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2 | 發布機構: | |
生效日期: | 2024-12-06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環境保護 |
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縣委各部門,縣級國家機關及各部門,縣人武部,各人民團體,省、市屬駐鎮各單位:
《鎮原縣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已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鎮原縣委辦公室
鎮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日
鎮原縣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為全面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生態文明思想,推動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要求,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按照黨中央、 (略)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部署要求,參照《 (略) 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結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三定方案”規定,制定本責任清單。
一、縣紀委監委機關、縣委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監督責任
(一)縣紀委監委機關
1.加強對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 (略)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等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監督執紀問責和監 (略) 置。
2.加強對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
3.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相關部門按程序移交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黨政領導干部和其他公職人員失職失責問題線索進行核查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 (略) 置。
4.對因生態環境損害導致生態環境質量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生態環境事件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5.加強對鄉鎮紀委監委和縣紀委監委派駐縣直單位紀檢監察組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監督執紀問責和監 (略) 置工作的指導。
(二)縣委辦公室
1.做好縣委學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方針政策、重要戰略部署的服務保障工作。負責總書記及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指示批示落實情況的跟蹤督辦。
2.督查督辦省委、市委、縣委領導同志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批示的落實。
3.負責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工作任務的組織協調、督促落實。
4.統籌做好全縣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黨內法規的審核和備案審查。
5.協調保障中央、省級、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重點企業整改中央、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情況進行督察督辦。
(三)縣委組織部
1.負責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績考核結果的運用,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落實、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中央、 (略) 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結果、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2.會同縣紀委監委、市 (略) (略) 以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組織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并實行嚴格的終身追責制。
3.加強生態環境部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建設。
4.負責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重要決策部署等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和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
(四)縣委宣傳部
1.深入持久組織宣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 (略) 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引導全民樹立和踐行綠色生產生活理念。
2.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略) (略) (略) 等有關部門指導、統籌、協調、部署全縣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氛圍。
3.指導主流媒體、網絡媒體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統籌協調重大活動的宣傳報道,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科學合理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4.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作為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嚴格測評。
(五)縣委政法委
1.會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部門,統 (略) 理生態環境領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重大事件,預防、化解影響穩定的生態環境風險。
2. (略) 、 (略)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督促重大生態環境違法 (略) 工作。
3.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有效銜接, (略) 、 (略)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與生態環境行政監察執法部門之間的司法協調聯動機制。
(六)縣委編辦
1.統籌解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涉及的機構編制相關事宜。
2. (略) (略) (略) 、 (略) (略) 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務完成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系統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3. (略) (略) (略) 、 (略) 等部門協調界定相關部門之間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劃分。
(七)縣委直屬機關工委
指導縣直機關基層黨組織深入學生態文明思想,切實增強黨員干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縣直機關相關黨組織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八) (略)
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表達訴求,登記受理、交辦、轉辦、移送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事項, (略) (略) 、跨部門、跨行業的生態環境領域信訪事項,并指導督促職能部門及時妥善化解。
二、縣人大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和監督責任
(九)縣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對縣政府制定的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規章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十)縣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
1.負責研究、審議、擬訂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議案。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調查研究,提出推進落實的措施建議。
2.負責對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或其中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
3.組織人大代表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
4.按照縣人大常委會要求,加強對縣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監督,做好縣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縣政府年度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報告的有關工作。
5.按照縣人大常委會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執法檢查。
三、縣政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十一)縣政府辦公室
1.根據縣政府部署要求,組織做好學生態文明思想、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服務保障工作。負責總書記及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指示批示落實情況的跟蹤督辦。
2.負責對全縣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批示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3.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組織協調、督促落實。
