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安岳經開區管委會,縣級相關部門: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川辦發〔2020〕82號)有關規定和《 (略) 政務服務管理局關于印發〈20 (略) 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清單(第二批)〉的通知》(資政管〔2024〕1號),縣行政審批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安岳縣縣級行政權力清單(2022年本)》及部門職能職責,對新增、變更、取消事項進行認領、變更或取消調整,形成了《2024年安岳縣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清單(第二批)》。經縣司法局審查通過后印發你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請各相關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對照《2024年安岳縣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清單(第二批)》,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本部門權力清單的調整完善工作(涉密和敏感職責及事項應按相關規定執行),并對外公布。
縣級各行權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行政權力事項清單逐一編制責任清單,并在5月底前將責任清單報縣行政審批局,由縣行政審批 (略) 政務服務管理局備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縣級各行權部門要將行政權力事項納 (略) 統一管理并進行動態調整,確保線上線下運行一致。
附件:2024年安岳縣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清單(第二批)
安岳縣行政審批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2024年安岳縣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清單(第二批)
序號 | 對應省直部門 | (略) 直部門 | 當前情況 | 調整 方式 | 調整后情況 | |||||||||||
對應縣級部門 | 縣級清單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行使層級 | 備注 | 對應縣級部門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行使層級 | 備注 | ||||||
市 | 縣 | 市 | 縣 | |||||||||||||
1 |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廳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新增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 | 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規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與教育行政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
2 |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廳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新增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違規組織、安排、管理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學生實習實訓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3 |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廳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新增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 | 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拒絕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有關情況的行政處罰 | √ | √ | 與醫保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
4 |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廳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新增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5 |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廳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912 | 行政處罰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提供職業中介服務、未經許可從事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為沒有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人員申報職業資格證書、違規收費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處罰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許可從事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為沒有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人員申報職業資格證書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6 |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廳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68 | 行政檢查 | 社會保險稽核 | √ | √ | 與醫保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變更 |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檢查 | 社會保險核查 | √ | √ | 與醫保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7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新增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礦山地址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 √ | √ | ||||||||
8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新增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地復墾驗收確認 | √ | √ | ||||||||
9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新增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將未利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行政處罰 | √ | √ | ||||||||
10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95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使用虛假文件騙取土地登記或者涂改、偽造土地登記憑證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11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004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單位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12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005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13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006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14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007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單位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15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008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16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009 | 行政處罰 |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17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010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村民因遷建住宅等原因,對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復墾,或者拒不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18 | 自然 資源廳 |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1016 | 行政處罰 | 對礦山企業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19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新增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物業服務區域備案 | × | √ | ||||||||
20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新增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緊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申請的審核 | × | √ | ||||||||
21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新增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證明 | √ | √ |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行使 | |||||||
22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00 | 其他行政權力 | 物業資料移交備案 | × | √ | 取消 | |||||||
23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98 | 其他行政權力 | 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 √ | √ | 變更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 × | √ | ||
24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02 | 其他行政權力 |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審批 | √ | √ | 變更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報告 | √ | √ | ||
25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長江流域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26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黃河流域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27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黃河流域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28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黃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29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黃河流域以及黃河流經省、自治區其他黃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的用水單位用水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未按照規定期限實施節水技術改造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30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黃河流域以及黃河流經省、自治區其他黃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取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單位未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在線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31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黃河流域農業灌溉取用深層地下水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32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黃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或者違法利用、占用黃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33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地下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34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35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
36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37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承擔水文情報任務的水文測站、水利水電等水工程管理單位,未按國家和省規定報送有關水文情報或水工程調度信息的行政處罰 | √ | √ | ||||||||
38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強制 | 對在黃河流域損壞、擅自占用淤地壩,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治理措施、補救措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 | √ | ||||||||
39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強制 | 對在黃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或者違法利用、占用黃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等行為的行政強制 | √ | √ | ||||||||
40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強制 | 對地下工程建設給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行為的行政強制 | √ | √ | ||||||||
41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強制 | 對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備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為的行政強制 | √ | √ | ||||||||
42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強制 | 對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行為的行政強制 | √ | √ | ||||||||
43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新增 | 縣水務局 | 行政強制 | 對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備案而未備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為的行政強制 | √ | √ | ||||||||
44 | 水利廳 | 市水務局 | 縣水務局 | 1673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涂改、冒用、倒賣、出租、出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取水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 | √ | ||
45 | 商務廳 | 市商務局 | 縣商務和經濟合作局 | 202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或不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46 | 省衛生 健康委 | 市衛生 健康委 | 縣衛生 健康局 | 2434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機構濫用麻醉藥品、劇毒藥品、精神藥品,或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失效淘汰藥品和其他違禁藥品的;未經批準自行配制制劑的;個人、合伙舉辦的醫療機構未按審批登記的機關核準的范圍、品種和數量配備藥柜、藥房的藥品的;個人、合伙舉辦的醫療機構所配藥品以其他形式對外銷售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47 | 省衛生 健康委 | 市衛生 健康委 | 縣衛生 健康局 | 2435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機構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直接影響醫療安全且限期不改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48 | 省衛生 健康委 | 市衛生 健康委 | 縣衛生 健康局 | 2433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機構未使用有本醫療機構標識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或將其出賣或出借的;使用其他醫療機構的票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衛生 健康局 | 行政處罰 | 對買賣或者出借有本醫療機構標識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的行政處罰 | √ | √ | ||
49 | 應急 管理廳 | 市應急 管理局 | 新增 | 縣應急 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行政處罰 | √ | √ | ||||||||
