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承租方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合法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
1.意向方應自行對標的進行必要和適當的獨立調查和分析,不依賴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釋,對交易標的的現狀作了充分的了解,對承租標的后可能發生的費用和存在的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
2.出租方按現狀交付場地,由承租方負責對場地進行裝修、改造并完成向相關行政部門的報批手續,取得相關行行政許可
3.承租方須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版本簽署。
1.交付日期以出租方發出的《商鋪移交通知書》簽訂日期為準。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