4.協調保障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負責對各鄉鎮、各部門、重點企業整改中央、省級、市級生態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情況進行督察督辦。
(十二)縣 (略)
1.優化重大 (略) ,會同有關部門化解重點行業過剩產能,不斷培育壯大新動能。
2.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負責組織擬訂并協助實施有利于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
3.負責指導實施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
4.負責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循環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負責將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5.控制煤炭消費總量。確定全縣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明確年度能源消費總量比重及降幅目標,組織實施相關工作。
6.負責制定全縣危 (略) 理收費標準,完善 (略) (略) 理、生 (略) 理收費標準 (略) 供應的自來水、再生水價格政策,指導鄉鎮 (略) (略) 理、生 (略) 理收費標準 (略) 供應的自來水、再生水價格政策。
7.負 (略) 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提 (略) 場占有率。
8. (略) (略) (略) 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并將相關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納入省、市、縣 (略) 。
9.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
10.負責組織申報生態修復與保護以及生態環境領域中央、省級、市級預算內項目。
11.按職責分工,推廣、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治理。
12.做好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政策、重要戰略和規劃、重要部署和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的研究工作,加強相關工作的系統設計、統籌協調。
13.指導協調能源行業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工作, (略) 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生態環境保護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措施。推進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能源科技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應用。
(十三) (略)
1.負責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培訓內容,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和社會實踐。
2.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應急措施。
3.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學校的環境管理,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做好實驗室有毒有害物質的收儲和 (略) 理。
4.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綠色學校”創建活動。
(十四) (略)
1.負責對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大氣污染成因與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化學品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和防控、生態保護與修復、氣候變化、生物安全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噪聲污染防治等方面予以重點技術支持。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會同縣 (略) 等部門推動綠色技術創新和推廣應用。
2.負責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產學研結合,支持縣內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各類創新基地、平臺開展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生態環境風險防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等技術攻關,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轉化和示范應用。
(十五) (略)
1.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節能、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政策及規劃;負責督促指導全縣工業、通信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
2.會同縣 (略) 、市 (略) (略) 、 (略) 、縣 (略) 依職責綜合運用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標準,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會同牽頭部門完成國家過剩產能壓減任務,配合縣政府完成城鎮人 (略) 、重點流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任務。負責構建綠色制造體系,推動有色金屬、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落實焦化行業準入條件,支持骨干企業加快擴能改造和技術升級,促進傳統優勢產業規模化、集約化。
3.負責推進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相關部門按分工各司其職,協作配合。負責天然氣清潔能源供應氣源保障協調工作,督促相關部門、企業嚴格“以氣定改”,有序實施“煤改氣”相關工作。
4.推行企業循環式生產。鼓勵高耗水企業廢 (略) 理回用,不斷提高中水回用率。
5.負責工 (略) 水、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6.負責組織推廣應用節能和新能源汽車。
7.負責發展環保裝備制造業。
(十六) (略)
1.負責組織指導各鄉鎮、縣直各部門依法偵辦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案件, (略) 生態環境領域適用行 (略) 罰的違法案件,以及阻礙生態環境領域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洋垃圾走私犯罪。
2.負責指導、監督對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3.負責指導、監督 (略) 逾期未檢驗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 (略) 行駛的違法行為。
4.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 (略) 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 (略) 交通安全管理。
5.負責放射性物品安全 (略) 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6.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應急措施, (略) 置因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7.負責指導、監督優化交通管控措施, (略) 擁堵導致的機動車污染排放,會同縣 (略) 監督落實重型柴油車輛繞行限行等措施。
8.負責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監督管理。
9.負責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對群眾、部門舉報或移送的案件線索依法進 (略) 理。
10.負責依法打擊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11.建立與生態環境部門的司法銜接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執法聯動、案件咨詢、信息共享等制度。積極配合生態環境執法,給予辦案指導,協助開展調查。對生態環境部門移送的案件信息及時進行審查。
(十七) (略)
1.負責對生態環境保護類社會團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做好生態環境志愿者隊*建設信息記錄。
2.生態環境事件對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特別重大時,根據政府決定,參與有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困難群眾的社會救助工作。
3.督促指導各地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污染防治設施,鼓勵和引導文明、綠色祭祀。
4.會同有關部門推動“ (略) ”創建工作。
(十八) (略)
1.指導、監督有關部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及依法治理工作。
2.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服務工作,對因生態環境損害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糾紛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
3.組織審核登記、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損害類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
4.負責縣政府出臺的政府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出臺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按照立法程序會同相關部門審查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的政府規章草案。
5.指導推動生態環保執法體系改革,督促開展生態環保領域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加大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落實,全面規范提升行政執法行為和能力。
(十九) (略)
1.統籌安排環境保護資金,重點支持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項目及環境保護監測、監察、執法、應急等能力建設。