50 | 應急 管理廳 | 市應急 管理局 | 縣應急 管理局 | 2943 | 行政處罰 | 對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應急 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行政處罰 | √ | √ | ||
51 | 應急 管理廳 | 市應急 管理局 | 縣應急 管理局 | 2944 | 行政處罰 | 對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行政處罰 | √ | √ | ||||||||
52 | 應急 管理廳 | 市應急 管理局 | 縣應急 管理局 | 2945 | 行政處罰 | 對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應急 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工貿企業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行政處罰 | √ | √ | ||
53 | 應急 管理廳 | 市應急 管理局 | 縣應急 管理局 | 2946 | 行政處罰 | 對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行政處罰 | √ | √ | ||||||||
54 | 應急 管理廳 | 市應急 管理局 | 縣應急 管理局 | 2947 | 行政處罰 | 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行政處罰 | √ | √ | ||||||||
55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新增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 | √ | ||||||||
56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新增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 (略) 許可持有人委托銷售的藥品經營企業違反規定再次委托銷售,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許可持有人未按規定對委托銷售行為進行管理,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對委托儲存、運輸行為進行管理,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報告委托銷售、儲存情況,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儲存藥品的受托方違反規定再次委托儲存藥品,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運輸藥品的受托方違反規定運輸藥品,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接受委托儲存、運輸的受托方未按規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重大質量問題,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 | √ | ||||||||
57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新增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零售企業銷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終止妊娠藥品等國家禁止零售的藥品的行政處罰 | √ | √ | ||||||||
58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新增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醫療機構未按規定設置專門質量管理部門或者人員、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藥品儲存和養護、停止使用、報告等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 | √ | ||||||||
59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621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應當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60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622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并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61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624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62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626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類非處方藥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63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627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以郵售、 (略) 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64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583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類非處方藥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以買藥品贈藥品或者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直接或者變相贈送處方藥、*類非處方藥,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違反規定的藥師或者藥學技術人員管理要求,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 | √ | √ | ||
65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590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的;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改變經營方式的;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的;非法收購藥品的; (略) 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變更生產地址、生產范圍應當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進行生產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 (略) 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變更生產地址、生產范圍應當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進行生產的;藥品經營企業未經批準變更許可事項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繼續開展藥品經營活動;未經批準,擅 (略) (略) 場設點銷售藥品或 (略) (略) 場設點銷售的藥品超出批準經營的藥品范圍;個人設置的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藥品超出規定的范圍和品種;醫療機構變更藥品生產經營許可事項,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未辦理,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 | √ | ||
66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594 | 行政處罰 | 對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藥品的;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生產企業及供應商未遵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要求,不能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持續合規等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 (略) 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履行購銷查驗義務或者開具銷售憑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生產企業及供應商未遵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要求,不能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持續合規等的行政處罰 | √ | √ | ||
67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595 | 行政處罰 | 對 (略) 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地方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使用軍隊特需藥品或者軍隊醫療機構制劑;藥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等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 (略) 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地方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使用軍隊特需藥品或者軍隊醫療機構制劑的行政處罰 | √ | √ | ||
68 | 省藥監局 | 市市場 監管局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3596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偽造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偽造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的行政處罰 | √ | √ | ||
69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納入買賣合同的;未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或者建筑隔聲情況的行政處罰 | √ | √ | ||||||||
70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行政處罰 | √ | √ | ||||||||
71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違反物業承接查驗規定的行政處罰 | √ | √ | ||||||||
72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在保修期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行政處罰 | √ | √ | ||||||||
73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人未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的行政處罰 | × | √ | ||||||||
74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的;采用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行政處罰 | × | √ | ||||||||
75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承接查驗規定的行政處罰 | × | √ | ||||||||
76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人未按時將查驗文件備案并公示,或者未按時將物業服務合同抄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未建立、保存相關檔案和資料的行政處罰 | × | √ | ||||||||
77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 | √ | √ | ||||||||
78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等物業共有部分的行政處罰 | × | √ | ||||||||
79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行政處罰 | √ | √ | ||||||||
80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的行政處罰 | √ | √ | ||||||||
81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未及時報告發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的;未及時報告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檢測結果的;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和臺賬管理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的;不滿足跨省、自治區、 (略) 承擔檢測業務的要求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按照要求參加能力驗證和比對試驗,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 | √ | ||||||||
82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新增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未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并單獨列支的;未按照規定實施見證的;提供的檢測試樣不滿足符合性、真實性、代表性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取樣、制樣和送檢試樣不符合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政處罰 | √ | √ | ||||||||
83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82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84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839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85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405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置或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行政處罰 | √ | √ | 取消 | |||||||
86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05 | 行政處罰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資質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資質的行政處罰 | √ | √ | ||
87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06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 | √ | ||
88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17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 | √ | ||
89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18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 √ | √ | ||
90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22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行政處罰 | √ | √ | ||
91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76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行政處罰 | √ | √ | ||
92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7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轉包檢測業務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機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的行政處罰 | √ | √ | ||
93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7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檢測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以及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行政處罰 | √ | √ | ||
94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3784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 √ | √ | ||
95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405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時報告設立業主大會的,或拒不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行政處罰 | √ | √ | ||
96 | 住房城鄉建設廳 | 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4057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行政處罰 | √ | √ | 變更 |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人經責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拒不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行政處罰 | × | √ | ||
97 | 省醫保局 | 市醫療 保障局 | 新增 | 縣醫療 保障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將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納入 (略) ,對失信行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懲戒 | √ | √ | ||||||||
98 | 四川 氣象局 | 市氣象局 | 縣氣象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 | × | × | 變更 | 縣氣象局 | 其他行政權力 | 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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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