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目主要內容 (略) (略) (略) 政府辦公樓、市政府第二辦公樓、市人大辦公樓、市政協辦公樓、長沙人民會堂、 (略) 大樓、長 (略) (辦公樓、士兵樓、綜合樓)、市人民來信來訪接待中心大樓、市直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綜合樓、機關第二食堂及其地下車庫、市檔案館、市 (略) (略) 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室內外消防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體氣溶膠(七氟#烷)自動滅火系統、防火門窗、卷簾門和消防電梯、防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消防設施、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標志燈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及報警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系統、消防電源及供電設施的維保。
二、相關標準:執行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
詳見服務標準。
四、交付時間和地點:服務時間及地點:
1.1維保服務時間:2年(實際維保時間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
1.2維保服務地點:采購人指定地點。
五、服務標準:一、消防維保服務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維保團隊構成及要求
1.本項目人員組成:主要負責人1名。人員要求:要求具備豐富的綜合建筑群消防維護管理經驗,且具備國家二級或以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連續從事3年及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
2.消防設施維護專業技術人員2名。人員要求:具有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連續從事2年及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
★上述人員中必須確保有兩人駐場工作,須提供上述相關人員證書復印件及該人員在投標單位近三個月(2024年8月-2025年1月中任意連續三個月)和相關工作證明。
3.本項目主要負責人及駐場人員確定后,未經采購人同意不得隨意撤換,一旦發現相關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證書資質,采購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當采購人認為本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不稱職時,有權要求予以更換。
4.駐場人員的工 (略) (略) 的正常工作時間一致,每天 (略) 報到。
(二)消防維保服務工作內容及相關約定
1.消防系統的設備設施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室內外消防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體氣溶膠(七氟#烷)自動滅火系統,防火門窗、卷簾門和消防電梯,防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消防設施,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標志燈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及報警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系統,消防電源及供電設施。
2.本項目工作內容包括:上述系統內的所有消防設備、設施、線路、管路、附件和軟件的定期功能檢測、保養、維修及小型增改工程。
3.成交供應商應做好維保記錄,每月對消防設備進行一次運行保養和聯動測試(如消防水泵、排煙風機、正壓送風機、消防卷簾、應急照明、消防廣播、聲光報警器等),并將測試的結果在月底時與維保記錄一并上交采購人。每年應針對消防設施運行情況,出具消防設備設施評估報告。
4.成交供應商按照采購人的維保標準、維保計劃對投標范圍內的所有消防設備設施進行巡檢,在規定時間內,報告隱患排查情況,提供整改方案,按照采購人的管理和要求,實施整改。
5.成交供應商根據消防設備使用現狀,對使用年限較長,失去維修價值的設備向采購人提出設備整改或升級建議及方案,采購人對方案進行評審,通過后按委外維 (略) 理。成交供應商負責系統升級(設備整改)項目資料收集、配合項目的實施、參與項目交驗,項目完成后納入日常運行管理。
6. (略) 各樓棟的消防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成交供應商應及時形成書面報告并提供整改方案,經采購人評審后,由成交供應商組織實施整改,整改后的消防設施設備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及規范。
7.成交供應商應與消防主管部門建立友好的工作關系,參與消防部門組織的消防疏散演習和宣傳活動。 (略) (略) 搞好消防培訓、疏散演習和宣傳活動。
