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貨地址: (略) (略) 宋寨村晉控天慶
二、保證金額度:0.0
三、商務條款:
一、付款方式:合同價款:總價合同;調整方法:不調整。 (略) 安全標識安裝完成,驗收合格后,#方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材料費稅率13%、服務費9%),#方向#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0%,留10%為質保金;質保期:質保期為驗收合格交付之日起12個月;質保期內出現問題,#方負責免費維修更換。質保期滿無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項(不計利息)。二、服務期限要求:合同生效后,接#方通知(I懷天線、I (略) 同塔架設, (略) 停電, (略) 帶電)10日內完成。三、報價必須按照采購文件要求上傳報價文件,否則視為無效報價。四、供應商違約規定:1.供應商合伙串通進行報價的, (略) 業務3-6 個月;2.供應商中選后未簽定合同,主動放棄的, (略) 業務 3-6 個月;3.供應商中選后已簽定合同,主動放棄的, (略) 業務 6-12 個月;4.供應商參與同一采購主體的采購項目,開標后主動放棄中選資格累計兩次的, (略) 業務 6-12 個月;5.存在同一制造商與其授權代理商參于同一采購項目、同一制造商在同一采購主體授權兩家及以上代理商、由授權代理商完全承擔質量及售后服務等全部責任、授權有效期不足一年中任一情形的, (略) 業務 3-6 個月;6.提供虛假材料的供應商, (略) 業務 12 個月;7.供應商所供產品有質量問題的, (略) 業務12-36 個月;8.處罰期內發現在其它項目有其它失信行為的,視具體違規情形, (略) 罰期限,最長 3 年。9.若出賣人不能按時交貨,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總價的0.5%計收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受人實際損失的,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所有實際損失。出賣人支付該違約金或賠償金的,并不能免除出賣人按照合同履行交貨義務。10.出賣人延遲交貨15 日的,并按本條第一款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11.在合同履行期間和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出賣人負責免費及時修理、更換,出賣人拒不進行維修、更換或者經維修、更換無法達到買受人使用目的的,出賣人應當返還貨款并承擔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受人實際損失的,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所有實際損失。12.出賣人未經買受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并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轉讓債權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受人實際損失的,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所有實際損失。13.出賣人違約的,買受人有權從與出賣人發生的任何一筆應付賬款中直接扣除違約金或賠償金。
四、技術條款:
一、項目概況及現狀:天慶公司11 (略) (I懷天線、II懷天線), (略) 220KV懷慶變出線,天慶公司110KV天慶變接入南北母線,I懷天線、II懷天線同塔架設,線路全長11千米,兩次穿越22 (略) ,共有51級桿塔,其中鋼管塔16級、鐵塔35級(終端鋼塔3級、耐張(含轉角)17級、直線桿塔31級); (略) 始建于2013年,安全標識色脫落,根據電力設備設施安全標識相關規定,增加電力安全標識:色標牌67面、相序牌67面、桿號牌102面、警示牌174面并對桿塔避雷引下線進 (略) 理。二、服務質量要求:1每基桿塔應有桿號牌以及必要的起到安全警示作用的警示牌。2桿號牌應有 (略) 名稱、線路編號和桿塔號、色標標識。3警示牌分為兩類,一類是起到對非工作人員提示及警告義務的警示牌,內容為“高壓危險禁止攀登”;一類是起到對工作人員提示作業安全的警示牌,內容為“認真核對防止誤登”。4變電所進出線終端塔、耐張塔、換位塔、分歧塔以及換位塔、分歧塔前后一基塔上、交叉跨越點兩端塔應設有相序牌。5終端塔、換位塔(或分歧塔)必須在桿塔大小號側均設有相序牌。交叉跨越包括:鐵路、各 (略) 、一級通訊線、重要河流、35kV及以上電力線、索道、橋梁、輸油及輸氣管道。6 (略) 塔在塔身與最下層橫 (略) 應設有色標牌。 (略) 塔(兩回以上)在每個橫擔的塔身與橫 (略) 裝設色標牌。 (略) 在跨越魚塘、采礦點附近、易 (略) 、易被外 (略) 、鄰近放風箏場地 (略) 等,均應在合適的地點設有針對性的安全警告、宣傳牌。8砼桿及鋼桿采用卡箍將標識牌固定在桿身;鐵塔采用L型卡具將標識牌固定在塔身輔材上。三、其它內容:承包方施工人員符合項目單位施工用人標準,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所有作業人員入廠后需嚴格遵守項目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五、注冊資本必須大于等于#元
六、報名要求:1報價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合法經營的獨立法人,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類別和等級為:承裝、承修、承試二級及以上),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2詢比單位近三年內有類似項目的承包業績;3報價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五年內須無行賄犯罪檔案記錄。4報價單位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略) 于被責令停產、財產被凍結、接管、破產狀態,且財務狀況良好。5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參與詢比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