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港口水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袁河航道提升工程新 (略) 工程一標段(袁河流域水系綜合整治及水資源承載能力提升二期工程一標段)監理(第二次)招標招標文件關鍵內容公開
一、項目概況:
(略) 港口水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袁河航道提升工程新 (略) 工程一標段(袁河流域水系綜合整治及水資源承載能力提升二期工程一標段)監理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資格要求:
(略) 港口水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袁河航道提升工程新 (略) 工程一標段(袁河流域水系綜合整治及水資源承載能力提升二期工程一標段)監理招標公告。
三、評標辦法:
本次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
四、聯系方式:
招標人:江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仙來東大道347號
聯系人:劉先生
聯系電話:#
招標代理機構:江西省江咨 (略)
地 址: (略) (略) 城北仰天崗東大道398號春江花月36棟2701
聯系人:劉先生
電 話: #
郵 箱: *@*63.com
監督部門: (略) (略)
地 址: (略) 仰天崗大道69號
聯系電話: 0790-#
第三章 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
1 | 評標方法 | 中標候選人排序方法 | 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按綜合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名推薦中標候選人。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者優先;再相同時,依次以信用等級高、監理大綱得分高、業績得分高者優先。 | |
2.1.1 | 第一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 | 形式評審標準 | 投標人名稱 | 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一致 |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簽字蓋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單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應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簽字的,應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應符合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規定。 | |||
投標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規定 | |||
投標報價 | 未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 | |||
投標函填寫 | 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標段、工期、總監理工程師、補遺書編號(如有)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
2.1.2 | 資格評審標準 | 營業執照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1項規定,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 | |
資質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
財務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若資格條件中有要求才適用) | |||
業績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
信譽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
總監理工程師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
其他主要人員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
試驗檢測儀器設備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若資格條件中有要求才適用)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標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 |||
2.1.3 | 第一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 | 響應性評審標準 | 投標內容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1項規定 |
監理服務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2項規定 | |||
質量標準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3項規定 | |||
投標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1項規定 | |||
投標保證金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4.1項規定 | |||
權利義務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1項規定和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中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 |||
監理大綱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 |||
2.1.4 | 第二信封(報價文件) | 初步評審 | 文件簽字蓋章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3.7.3 項規定 |
文件填寫及組成 | 組成齊全,沒有缺項或缺頁,內容均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寫 | |||
投標函填寫 | 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標段號、補遺書編號(如有)、投標價(包括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 |||
投標報價 | 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2款規定 | |||
報價唯一 | 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 |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編列內容 |
2.2.1 | 分值構成 (總分100分) | 技術分: 45 分 商務分: 45分 投標報價:10 分 其他評分因素: 0 分 |
2.2.2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在開標現場,招標人將當場計算并宣布評標基準價。 (1)評標價的確定: 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 (2)評標價平均值的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時去掉n個最高評標價和n個最低評標價。 ①當N≤5時,n取0; ②當5<N≤10時,n取1; ③當10<N≤15時,n取2,以此類推。 N為第二個信封(投標報價)現場開標有效且不存在投標人須知5.2.4條情形的投標人數量。 評標基準價=根據上述規則去除n個最高值和n個最低值后,其余評標價的算術平均值。 評標基準價保留兩位小數,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評標基準價除計算有誤經評標委員會修正外,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 |
2.2.3 |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 計算公式 | 偏差率 = 100% ×(投標人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偏差率保留9位小數,小數點后第10位“四舍五入”,示例:0.#。 |
評分因素 (偏差率) | 分值 | 評分標準 | 分值 | |||
符合 (可計分) | 不符合(不計分) | |||||
2.2.4 | 技術分 (45分) | 監理大鋼 | 40分 | ①項目監理組織結構設置合理、職責明確、功能健全; ②質量控制目標明確,控制方法合理,控制措施具體可行,針對性和操作性強; ③進度控制目標明確,控制方法合理,控制措施具體可行,針對性和操作性強; ④投資控制目標明確,控制方法合理,控制措施具體可行,針對性和操作性強; ⑤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的管理措施可行、針對性和操作性強; ⑥對施工合同的管理目標明確、方法合理、措施可行; ⑦難點、重點監理措施合理可行; ⑧合理化建議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采用價值; | 40 | 0 |
檢測設備及檢測手段 | 5分 | 滿足本項目的檢測設備及檢測手段 | 5 | 0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 (偏差率) | 分值 | 評分標準 | |
