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規劃管理法制化,提高公眾對規劃參與和監督的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具體要求,現將《橋北片區A-(13-16)、D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在中國·伊春網站向社會公告, (略) 民、關注、 (略) 建設的朋友積極參與,登*我們的網站,解讀規劃方案,并提出寶貴的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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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時間:2021年2月22日 至 2021年4月2日
三、聯系單位: (略) 自然資源局
四、地址:伊春區林都大街4號
五、郵編:*
六、電話:0458-*
七、聯系人:倪向楠、時勝偉
八、E-mail:*@*63.com
(略) 自然資源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橋北片區A-(13-16)、D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落實《 (略) 總體規劃》(2010-2020),合理有序地開發利用土地,規范土地出讓秩序, (略) 綜合環境質量,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和規劃圖紙。規劃文本、圖紙和分圖圖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應同時使用,不可分割。
第三條 文中黑體字部分為本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四條 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
2、《 (略) (略)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2008年);
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
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2016);
6、《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51328-2018);
7、《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
8、 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年);
9、 (略) 地方標準《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范》(DB23/T744-2004);
10、《 (略) 城鄉規劃條例》(2014);
11、《伊春區中心城總體規劃》(2011-2020年);
12、 其他與本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五條 規劃原則
1、可操作性原則
根據伊美區開發建設的實際情況, (略) 建設和規劃管理的根本要求,在依據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2、以人為本的原則
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地利用基地及其周邊自然條件,突出以人為本的思想,強化區域景觀標志,符合人的行為模式和心理需求,建立居民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3、可持續性發展的原則
規劃強調控制與引導相結合,保持適當的靈活性。規劃成果滿足土地有償使用和管理的要求,達到系統、規范、簡明的目的, (略) 建設能夠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4、協調原則
綜合分析、科學合理地確定橋北片區A-(13-16)、D地塊的功能布局,提出規劃的控制性指標,為規劃管理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
第六條 規劃區性質
以居住為主, (略) 校用地、公園綠地為一體的綜合功能區,是伊美區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七條 規劃目標
堅持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的規劃理念,將該地塊規劃為用地布局合理,配套設施完善,交通便捷,生活舒適,生態環境良好的綜合居住區。
第八條 適用范圍
橋北片區A-(13-16)、D地塊規劃地塊內從事一切規劃管理和建設活動,均應執行本規劃。本規劃主要作為規劃管理和工程項目設計的依據。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權限
1、本規劃由伊美區政府組織編制并組織實施,解釋 (略) 自然資源局。
2、本 (略) 人民政府審批。
3、本規劃管理涉及本層次規劃與下一層次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第二章 規劃范圍的規模及期限
第十條 規劃范圍和用地規模:
橋北片區A-(13-16)、D地塊位于伊美區北部,西起伊嘉路,北至朝陽大街。總用地*.87方米。
第十一條 規劃期限:2021年。
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
第十二條 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性質的分類和代碼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略) 地方標準《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范》(DB23/T744-2004)的要求分為大類、中類、小類和細分類。
第十三條 根據規劃用地情況,采用“片區-地塊”劃分的方法。
第十四條 地塊劃分的原則
1、充分考慮自然地理界線、城市主次干路圍合狀況及合理的交通分區。
2、根據開發形式和管理方式的需要劃分地塊,盡量保證地塊用地性質的單一性。
3、尊重現有使用權邊界,分析土地經濟價值及區位級差,注重在規劃實施中進一步重組的可能性(小地塊合并成大地塊或大地塊細分為小地塊)。
規劃允許在開發建設中,對劃分的地塊進行合并和細分,特別是在成片開發建設過程中由于特殊情況,允許合并部分地塊,但必須調整規劃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地塊合并首先應滿足同類性質地塊間的合并,且不能導致規劃區內各類配套設施的減少和變更。
第十五條 以街坊為單位成片開發時,街坊內各地塊的用地界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但其規模和配套設施項目必須符合圖表所規定的指標要求。