8.制定培訓計劃定期對消防管理人員和各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
9.與消防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有關的其他事宜。
10.在要求支付合同金額時,按照采購人要求的方式和時間提供合同范圍內消防系統設施設備的階段性全面測試報告并提出建設性意見。
11.在二年維保期內成交供應商須對所有溫煙感探頭分批進行清洗一次。
(三)消防施設設備維保要求
1.成交供應商是指項目范圍內消防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的責任單位,成交供應商應按采購人的維修保養要求,保證投標范圍內的消防設 (略) 于正常的使用狀態。如因消防設備設施方面的原因,導致發生消防安全事故,經第三方權威機構判定,成交供應商負全責。
2.提供7×24小時全天侯維護及緊 (略) 理服務。維保服務內容中消防系統出現的問題,成交供應商在接到情報后,正常工作時間必須在15分鐘內趕到現場,并在12小時內解決;周末和節假日期間必須在半小時內趕到現場,并在24小時內解決,不能解決的寫出專題報告。成交供應商對各種出現故障的設備設施或重要貴重零部件,應盡可能予以修復,除非證明同種技能的其他專業人員亦不能修復的,才可報采購人要求更換。但是單位價值在100元以下的(該價值由采購人可獲得的最低價格計算)普通零部件的更換由成交供應商自理。
3.消防設施維護專業技術人員要求熟悉 (略) 域系統設備的性能,能獨立完成系統 (略) 理。對于消防自動報警系統進行變更操作,應得到廠家的授權。
4.成交供應商應備足相應數量的備品備件,以滿足采購人維修及時性要求。
5.成交供應商應具備系統維護保養所需的軟件、硬件、測試工具等。
6.成交供應商應定期提供系統優化工作,根據實際使用狀況提供系統更新和改造方案(含節能改造、經濟運行技術支持)。
7.成交供應商從事維護維修過程中因出現零配件損壞造成的事故,須承擔給采購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8.加強設備設施維保管理,防止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發現設備故障或重大設備事故隱患,應在30分鐘內向采購人監管人員報告。發生重大故障及事故時,成交供應商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填寫《重大設備故障和事故報告》,報告中要 (略) 理的過程、方法和結果(包括 (略) 理 (略) 理意見)、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包括主要原因和相關原因)、事故的責任分析和改進措施等要素。
9.制訂突發事件 (略) 理程序,使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及時 (略) 理,將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四)維保服務管理要求
1.成交供應商應根據謹慎運營原則及維護慣例進行本項目的維修養護,保證本項目資產和設施設備良好可用、軟件系統為新版本,保證滿足本項目運營需求。建立各專業設備工作控制程序和規范,并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2.成交供應商需結合維保工程量、設施設備老化程度以及采購人對消防維保標準等內容充分考慮維保人員配置報采購人審核。維保駐場人員應為該項目的全職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必須做好考勤記錄。
3.發現有由非正常磨損原因導致修理與更換,需先征得采購人書面同意,方可進行修理或更換,所更換新配件的規格、型號、品牌必需與原配件相同,如有特殊情況須改變配件的規格、型號、品牌時,必須事前得到采購人相關人員的同意方可進行更換,提供的設備、材料、半成品必須按有關規定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4.涉及維護范圍內的增加及改造工程,由成交供應商報施工方案及工程預算價給采購人確認后實施。
5.維修保養材料由采購人驗收合格方可安裝使用。
6.維修、改造工作完成后,需按照國家的標準規范辦理驗收工作,驗收人(由采購人組織相關人員)應在記錄表內簽字確認,并將記錄表提交采購人存檔備案。
7.對于定期例行的消防設備測試主要安排在節假日進行。安排有可能影響采購人工作的維修、保養必須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采購人。
8.成交供應商必須遵守采購人相關管理規定,維保人員違反采購人規定按照采購 (略) 罰。
9.維保人員對系統的非維保計劃范圍內的調整、更改應事先征得采購人同意。
10.成交供應商在采購人從事維護維修活動必須遵守采購人的規定。
11.成交供應商進入采購 (略) 域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效上崗操作證件,必須統一著裝,佩帶工卡,服務做到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必須遵守采購人的規定,服從采購人的監管。
12.成交供應商有責任配合采購人的其他專業需要成交供應商在現場的工作。
13.成交供應商需要為用戶指定的人員提供技術培訓,使用戶能夠獨立進行管理、常規 (略) 理、日常設備維護等工作,以保障系統能夠正常、安全地運行;
14.成交供應商每月30日前向采購人提交本月維修保養月報,并定期進行工作溝通總結。
二、消防設施維保實施細則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月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一次定期的檢查或操作檢查:
1.1.1 檢查集中報警控制器, (略) 域報警控制器,火 (略) 域顯示器的外觀是否完好;火災報警,故障報警顯示裝置是否出現火警或故障點,是否有屏蔽點;火災探測報警的巡檢功能是否正常;報警打印機功能是否正常,報警控制器上的開關位置、儀表指示是否正常;
1.1.2 檢查消防控制柜的外觀是否完好,控制柜上的開關位置是否正確,指示燈是否完好,顯示信號狀況是否正常;
1.1.3 檢查報警控制器消防控制柜的主電源供電方式是否正確,供電開通情況是否正常,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的切換功能是否正常;蓄電池備用電源的電流電壓表指示是否正常,蓄電池的電壓是否符合要求,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切換功能是否正常;
1.1.4 全面檢查火災探測器外觀是否完好,是否有缺少的現象;
1.1.5 全面檢查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觀是否完好,是否有缺少的現象;
1.1.6 全面檢查門燈和聲光報警裝置的外觀是否完好,是否有缺少現象;
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30天內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一次維修和測試檢查:
1.2.1 使用火災探測器試驗器,抽查測試檢查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和故障報警功能,報警確認燈的顯示功能和朝向;每季度抽查數量不應少于安裝火災探測器總數1/4,全年應將火災探測器全部測試檢查一遍,并檢查火災探測器底座安裝是否牢固,接線是否良好;
1.2.2 抽查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功能,每次抽查數量應不少于5%,且不 (略) ;
1.2.3 抽樣檢查報警信號輸入模塊、輸出控制模塊, (略) 隔離器外觀和功能;
1.2.4 對火災報警控制器,報警顯示器的報警控制功能進行全面的操作試驗測試檢查;
1.2.5 對火災報警聲光顯示裝置的報警顯示功能進行抽查,每次抽查數量應不少于安裝數量的1/3;
1.2.6 對消防控制柜的全部開關,按鈕信號指示燈功能進行操作試驗檢查;
1.2.7 對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柜的電源進行電源切換功能操作試驗檢查,對蓄電池充放電功能進行操作試驗檢查;
1.2.8 對聯動報警裝置和廣播功能進行測試;
1.2.9 對聯動切換非消防電源功能進行測試,是否在火災確認后,切斷相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并接通消防警報裝置及火災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
1.2.10 對消防栓滅火系統功能進行測試,接受起泵按鈕報警,并顯示報警地址,聯動控制器直接起停消防水泵,顯示水泵的工作及故障狀態;
1.2.11 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功能進行測試,接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的報警信號,并顯示報警地址,接受信號閥的起閉狀態,聯動控制器直接起泵功能,及水泵工作,故障狀態顯示功能;
1.2.12 對消防卷簾進行聯動功能測試,感煙探測器動作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下降至地(樓)面1.8m,感溫探測器動作后,卷簾下降到底,火災探測器動作后,分割墻上的防火卷簾應下降到底,火災探測器動作信號及防火卷簾的關閉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1.3 對防排煙消防設施聯動功能進行測試,啟動相關部位的防煙和排煙風機,接受其反饋信號。
1.4 每年應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一次維護維修檢查:
1.4.1 對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控制柜內部進行一次吹掃檢查,吹掃清除內部的塵土,檢查接線是否有接觸不良現象,柜 (略) 是否有銹蝕和損傷現象;
1.4.2 對明 (略) 、 (略) 、通 (略) 的接線盒內導線連接,穿線管的防火涂層進行抽查檢查,當有涂層脫落損壞,導線連接不良時,應進行修復,并增加抽檢范圍;
1.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兩年后,或每隔兩年對火災探測器進行全面的清洗和測試檢查,經清洗后測試探測報警響應性能達不到規定要求,應予以更新;
1.4.4 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出現故障報警,誤報火警、火災、故障不報警、報警和消防聯動控制功能發生異常現象,報警和消防控制系統設備損壞或誤動作時,應及時通知維檢單位,對故障相關的設施進行測試檢查或維修,并對故障和異常現 (略) 理。
2.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
2.1室外、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每月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檢查和測試檢查:
2.1.1 檢查室外消火栓的外觀是否完好,消火栓的系統標志和地下式消火栓井蓋上標志是否明顯,地下式消火栓井蓋是否便于開啟,消火栓是否有圈占,掩埋,遮擋現象;
2.1.2 檢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外觀是否完好,地下式水泵接合器井蓋是否便于開啟,水泵接合器消 (略) 分標志和地下式水泵接合器井蓋上標志是否明顯正確,水泵接合器周圍是否有障礙物;
2.1.3 檢查室外消防給水管道上的閥門外觀是否完好,常開控制閥門開關位置,開啟標志和鎖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2.1.3 檢查室外消防給水明敷管道冬季的防凍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1.4 檢查室外固定消防水炮的外觀是否完好;檢查相關控制閥是否完好,檢查水炮的轉動機件的轉動功能是否靈活,檢查外露充水管道的防凍措施;
2.1.5 檢查消防水池的外觀、水位及水位指示裝置是否完好正常;檢查水池進水管的控制閥的外觀是否完好,進水浮球閥的外觀和自動進水控制功能是否正常,檢查消防出水管上的單向閥,控制閥外觀是否完好,檢查保障消防用水儲備量不被挪用的裝置外觀和功能是否符合要求,檢查泄水管上的閥門外觀是否完好,檢查控制閥的開啟關閉位置是否正確,開啟指示標志和鎖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當采用天然水源時,應檢查枯水季節是否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2.1.6 檢查消防水泵的外觀是否完好,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控制閥、單向閥、放水閥、安全泄壓閥、壓力表等設備外觀是否完好,當采用引水方式時,應檢查引水裝置設備的外觀是否完好,并對引水裝置功能進行操作測試檢查,檢查消防水泵房地面排水及排污水泵外觀及功能是否完好;
2.1.7 檢查消防水泵供 (略) 供電狀態是否正常,水泵啟動控制柜的電壓電流指示是否正常,并進行水泵啟動操作試驗檢查,試運行5分鐘,檢查水泵機組運行是否正常;
2.1.8 檢查屋頂高位消防水箱的外觀是否完好,水箱水位是否符合要求,水箱的水位指示裝置是否完好,指示功能是否正常,檢查水箱自動進水控制裝置的外觀,并對控制裝置功能進行操作試驗檢查,檢查水池的消防出水管道及控制閥,單向閥的外觀是否完好,對為保障消防用水儲備量不被挪用的技術裝置的完好性和功能進行檢查,檢查水箱的泄水管及閥門是否完好;
2.1.9 檢查消防管道增壓穩壓裝置的穩壓補水泵、控制閥、單向閥及管道外觀是否完好,水泵的補水控制功能是否正常,水泵的供電電源是否正常;
2.1.10 檢查消防管道增壓穩壓裝置的氣壓水罐、壓力表、補氣裝置的外觀是否完好,水罐的穩定壓力是否符合要求,壓力表的指示值是否正確,水罐的補氣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2.1.11 (略) (略) 上減壓閥組的減壓閥、壓力表、控制閥外觀是否完好,壓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確,減壓功能是否正常;
2.1.12 檢查室內消防給水管道上的全部控制閥、單向閥、減壓閥、電動閥等閥門設備的外觀是否完好,控制閥的開關位置是否正確,開啟指示標志和鎖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減壓閥的壓力指示是否正確,對自動控制的電動閥電動控制功能進行操作試驗檢查;
2.1.13 檢查敷設在室外露天的給水管道的冬季防凍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1.14 檢查室內消火栓箱的外觀是否完好,箱門是否關閉牢固,金屬箱門的緊急開啟鎖匙放置是否明顯便于取用;消火栓的標志是否明顯,使用消火栓的操作通道是否有影響使用的障礙物;
2.1.15檢查室內消火栓內的啟泵按鈕和反饋信號燈是否完好,水帶、水槍、水喉盤管等器材配置是否齊全完好;
2.1.16檢查屋頂消火栓的出水壓力是否符合要求;
2.2 室外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每季度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維護檢查:
2.2.1 對室外消火栓進行一次出水操作試驗檢查,測試出水壓力,檢查閥桿操作是否靈活;
2.2.2 對消防水泵接合器控制閥進行開啟關閉操作檢查,并對水泵接合器進行通水試驗抽查檢查;
2.2.3 (略) 控制閥進行全面的開啟關閉操作試驗檢查;
2.2.4 對室外高壓消防水炮進行射水試驗檢查,并對轉動機件加潤滑劑;當設有啟泵按鈕時,應檢查啟泵控制功能是否正常;
2.2.5對消防水泵進行10至20分鐘的試運行,檢查水泵機組啟動和運轉的電流電壓、轉速、溫升、出水壓力等是否正常;對水泵的軸承加注潤滑劑;對控制閥進行開啟關閉操作檢查, (略) 供電狀況,自動切換裝置進行切換操作檢查,對水泵啟停操作控制功能進行全面的試驗檢查,對水泵房排污水泵機組進行檢查;
2.2.6 (略) 上控制閥進行開關操作試驗抽查檢查,每次的抽查數量不應少于1/3,且每年應對所有控制閥的開啟關閉試驗檢查不少于一次;
2.2.7 對室內消火栓進行出水操作試驗抽查檢查和啟泵按鈕的啟泵操作功能進行抽查檢查;
2.2.8 對高位消防水箱的補水泵進行試運行操作試驗檢查;
2.2.9 (略) 增壓穩壓裝置的操作控制功能進行全面的操作試驗檢查,并對補水泵加注潤滑劑;
2.2.10 (略) 上減壓設施減壓功能進行測試檢查;
2.3 室外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每年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維護維修:
2.3.1 對給水管道進行一次沖洗;
2.3.2 對管徑在80cm以上的給水管道上的各類閥門進行一次解體清洗檢查維修;
2.3.3 對管道支架的牢固性進行一次抽查檢查;
2.3.4 對外表銹蝕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鋼質消防水箱、閥門及其它設備,管道和管道支架進行一次補漆作業;
2.3.5 根據消防水泵和水泵房排污的試運行檢查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解體清洗檢查和維修保養;
2.3.6 對減壓閥每年進行一次解體清洗檢查和維修保養;
2.3.7 對室內消火栓箱的配套消防器材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對器材進行試用抽查檢查,并檢查和試用情況全面進行一次更新和補充;
2.3.8 給水系統在進行年度維護維修后,應對明敷管道與閥門設備的接頭進行一次滲漏情況抽查檢查;
2.3.9 當室外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出現故障或異常情況時,應對相關設備及時進行維修,恢復系統的正常使用狀態,并查清故障原因。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月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一次測試檢查和維護:
3.1.1 檢查報警控制閥組的水源控制閥、水源過濾器、報警控制閥主體、報警閥及連接管道上的壓力表、放水閥、試水閥、電磁閥、水力警鈴、壓力開關、延時器、過濾器等組件的外觀是否完好,檢查水壓表和氣壓表指示值是否正確,管道內的水壓和氣壓是否正常,打開試水閥檢查報警閥閥瓣啟閉動作,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信號是否正常,檢查閥室的排水設施是否完好;
3.1.2 檢查充氣干式系統的氣源設備的氣壓泵、儲氣罐、壓力表和有關閥門、氣壓泵的電源設備外觀是否完好,氣壓是否正常,設備運行是否有異常現象;
3.1.3 當開式滅火系統采用濕式噴水管道作啟動控制裝置時,應檢查濕式噴水管道及供水壓力是否正常,當采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作為啟動控制裝置,應檢查滅 (略) 的火災探測報警和聯動控制功能是否正常,當采用其它機械啟動控制裝置,如拉索式啟動控制裝置時,應檢查啟動控制裝置外觀是否完好, (略) 于工作狀態;
3.1.4 檢查末端試水裝置的外觀是否完好,水壓表讀數是否正確,并抽查試驗放水閥檢查報警控制閥和水流指示器的動作和控制信號是否正常;
3.1.5 水流指示器檢查水流指示器和控制閥的外觀是否完好,控制閥是否在開啟位置,抽查試驗水流指示器的動作信號功能;
3.1.6 灑水噴頭查看灑水噴頭外觀是否完好,是否有拆除現象;
3.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季度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一次測試檢查和維護保養:
3.2.1 對報警閥組進行一次操作控制功能的試驗檢查,對報警控制信號進行測試檢查,對排水設施進行排水試驗檢查;
3.2.2 對充氣干式系統的氣源設備的操作控制功能進行一次全面的測試檢查,檢查設備的試運行狀況是否正常;
3.2.3 系統的啟動控制裝置進行模擬滅火操作和測試檢查;
3.2.4 對水流指示器的動作和信號進行抽查測試檢查,每一次的抽查數量應不少于1/3;
3.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年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一次維護檢查和維修:
3.2.6 對灑水噴頭和水噴霧噴頭每年進行一次清洗維修檢查;
3.2.7 對氣源設備每年進行一次解體洗滌檢查和維修;
3.2.8 對滅 (略) 每年進行一次管道沖洗檢查;
3.2.9 對系統的手動和聯動操作控制裝置每一年進行一次全面的測試檢查;
3.2.10 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出現設備故障或異常現象時,應及時對故障相關的設備或組件進行維修,使系統恢復正常,并查清故障原因; 3.2.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其它設施,如: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高位消防水箱、消防增壓穩壓裝置、給水管滅火管道、各類閥門設備、消防供電設施等的測試檢查和維護維修項目,應按室外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
4.固定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
4.1 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維護檢查:
4.1.1 檢查固定氣溶膠滅火裝置的外觀是否完好,設置數量、設置位置和滅火裝置滅火劑量是否符合原設計規定;
4.1.2 檢查每一個滅 (略) 的火災探測報警系統和滅火聯動控制裝置的運行狀況是否正常,檢查滅 (略) 的火災報警信號裝置, (略) 標志、滅火劑噴放信號燈、手動機械操作裝置和緊急手動啟停按鈕及其防護罩是否完好,是否符合應急操作要求;
4.1.3 檢查火災報警滅火啟動裝置的供電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4.1.4 檢 (略) 的通風設施的風機,防火閥是否完好,防火閥的開啟關閉位置是否正確;