2.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完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推進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按照《甘肅省重點生 (略) 轉移支付辦法》 (略) (略) (略) 加強績效管理和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實施獎懲。
3.負責落實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并加強管理。
4.按職責分工,推廣、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治理。
5.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績效評價,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6.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相關工作。
7.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環境監測監察執法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將縣級機構改革經費納入縣級預算予以保障。
8.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
(二十) (略)
1.配合有關部門制訂生態環境保護人才計劃,引進生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隊*建設。
2.配合有關部門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二十一)縣 (略)
1.統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統一確權登記、開發利用和保護,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2.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3.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主 (略) 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 (略) 。
4.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
5.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監督耕地保護政策、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
6.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7.負責基于土壤污染狀況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略) 規劃和供地管理,嚴格用地準入。
8.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9. (略) 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10.負責涉及土地、地質遺跡等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1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土壤污染責任認定工作。
(二十二)市 (略) (略)
1.統一監督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牽頭組織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安全。牽頭組織調度中央、省級、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
2.負責建立健全保護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全 (略) 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 (略) 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
3.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 (略) 理重特大和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牽頭協調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略) 理,指導協調鄉鎮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 (略) 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 (略) 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4.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執行國家、 (略) 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特別排放限值、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負責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鄉鎮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5.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省級、市級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批、申報、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6.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級、市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縣相關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加強城鄉居民清潔能源改造,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 (略) 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 (略) 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貫徹執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7.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 (略) 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開展監督執法。制定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8.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響應,承擔輻射事故應急準備、響應 (略) 理。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
9.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 (略) 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鄉鎮、縣級及以 (略) 完 (略) 理、固 (略) 置、集中供熱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擬訂并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10.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執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規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縣級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與管理。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縣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級生態 (略) 和全縣生態 (略) 。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縣級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11.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承擔縣級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的執法和重大違法案 (略) 理,協調解決 (略) 域環境污染糾紛,指導全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建設和業務工作。
12.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宣傳,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13.牽頭協調疫情防控期間生態環境保護支持保障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及 (略) 飲用水水源地、空氣環境應急監測,按職責指導做好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收集、轉運、處理、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三) (略)
1.負責全縣城鎮污 (略) 理工作。會同發改、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編制全縣城 (略) 理設施建設規劃;負責組織建設城鎮污 (略) 理設施 (略) ,并加強對城鎮污 (略) 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2. (略) (略) (略) 、 (略) 、縣 (略) (略) (略) 黑臭水體整治。
3.負責 (略) 供水廠建設與管理,開展供水水質監測,定期公示監測結果,保證出廠飲用水水質達到國家安全標準。
4.負責全縣生活垃圾分類、清掃、收集 (略) 置, (略) 建筑垃圾和餐 (略) 置。指導各鄉鎮加強農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村生活垃圾 (略) 置體系,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非正規生活垃圾堆放點排查和整治。
5.負責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指導監督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推進鄉 (略) 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
6. (略) 集中供熱 (略) 建設, (略) 集中供熱水平。
7.指導 (略) 建設、城市節水、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負責城鎮清潔取暖、城鎮居民清潔能源改造相關工作。
8.負責納入城 (略) 理廠的醫療 (略) 理監管工作。負責做好城鎮生 (略) 理工作、城鎮生活垃圾收集 (略) 理工作。
9.負責全縣城鎮中水利用工作。
(二十四)縣 (略)
