵進行審查、勘驗和鑒定。意向受讓方一旦交納了保證金,即表明接受該標的的一切現狀,愿意承擔一切風險和責任。 3.轉讓標的為閑置設備,均以現狀為準進行轉讓和移交。轉讓方不提供標的及其附屬設備的合同、圖紙、說明書、保修卡、發票等資料。轉讓標的按現狀進行交割,能否二次使用由受讓方自行判斷,并在成交后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風險。甘交所集團對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對標的所做的介紹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相關資料、圖片展示及口頭介紹等),僅供意向受讓方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保證。 4.轉讓標的以實物現狀轉讓和移交,轉讓方不保證轉讓標的齊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讓方應充分了解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情況自行拆除拉運所競得的設備,所需裝備、裝車及運輸均由受讓方負責。 5.意向受讓方報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認可轉讓標的現狀及相關情況,自愿接受轉讓標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認可并接受《產權交易合同(待簽)》的全部條款,自行承擔一切責任和風險。轉讓標的成交后,受讓方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狀況或轉讓標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還轉讓標的或拒付成交價款。否則,視為違約,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團的交易服務費用后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6.成交后,受讓方須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足額交納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至甘交所集團指定銀行賬戶。并攜帶相關資質手續與轉讓方共同辦理標的交割。因受讓方原因未能按時簽訂合同的,視為違約。 7.《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且收到受讓方支付的全額交易價款后,交易保證金轉為合同履約金。合同履約金待標的全部拉運完畢,甘交所集團收到轉、受讓雙方簽訂的《移交確認書》且完成交易價款結算后無息原渠道退還。 8.受讓方對轉讓標的的拆運及處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拆卸、切割、裝運以及處置等過程中,因受讓方責任而發生安全環保事故的,由受讓方獨立承擔責任。 9.其他詳見《受讓申請與承諾書》《受讓須知》《產權交易合同(待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