4.1.5 檢 (略) 的空氣呼吸器的數量和設置位置,檢查空氣呼吸器是否完好,充氣壓是否正常;
4.1.6 (略) 圍護設施的完整性和耐火材料狀況進行檢查;
4.1.7 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每季度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檢查和維修:
4.1.8 對火災報警系統的操作控制功能進行操作試驗和測試檢查;對滅火控制裝置功能和聯動消防設備的控制功能進行不噴放滅火劑的操作試驗檢查,并測試啟動滅火裝置 (略) 的電壓;
4.1.9 (略) 的空氣呼吸器進行一次使用操作試驗檢查;
4.1.10 對滅 (略) 通風系統、自動關閉的防火門窗、防火閥等控制設施進行一次操作;
4.2 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每年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維護維修:
4.2.1 對滅火裝置進行一次吹掃檢查和維修,當外部銹蝕時,應進行清銹補漆,檢查安裝的牢固情況;
4.2.2 對空氣呼吸器進行一次維護和充氣;
4.2.3 對消防供電裝置,消防聯動控制裝置和滅火控制裝置進行一次維護維修、吹掃設備、檢查導線接頭是否有松動或銹蝕情況;
4.2.4 當自動滅火系統出現設備故障或操作控制裝置功能有障礙時,應及時對相關設備進行修復,保 (略) 于正常滅火備用狀態,并調查故障原因;
4.2.5 滅 (略) 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測試和維護維修,應按火災自動報警和聯動控制系統的有關規定進行。
5.防火門窗、卷簾和消防電梯
5.1 防火門窗、卷簾和消防電梯每月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維護:
5.1.1 檢查防火門的完好狀況、防火門的關閉或開啟位置是否符合要求,走道上是否有影響防火門開啟關閉的障礙物或影響人員通行的防盜門,檢查常閉防火門的自動閉門器或彈簧門軸、順序閉門器、常開防火門的自動釋放控制裝置是否完好,并作保持關閉操作試驗檢查;
5.1.2 檢查防火卷簾外觀是否完好,卷簾下方是否有影響下降的障礙物,檢查電動防火卷簾供電是否正常,檢查卷簾的手動啟降操作按鈕及防護盒是否完好,設備位置和操作標志是否明顯、便于操作,是否符合應急操作的要求,對防火卷簾的手動啟降操作功能進行操作試驗檢查;
5.1.3 檢查防火門窗的關閉操作控制裝置是否完好;
5.1.4 檢查客用電梯和消防電梯首層的消防迫降開關是否完好,消防電梯的開通使用和停靠操作顯示裝置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控制和顯示裝置是否完好正常,檢查消防電梯轎廂的裝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和消防通訊電話是否符合要求,檢查消防電梯豎井、前室、機房防火分隔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5.2 防火門窗、卷簾和消防電梯每季度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維修:
5.2.1 對常開防火門和常閉防火門自動閉門控制裝置和保持關閉裝置進行調試檢查維修,并對關閉操作控制功能進行操作試驗檢查;
5.2.2 對防火卷簾的操作控制功能進行全面的操作試驗測試檢查,并檢查卷簾啟降過程中機電設備運轉、簾板升降是否靈活;
5.3 防火門窗、卷簾每年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維護維修:
5.3.1 對防火門、窗的防火材料性能進行檢查,對防火門窗安裝牢固情況進行檢查和加固,對損壞的防火門窗進行修復、涂漆或更新;
5.3.2 對防火卷簾進行清洗檢查和維修,對轉動部件加潤滑劑,對外觀進行除銹補漆,對供電裝置、電動機、啟動控制開關設備 (略) 裝置進行吹掃維護檢查;
5.4 當防火門窗、卷簾出現設備故障,門窗損壞或操作控制裝置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恢復設施的正常使用狀態。
6.防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消防設施
6.1 防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系統的消防設施每月應對以下的設施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操作試驗檢查:
6.1.1 檢查防煙和排煙風機的外觀是否完好,風機 (略) 、電源自動切換裝置、啟動控制柜外觀是否完好,供電電壓、指示儀表是否正常,風機啟停操作控制閥門、防火閥的開啟關閉位置是否正確;
6.1.2 檢查送風口和排煙口外觀是否完好,常閉風口應進行手動開啟關閉操作試驗,檢查風口開啟和關閉是否靈活;
6.1.3 檢查防火閥的外觀是否完好,開啟和關閉位置是否正確;
6.1.4 抽查檢查風管風道外觀是否完好,管道接口是否有明顯漏風現象;
6.1.5 檢查 (略) 的防煙分隔垂壁是否完好,活動防煙擋板是否完好,并進行手動啟降操作試驗,檢查操作控制裝置和擋板放下是否靈活可靠;
6.1.6 檢查防排煙系統的控制裝置外觀是否完好,控制開關和信號裝置是否正常;
6.1.7 檢查控制防排煙自動啟動的火災報警系統運行狀況是否正常;
6.1.8 檢查通風系統的防火閥外觀是否完好,開啟位置是否正確;