第十六條 在開發過程中,由于現實原因或特殊要求,確需變更規劃用地性質時,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及用地兼容性規定,大類及中類性質變更需要有相關分析論證,經專家評審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小類性質變更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嚴格控制公共設施用地(特別是非盈利性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對外交通用地和綠地,不得任意改變其用地性質。
第十七條 用地兼容性規定
為了適應 (略) 場需求,體現設施多樣性和服務綜合性,本次規劃通過明確土地使用兼容性來體現功能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本次規劃土地使用兼容性堅持以下原則:
(1)土地使用兼容性通過土地使用兼容性表來反映,為規劃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并作為技術規范嚴格執行。
(2)土地使用兼容性分為允許設置、有條件允許設置和不得設置三類進行控制。
土地使用兼容性表
注:√為允許設置;△為有條件允許設置;Ⅹ為不得設置。
標明“不得設置”是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在該類土地使用性質的地塊中設置其他類別設施;標明“允許設置”原則上可以在不附加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在該類土地使用性質的地塊中設置其他類別設施;標明“有條件允許設置” (略) 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在該類土地使用性質的地塊中設置其他類別設施。
第十八條 規劃指標控制原則
1、根據用地性質、區位條件、環境景觀等要求,以空間利用及環境質量控制為依據,確定各地塊的開發建設控制指標。
2、以有利于規劃區開發建 (略) 管理為目標,從規劃區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確定土地的建設強度。
第十九條 土地開 (略) 規劃管理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項控制性指標執行。各項控制指標分為規定性控制指標和指導性控制指標。
第二十條 規定性控制指標
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控制高度、綠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設施,是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時必須執行的指標。
1、用地性質
用地性質即用地的使用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 (略) 用地分類類別和代號,原則上各大類用地不宜變換,可以通過兼容性規定來使規劃具有一定彈性。
2、用地面積
用地面積即規劃地塊劃定的面積,單位以公頃計。
3、容積率、建筑密度
土地開發強度涉及建設容量、環境容量、交通負荷能力和功能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合理控制土地開發強度,不但可以保證良好的景觀和空間環境,還可以引導投資、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容積率與建筑密度應符合下表要求。
4、建筑限高(建筑控制高度)
按照《 (略) 中 (略) 設計》(2004年)的 要求,建筑高度實行分地段控制,但最高不超過100米。建筑控制高度是指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體最高點的垂直距離。
5、綠地率
規劃綠地率為下限控制指標。本規劃對綠地率作如下規定:
6、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開口路段
機動車出入口開設需符合以下規定:
(1)建筑基地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盡可能安排在基地周邊等級低的道路上。如需在不同等級的道路上分別開設多個機動車出入口時,應根據道路等級,按從低到高的順序安排。
(2)機動車出入口距相鄰主干路交叉口距離,自道路紅線交叉點量起主干路不應小于70米。
(3)機動車出入口距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5米;距學校、公園、兒童及殘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應小于20米;距人行橫道線不應小于5米。
(4) (略) 道路交接時,交角不宜小于75°。
(5)應嚴格控制同 (略) 道路一個方向開設兩個及兩個以上出入口,確有必要的, (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出入口間距不得小于150米。相鄰基地應共同設置出入口。
地塊內交通出入口方位及禁止車輛進出的路段,按地塊分圖圖冊或圖表中的規定執行。
7、停車泊位
按用地性質、建筑面積及地塊情況進行配置機動車停車位數。各類用地停車泊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類型 | 計算單位 | 機動車 |
居住建筑 | 車位/戶 | 0.2-0.6 |
商住建筑 | 車位/100M2建筑面積 | 0.6 |
公 園 | 車位/100M2游覽面積 | 0.05-0.08 |
公共停車場采用當量小汽車停車位數計算,一般地面停車場每車位按25~30平方米計,地下停車場每車位按30~35平方米計,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市中心地區不應大于200米,一般地區不應大于300米。
8、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按《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配置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指導性控制指標
指導性控制指標包括:建筑形式、體量、色彩及風格,規劃對片區內建筑形式、體量、色彩、風格原則上作了如下規定:
居住建筑群以多層住宅為主,建筑體量不宜過大,在建筑空間布局上應錯落有致。建筑屋面形式宜采用坡屋頂,可根據不同的開發意向采用不同的風格,但在組團中應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風格。
色彩要符合《 (略) 中心城色彩規劃》(2008年)要求,形成伊春的特色。
第四章 土地開發強度控制
第二十二條 土地開發強度的目的和作用
土地開發強度控制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等幾項主要指標。