2.2.5 | 商務分 (45分) | 監理單位 資質(5分) | 5分 | ①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級計4分,#級計4.5分,#級計5分; ②具備水運工程#級監理資質計5分。 評審依據:資質證書掃描件 |
總監理工程師資歷(10分) | 10分 | ①高級工程師并為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的計9分; ②除資格條件中要求的業績外,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為高級工程師并為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且在開標之月前60個月內具有水運項目監理業績得10分。 評審依據:證書掃描件;或主要施工圖、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掃描件中的2種或者2種以上資料計分 | ||
總監理工程師執業經歷 (10分) | 10分 | ②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5年以下的計9分。 評審依據:證書掃描件 | ||
監理人員配置(10分) | 10分 | ①滿足招標人要求的計10分; ②不滿足招標人要求的計0分。 評審依據:憑監理人員注冊證書或監理崗位(或培訓)證書掃描件 | ||
投標人在開標之月前60個月內,獲得過的企業榮譽 | 4分 | 憑優良工程獎的證書(或文件),或相關主 (略) 發文的電子打(復)印件 (略) (略) 徑)計分,最高累計4分: ①國優獎每個2分; ②省優每個計1.5分; ③市優每個計1分; 投標人提供的項目獲得多個獎項的,只按獲得的最高級別獎計分;獎項有效期限自發證(文件)之日起算。 | ||
投標人在開標之月前60個月內,監理過類似工程 | 6分 | 投標人提供的開標之月(不含當月)前60個月內,除資格條件及總監要求的業績外,監理過2個已完成的類似或近似項目的交工驗收報告,主要施工圖、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原件中的2種或者2種以上資料計分。①監理的類似工程規模均等于或大于招標項目80%的每個項目計3分; ②有任一項指標小于招標項目80%的每個計2分; ③近似招標項目(即和招標項目同為水運項目監理即可,不限規模等)的每個項目計1分。 評審依據:以上規模指監理費金額和建安費金額,主要施工圖、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原件掃描件中的2種或者2種以上資料計分 |
2.2.6 | 投標報價評分標準 (10分) | 評標價得分計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F+偏差率×100×E2。 本項目F=10,E1=0.5,E2=0.3。 其中:F是評標價所占的權重分值,E1是評標價每高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2是評標價每低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評標價得分保留小數點后九位,小數點后第十位“四舍五入”。 |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招標人自行確定(招標人自行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在招標文件中說明)。
2. 評審標準2.1.1 商務及技術文件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商務及技術文件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3 商務及技術文件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4 報價文件初步評審: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1分值構成
(1)資信業績: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監理大綱: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評分因素: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評分標準
(1)資信業績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監理大綱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評標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其他評分因素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 評標程序3.1.1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款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2.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1)按本章第2.2.4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資信業績部分計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2.2.4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監理大綱部分計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2.2.4項(4)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其他因素部分計算出得分 D。
3.2.2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A+B+D。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結束后,招標人將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1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4.1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2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 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當單價與數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
(4)當各子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各子目合價累計數為準,修正總價。
3.4.3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若超過最高投標限價(如有),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4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僅作為簽訂合同的一個依據,不參與評標價得分的計算。
3.5.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4項(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評標價計算出得分C。評標價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標人綜合得分=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C。
3.5.3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6.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查。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6.2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d.屬 (略) 、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業績;
d.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3.7.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7.2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的修正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7.3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或說明,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發包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投標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3項所列情形的,均視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應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2.4項規定 (略) 理。
3.9.1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3.9.2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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