6.1.9 檢查關閉通風系統的消防控制裝置和信號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6.2 防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系統消防設施每季度應對以下設備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維護維修:
6.2.1 對防排煙風機進行5-10分鐘的試運行試驗,檢查風機組的運轉是否正常,檢查風機操作控制裝置功能和信號顯示裝置是否正常;
6.2.2 對防火閥進行手動關閉和開啟操作試驗,自動關閉裝置功能進行抽查試驗,檢查操作控制功能是否正常;
6.2.3 對常閉風口和排煙口進行開啟和關閉操作試驗檢查并進行清洗維修,加注潤滑劑,保持開啟控制操作靈活可靠;
6.2.4 對 (略) 活動防煙擋板或防煙幕簾進行手動和自動操作控制功能操作試驗檢查;
6.2.5 對防煙送風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進行5-10分鐘的試運行,全面檢查測試系統的手動啟動和自動聯動控制裝置的操作控制功能及反饋信號,檢查風機和電動機運轉狀況是否正常;
6.2.6 對空調通風系統的防火閥進行開啟和關閉操作試驗,檢查防火閥啟閉構件的動作靈活情況,并加注潤滑劑;
6.2.7 對空調通風系統進行火災報警聯動控制功能操作試驗檢查;
6.3 防排煙系統的消防設施每年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維護維修:
6.3.1 對風機進行清洗維護檢查、加注潤滑劑、進 (略) 理,檢查風機的固定螺栓是否緊固,對風機電動機、啟動控制柜 (略) 進行清洗吹掃維修、絕緣測試檢查;
6.3.2 送風口和排煙口進行一次清洗檢查 (略) 理;
6.3.3 對風管風道進行漏風狀況檢查和進行 (略) 理;
6.3.4 每年對防火閥進行一次清洗檢查,加潤滑劑和進 (略) 理;
6.3.5 對 (略) 活動防煙擋板進行除銹防腐維修,對防煙幕簾的機械強度和防火性能進行一次檢查,必要時進行維修或更新;
6.3.6 對設置防煙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封閉樓梯間的送風防煙效果進行測試檢查,對機械排煙系統的各個排煙口的排煙風量風速進行檢查;
6.3.7 通風系統的防火閥每年進行一次解體清洗維修;
6.3.8 對防煙系統的操作控制裝置進行清洗吹掃、檢查開關設備和導線接頭,進行維修;
6.4 防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系統消防設施出現閥門操作控制裝置功能失靈時,應及時對相關設備進行維修,使系統保持正常使用狀態,并調查原因。
7.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標志燈系統
7.1 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系統每月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試驗檢查:
7.1.1 檢查應急照明燈具外觀是否完好,檢查燈 (略) 于正常使用狀態,燈具上的開關位置和顯示信號是否符合要求,設備部位是否有缺少燈具的現象;
7.1.2 檢查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外觀是否完好,燈具的工作狀態和指示標志顯示是否符合要求;
7.1.3 對應急照明燈具進行土備電源切換操作試驗檢查;
7.1.4 檢查應 (略) 和疏散指示標 (略) 上應急控制或切換開關外觀是否完好,開關的合斷位置是否正確;
7.1.5 對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進行應急工作狀態操作試驗、檢查系統的工作和轉換功能,檢查全部燈具的工作狀況,檢查主電源和消防控制裝置工作狀況,檢查備用電源的供電時間;
7.2 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系統每季度應對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的備用蓄電池進行充放電試驗和測試檢查,并對蓄電池進行維護和維修;
7.3 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系統每年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維修:
7.3.1 對應急照明燈具進行清洗檢查和維修;
7.3.2 對疏散指示標志燈具進行清洗檢查和維修;
7.3.3 對明 (略) (略) 進行檢查維修;
7.3.4 對應急照明和疏散系統的自動切換功能和控制開關進行檢查和維修;
7.4 當應急照明系統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出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保持系統的正常使用狀態。
8.火災應急廣播及警報裝置
8.1 應急廣播及警報裝置每月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檢查和測試:
8.1.1 檢查專用應急廣播控制柜外觀是否完好、 (略) 于正常運行狀態,檢查合用廣播控制柜是否完好、廣播功能是否正常、應急廣播強行切換裝置功能是否正常、備用擴音機是否完好、 (略) 于備用狀態;
8.1.2 檢查應急廣播系統的電源裝置功能是否完好,供電是否正常;
8.1.3 檢查應急播音揚聲器是否完好,設置位置和數量是否符合要求。對有應急廣播強行切換裝置功能的應檢查是否完好;
8.1.4 對應急廣播系統進行播音操作試驗,檢查應急廣播系統功能是否符合要求,揚聲器聲音是否清晰;
8.1.5 檢查火災報警警報裝置外觀是否完好,并作報警試驗檢查信號功能是否正常;