土地開發強度的目的是 (略) 土地資源,并 (略) 的開發活動, (略) 用地向最有效利用方向發展,以獲得最佳的土地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規劃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和擴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積率等不得超過“地塊控制指標匯總表”和分圖圖冊中規定的指標限制。
第五章 道路交通系統規劃
第二十四條 (略) 主干路圍合而成。
第二十五條 道路紅線寬度:主干路40米、次干路20米。
第二十六條 道路坐標定位采用1954年北京直角坐標系
第二十七條 道路豎向設計標高以1985年黃海高程系為基準點,規劃道路縱坡控制在0.3%--5%,道路橫坡控制在1.5%~2%。
第二十八條 停車場的出入口不宜設在主干路上,宜設在遠離交叉口的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設在人行橫道、公共交通停靠站等地段。
第二十九條 無障礙設計
規劃區內的公共活動空間、公共場所和建筑物出入口等區域,有高差的地方均應設計方便步行或輪椅通行的坡道。按國際慣例在主要的人行道上鋪設連續的用于盲人行走的專用線設施。結合步行空間設計帶座椅的休息場所,以給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步行困難者提供方便。公共場所中的電話亭和公廁設計應考慮為殘疾人和兒童設置專用的設備。
第三十條 道路綠地率
道路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
道路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第三十一條 規劃配套設施主要是為片區內居民提供生產、生活服務的設施。居住區服務設施(社區服務中心、托幼、物業管理等)應嚴格按照規劃開發強度執行,但具體位置可以結合修建性詳細規劃在所屬居住小區用地范圍內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略)
第八章 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建筑間距技術規定
建筑間距的控制必須滿足日照、通風、衛生、防火、防災及建筑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同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宜爭取較好朝向。其日照標準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中的規定,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時的標準,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2)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的建筑間距必須保證冬至日有效日照時間帶有連續3小時的日照。
(3) 其它性質建筑之間距離除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應規范的規定外,不同性質建筑之間還必須以規定要求的最大間距為準。
第四十二條 建筑退讓管理技術規定
(1)建筑退讓用地界線的最小距離為5米。在臨近用地界線布置建筑物時,與外界建筑物的建筑間距應按二者之間最大間距要求確定建筑間距,建筑間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線為基準,后退其建筑間距的一半距離,其剩余距離由建筑間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讓。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讓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2)地下建筑物的離界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最小值為3米。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屬物露出地面的應按建筑退讓管理技術規定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
(3)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應滿足下列要求:
規劃區內任何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均應退后道路紅線建設。
建筑紅線退讓距離采用下限控制指標。
基本后退:
①主干路兩側各退讓道路紅線(道路綠化帶) ≥5米 ;
②次干路、支路、小區路兩側各退讓道路紅線(道路綠化帶) ≥5米。
第九章 城市設計要求
第四十三條 規劃地塊的景觀設計、建筑群體組合、建筑形態與風貌等應符合《 (略) 中 (略) 設計》(2004年)和《 (略) 中心城色彩規劃》(2008年)的要求,形成伊春的特色。
第十章 獎勵辦法
第四十四條 地塊內建筑基地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 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筑面積1平方米,但總計不得超過地塊核定建筑面積(地塊用地面積乘以核定容積率)的20%。
第四十五條 開放空間是指在地塊內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廣場、綠地、 通道、停車場(庫)等公共使用的室內外空間(包括平地、下沉式廣場和屋頂平臺)。開放空間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略) 道路、廣場圍設;
(2)任一方向的凈寬度在6米以上,實際使用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凈寬1.5米以上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連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與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內(含土5.0米);
(4)提供室內連續開放空間的,其最大高差為-5.0米至+12.0米,且開放地面層;
(5 )建設竣工后,應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交有關部門管理或經批準由建設單位代行管理;
(6)常年開放,且不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劃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變更原則:規劃實施中,因故必須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時,須按法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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