1.負責指 (略) 、 (略) 交通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2.將推進綠色交通運輸發展納 (略) 、水路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項目建設中。
3.負責指導優 (略) 網建設,推 (略) 不停車快捷收費, (略) 通行效率,加強柴油貨車維修治理及運營單位監管, (略) 移動源污染排放。
4.負責指導推進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 (略) 公共交通智能化發展水平,倡導推動綠色出行。
5.負責指導和監督交通建設項目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交通節能環保技術應用。
6.配合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繼續做好老舊機動車淘汰工作。嚴 (略) 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制準入制度。
7.負 (略) (略) 交通工程揚塵污染管控, (略) 揚塵污染;指導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 (略) 域應急聯動,有效降低污染程度。
8.負責指導危險廢物、危險 (略) 運輸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加強放射 (略) 運輸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放射 (略) 運輸突發環境事件 (略) 置。
9.負責加強涉及自 (略) 、飲用水源地及重點河 (略) 段環境風險防控。
10.統一協調 (略) 交通事故引發的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 (略) 置,負責調集、 (略) 運輸力量,為事故救援人員、物資運輸提供保障。
11.指導做好醫療廢物、醫療污水運輸保障工作。依法指導運輸經營者,禁止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提供運輸服務。
(二十五) (略)
1.負責統籌全縣生產、生活、生態環境用水,實施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跨鄉鎮、跨流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保障河流生態流量。
2.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
3.負責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工作。
4.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5.指導河流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全面落實河湖長制。
6.指導監督 (略) 河道內非法采砂、侵占河道阻礙行洪等違法行為。
7.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嚴格落實《甘肅省地下 (略) 治理方案》,加強企業取水監管,組織指導地下 (略) 綜合治理。
8.配合住建部門做好 (略) 供水廠建設與管理工作。
9.負責 (略) (略) 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工作。
(二十六)縣 (略)
1.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等工作。
2.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牽頭管理外來物種,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
3.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與管理, (略) (略) (略) 、縣 (略) 對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耕地土壤污染進行責任認定。指導落實耕地土壤分類管理制度,對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采取分類管理措施。
4.負責指導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農藥、獸藥、化肥、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合理使用,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廢棄農 (略) 理, (略) (略) (略) 組織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推動農業綠色發展。
5.負責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指導推進 (略) 清潔能源改造工作;推進秸稈、廢舊農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略) (略) (略) 做好秸稈禁燒工作。
6.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病死畜禽 (略) 理的監督管理。
7.負責指導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舊農業機械。
8.負責組織對涉及漁業等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提起訴訟、修復監督等工作。
9.參與農藥、化肥及畜禽養殖等造成的水體污染事件,負責農業生態環境修復。
10. (略) (略) (略) 、縣 (略) 對擬開墾為耕地的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
11.負責畜禽疫病防控以及會 (略) 、縣 (略) 等部門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室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等工作。
12.負責全縣河流中持有性、指導性物種以及珍稀瀕危水生物種的保護。
(二十七) (略)
1.負責促進商品零售場所、 (略) 和外賣行業綠色發展,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2.按照有關規定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八)縣文體 (略)
1.按職責推動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規劃與生態保護紅線相關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科學合理利用旅游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按職責指導做好各類 (略) 、旅游住宿業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旅游經營者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3.嚴格文化旅 (略) 場準入管理; (略) (略) (略) 加大對文化娛樂場所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略) (略) (略) 推送舉報信息,督促文化娛樂場所整改。
4.負責全縣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監督管理。
(二十九)縣 (略)
1.負責醫療機構內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暫存、交接,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醫療廢物全收 (略) 置體系。負責醫療機構內的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
2.負責醫用輻射設施設備管理,做好放射性污染事 (略) 置。
3.負責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負 (略) 末梢水水質監測,指導鄉鎮定期發布飲用水水龍頭水質信息,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調查和衛生學評價。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 (略) 置工作。
5.負責推動落實國家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影響評價指南,建立健全風險評估體系和環境公害病監測預警體系,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
6.負責環境與健康宣傳教育,普及健康和防護知識。
7.負責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三十) (略)
1.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或擴大生態環境影響。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
3.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并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中央、省、市屬在鎮企業和縣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非煤礦山、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 (略) 理。
4.會同相關部門建立 (略) 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5.開展危險化學品等重點領域隱患排查整治,加快推進高危作業技術升級改造,及時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十一) (略)
1.負責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審計,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
2.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重大規劃、重大資金和項目、支撐保障等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三十二) (略)
1.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2.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監督管理草原開發利用。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 (略) 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 (略) 置。
4.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和歸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編制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規定并組織實施。按照事權劃分,承擔國家公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全縣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5.負責*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依法劃定相關自 (略) 域,保護*生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恢復和改善其生存環境;及時編制、調整地方重點保護*生野生動植物名錄;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負責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活動實施嚴格審批,指導監督野生動物獵捕、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