8.1.6 應急廣播系統及警報裝置每季度應對蓄電池備用電源進行充放電操作試驗、檢查和測試充放電裝置功能和電池電壓;
8.2 應急廣播系統及警報裝置每年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維修:
8.2.1 對廣播控制柜進行清洗吹掃檢查和維修;
8.2.2 對揚聲器進行吹掃維修檢查;
8.2.3 對明 (略) (略) 穿管的固定和防火涂層進行檢查和維修;
8.2.4 對火災報警警報裝置進行維護維修和清 (略) 理;
8.3 當應急廣播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出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進行修復,保持廣播報 (略) 于正常使用狀態。
9.消防專用電話系統
9.1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每月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
9.1.1 檢查火災報警專用電話是否完好,并作通話試驗, (略) 是否暢通,音質是否清楚;
9.1.2 檢查消防專用電話系統控制柜是否完好,開通狀態是否正常;
9.1.3 檢查電話分機和電話插孔是否完好,標志是否明顯,是否有缺少的現象;
9.1.4 對消防專用電話系統進行通話試驗、檢查通話功能是否正常;
9.2 消防電話系統每年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維護:
9.2.1 對專用消防電話系統控制柜進行清洗吹掃檢查;
9.2.2 對電話分機和插孔進行維護維修檢查,更新有故障的電話機和插孔;
9.2.3 對明 (略) 穿管的防火涂層進行檢查和補涂防火涂料, (略) ;
9.2.4 當消防專用電話系統和火災專用報警電話出現故障時,應及時修復,保持消防通訊的正常暢通。
10.消防電源及供電設施
10.1 消防電源及供電設施每月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檢查和測試檢查:
10.1.1 檢查消防供電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10.1.2 檢查消防配電柜的供電電壓是否正常,配電柜上的開關位置是否正確,檢查電源電流表的讀數和指示信號燈的指示信號是否正常,檢查配電屏上消防設施標志是否正確清晰,并作電源切換操作試驗檢查;
10.1.3 檢查自備發電機及配電裝置是否完好,檢查啟動發電機組的蓄電池組的充電裝置和電壓是否正常,檢查發電機組的儲油箱和儲油量是否符合要求,檢查配電裝置及開關儀表信號裝置是否完好正常,對發電機組進行啟動發電操作試驗檢查;
10.1.4 檢查末端電源自動切換裝置是否完好;
10.2 消防電源及配電設施每季度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檢查和維護:
10.2.1 對自備發電機組的蓄電池進行充放電試驗和測試檢查,對發電機組進行30分鐘的發電試運行操作試驗,檢查發電機組帶負荷運轉狀況是否正常;
10.2.2 對末端電源自動切換裝置進行自動和手動切換操作試驗,檢查切換操作功能是否正常;
10.3 消防電源及配電設施每年應對以下設施和項目進行測試試驗檢查和維修:
10.3.1 對配電柜進行吹掃和維護維修,檢查測試保護裝置、檢查和緊固導線接頭、檢查維修開關設備的觸頭;
10.3.2 對自備發電機組及其配電裝置進行全面的清洗檢查和維護維修;
10.3.3 對末端自動切換裝置進行維護維修檢查;
10.3.4 對明 (略) 的金屬穿管的防火涂料進行檢查,補涂防火涂料,對電纜接頭和導線接頭進行檢查和緊固;
10.4 當消防電源及供電設施出現運行故障或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對相關設備進行維修,以保證消防供電正常。
六、驗收標準:1.按照長財采購[2024]5號,本項目采用簡易程序驗收。項目驗收另有國家有強制性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驗收費用由成交人承擔,驗收報告作為申請付款的憑證之一;
2.驗收過程中產生糾紛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檢測,如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擔檢測費用;否則,由采購人承擔;
3.項目驗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關返工、再行驗收,以及給采購人造成的損失等費用由成交人承擔。連續兩次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可終止合同,另行按規定選擇其他供應商采購,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由成交人承擔。
七、其他要求:1.本項目采用費用包干方式,供應商應根據項目要求和現場情況,列明項目所需的所有費用,如一旦成交,在項目設計出現任何遺漏,均由成交供應商免費提供,采購人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2.投標人在投標前,如需踏勘現場,有關費用自理,踏勘期間發生的意外自負。
3.若發現成交人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將取消成交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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