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妥善解決我縣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有效支撐我縣農村集體經營性 (略) 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陜西省自然資源廳等9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 (略) 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陜自然資發〔2023〕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處置辦法。
第二條本處置辦法所指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是指縣域內村委會辦公、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鎮(村)辦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農村集體存量土地。
第三條本處置辦法適用于我縣試點前已形成并經第二次或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為建設用地、但沒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造成無法辦理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的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
對上述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處理前不適用本處置辦法: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土地權利的。
第四條對適用本處置辦法的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依法依規、能登盡登、守住底線”的原則,充分發揮村民自治作用,分階段積極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最大限度完善登記發證條件,力爭做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登盡登”。
第二章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認
第五條村委會辦公、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鎮(村)辦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農村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六條對于我縣2009年以前已經形成并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為建設用地、但沒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農村集體土地興辦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或鎮(村)辦企業占用集體土地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出具證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15天無異議后,報所在鎮(街道)審核,屬認定合法使用的,確認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使用農村集體土地興辦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或鎮(村)辦企業占用集體土地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出具證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15天無異議后,經所在鎮(街道)審核,認定合法使用的,報縣政府審定后,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使用農村集體土地興辦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或鎮(村)辦企業占用集體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國土空間規劃(實用性村莊規劃)劃定為建設用地的,按照199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補繳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證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15天無異議后,經所在鎮(街道)審核并出具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后,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七條對于我縣2009年12月31日后至陜西省農村集體經營性 (略) 試點工作開展前,已形成并經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為建設用地、但沒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使用農村集體土地興辦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現狀為建設用地,并且國土空間規劃(實用性村莊規劃)劃定為建設用地的,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出具證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15天無異議后,經所在鎮(街道)審核,認定為合法使用的,報縣政府審批后,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后,鎮(村)辦企業占用集體土地,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現狀為建設用地,并且國土空間規劃(實用性村莊規劃)劃定為建設用地的,按照項目建設用地時的規定和標準予以依法查處,補繳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證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15天無異議后,經所在鎮(街道)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后,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八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應為集體經濟組織或經依法批準成立的企事業單位。按照本處置辦法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確認,并在村委會出具證明中體現,一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15天無異議后確定。
(一)屬于村自建自用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為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原用途為學校或其它形式的教育用地,因各種原因目前并未用于教育或者閑置的,經縣政府確認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為集體經濟組織。
(三)原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集體企事業單位已經撤銷、合并的,或集體土地已由農民集體依法收回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為集體經濟組織。
(四)屬于村與其他單位合作建設且由非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管理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為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實際管理單位,如用途發生變化,則收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九條按照本處置辦法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用途、面積、具體用地時間按照如下方式初步確定,并在村委會出具證明中體現,一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15天無異議后確定。
(一)有批準土地用途的,按照批準用途確定土地用途;無批準土地用途的,按照現狀用途確定土地用途。
(二)土地面積由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規程》等相關規定測量。
(三)具體用地時間由所在地鎮(街道)調查且經縣政府核實后確定。
第十條按照本處置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縣政府出具的同意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文件作為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法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第三章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
第十一條按照本處置辦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所在鎮政府或縣政府確認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四)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三條本處置辦法未盡事項,按中、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本處置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略) 試點工作結束;執行期間如遇相關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調整,以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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