6.負責濕地保護監督管理。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濕力度,提升濕地生態系統穩定性和生態服務功能。
7.負責組織對涉及森林、草原、濕地、*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管理的國家公園、森林公園、自 (略) 、風 (略) 、世界自然遺產等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提起訴訟、修復監督等工作。
8.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
(三十三)縣 (略)
1.負責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車用尿素和假冒鉛蓄電池等行為。按職責組織開展清除無證無照經營的黑加油站點工作,加強油品質量和流通領域散煤質量監管工作。加強機動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環保標準落實, (略) 場準入關。
2.負責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并加強監督管理。
3.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實施生產許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4.依法做好環保、低碳、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礦、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等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地方標準的相關工作。
5.負責開展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審查和監管,對燃煤鍋爐生產、進口、銷售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要求的情況以及節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注冊燃煤鍋爐進行整治淘汰。
6.會同有關部 (略) 場主體信用記錄,將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許可、 (略) 罰等信息歸集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進行公示。
7. 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安裝油煙過濾設備,使用清潔能源,負責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的監管工作。
8.負責打擊為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提 (略) 場、 (略) 以及發布廣告的行為。
(三十四) (略)
1.負責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工作。
2.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數據。
3.負責將綠色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指標納入鎮原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依法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的統計, (略) 弄虛作假行為,并定期公布。
4.負責開展公眾生態環境滿意度、生態文明建設參與度等調查。
(三十五)縣政府金融辦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綠色信貸投放力度,支持企業開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
四、縣政協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民主監督責任
(三十六)縣政協環境資源委員會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調研視察,通過提交建議案、調研報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監督形式,向縣委、縣政府提出意見建議,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
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三十七)縣機關 (略)
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公共機構能源資源節約工作,推行綠色辦公,創建節約型機關。
(三十八) (略)
負責指導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土保持監測并公告,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指導全縣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實施。
(三十九)縣地震辦
配合有關部門防范和應對地震災害次生突發環境事 (略) 置工作。
(四十)鎮原縣融媒體中心
1.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對生態環境保護進行廣泛宣傳,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廣告。
2.在發生突發生態環境污染事件中,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六、縣審判、檢察機關生態環境保護司法責任
(四十一) (略)
1.負責審理環境資源保護案件, (略) 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工作。
2.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后果或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開展行為保全和先予執行,發揮預防、減損功能。
3.負責推進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歸口審理,推進環境資源案件在 (略) (略) 審理的專門管轄機制。
4.負責加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工作,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在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5.負責指導和受理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和執行工作,及時出臺規范性文件,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加強環境資源司法審判能力和相關制度建設,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全面試行工作有序開展,維護國家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
(四十二) (略)
1.負責對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
2.負責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促進規范執法和公正司法。
3.負責對生態環境保護訴訟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偵查。
4.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5.負責辦理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公益訴訟案件。
七、中央、省、市駐鎮單位及金融、保險機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四十三) (略)
負責落實全縣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資源利用的稅收政策。
(四十四) (略)
1.負責生態環境氣象條件探測觀測、預報、分析,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及預警信息。
2.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3.組織推進氣象災害防治,及時提供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氣象信息。
(四十五)縣 (略)
1.負責組織和推動全縣快遞行業使用符合標準的包裝物,推進快遞包裝減量化,促進快遞包裝廢棄物回收和綜合利用。
2.負責監督郵政業,禁止為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遞服務。
(四十六)人民銀行鎮原中心支行
1.加強信貸政策指導,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完善綠色信貸管理制度,大力發展綠色信貸業務。
2.支持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將募集資金專項用于支持綠色產業和綠色項目發展。
3.將市 (略) (略) 提供的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向金融機構推送,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四十七)鎮原 (略)
1.按職責推進綠色信貸發展,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支持企業加強生態環境治理。
2.負責加強授信管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全環境風險管理,嚴格管控生態環境違法企業信貸。
3.負責指導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督促保險經營機構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建立健全保險理賠服務體系。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堅決扛起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積極主動抓好本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嚴格按照責任清單及其他相關規定履行責任。對現有法律法規、部門和單位職能規定中有明確規定的,縣委、縣政府文件中有明確任務分工要求的,繼續抓好落實。各鄉鎮應結合實際情況、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責任。
點擊下載:中共鎮原縣委辦公室鎮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鎮原縣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 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