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 (略) 審批服務管理局擬對寧 (略) 年產0.15萬噸成品罐頭新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批復決定。為保證此次審批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日(5個工作日)。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以下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聯系電話:0952-*
通訊地址: (略) 政務大廳二樓
序號 | 項目名稱 | 建設地點 | 建設單位 | 環評機構 | 建設項目概況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
1 | 寧 (略) 年產0.15萬噸成品罐頭新建項目 | 寧夏回族自 (略) 惠農區紅果子鎮惠農區農副產品加工科技創業園 | 寧 (略) | 寧夏瑞鑫 (略) | 寧 (略) 年產0.15萬噸成品罐頭新建項目(項目代碼:2202-*-07-01-*)位于寧夏回族自 (略) 惠農區紅果子鎮惠農區農副產品加工科技創業園。本項目租賃現有廠房,總占地面積2700m2,建筑面積1900m2,設食品加工車間及辦公區,設置罐裝生產線2條,年產成品罐頭0.15萬噸。 項目總投資26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為80萬元,占總投資的3.1%,主要用于運營期廢氣、廢水、噪聲、固廢污染防治等。 | 一、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對現有廠房內部進行改造及設備安裝,不涉及土建施工。 運營期炸魚油煙廢氣經靜電油煙凈化器處理后,經1根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排放濃度須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中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排放要求;兩臺蒸汽發生器均采用先進的低氮燃燒系統,燃燒產生的SO2、NOX、顆粒物分別通過2根8m高的排氣筒(DA002、DA003)排放,其中SO2、顆粒物排放濃度須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中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達到《寧夏回族自治區空氣質量改善“十四五”規劃》中的濃度限值要求后排放。生產車間內的惡臭氣體通過每天清洗設備和場地、邊角料日產日清、噴灑除臭劑等措施處理后,NH3、H2S、臭氣濃度排放須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中二級新擴改建標準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運營期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解凍水、純水制備廢水、生產場地沖洗廢水、洗罐廢水、設備清洗廢水)經隔油池+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廢水濃度 (略) 第四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A級標準限值要求排入園區管網,最終 (略) 第四污水處理廠處理;冷卻廢水回用于殺菌釜補水。 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的噪聲主要來源于設備運輸及調試,通過合理布局設備,合理安排安裝時間等方式,降低噪聲排放。噪聲排放須達到《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運營期噪聲主要來源于炸魚機、烘干機、鹵煮鍋、罐身清洗機、封箱機、噴碼機、全自動灌裝線、蒸汽發生器等設備產生的機械噪聲,通過采取安裝減振、隔振材料、加裝消聲器等措施,噪聲排放須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區限值要求。 四、固體廢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廢棄包裝收集后外售綜合利用。 運營期產生的下腳料、不合格品暫存于一般固廢庫,每3天一次外售飼料加工企業;廢包裝材料外售廢品回收機構;廢油暫存于廢油儲罐,定期交有資質單位處理; (略) 收運處理;廢包裝紙、廢包裝罐屬于一般固體廢物,交由廢物回收機構處理;生活垃圾經垃圾桶收集后交環衛部門集中處理;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清掏后 (略) 固廢填埋場處置。 |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 (略) 審批服務管理局擬對寧 (略) 年產0.15萬噸成品罐頭新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批復決定。為保證此次審批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日(5個工作日)。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以下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聯系電話:0952-*
通訊地址: (略) 政務大廳二樓
序號 | 項目名稱 | 建設地點 | 建設單位 | 環評機構 | 建設項目概況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
1 | 寧 (略) 年產0.15萬噸成品罐頭新建項目 | 寧夏回族自 (略) 惠農區紅果子鎮惠農區農副產品加工科技創業園 | 寧 (略) | 寧夏瑞鑫 (略) | 寧 (略) 年產0.15萬噸成品罐頭新建項目(項目代碼:2202-*-07-01-*)位于寧夏回族自 (略) 惠農區紅果子鎮惠農區農副產品加工科技創業園。本項目租賃現有廠房,總占地面積2700m2,建筑面積1900m2,設食品加工車間及辦公區,設置罐裝生產線2條,年產成品罐頭0.15萬噸。 項目總投資26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為80萬元,占總投資的3.1%,主要用于運營期廢氣、廢水、噪聲、固廢污染防治等。 | 一、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對現有廠房內部進行改造及設備安裝,不涉及土建施工。 運營期炸魚油煙廢氣經靜電油煙凈化器處理后,經1根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排放濃度須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中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排放要求;兩臺蒸汽發生器均采用先進的低氮燃燒系統,燃燒產生的SO2、NOX、顆粒物分別通過2根8m高的排氣筒(DA002、DA003)排放,其中SO2、顆粒物排放濃度須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中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達到《寧夏回族自治區空氣質量改善“十四五”規劃》中的濃度限值要求后排放。生產車間內的惡臭氣體通過每天清洗設備和場地、邊角料日產日清、噴灑除臭劑等措施處理后,NH3、H2S、臭氣濃度排放須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中二級新擴改建標準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運營期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解凍水、純水制備廢水、生產場地沖洗廢水、洗罐廢水、設備清洗廢水)經隔油池+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廢水濃度 (略) 第四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A級標準限值要求排入園區管網,最終 (略) 第四污水處理廠處理;冷卻廢水回用于殺菌釜補水。 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的噪聲主要來源于設備運輸及調試,通過合理布局設備,合理安排安裝時間等方式,降低噪聲排放。噪聲排放須達到《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運營期噪聲主要來源于炸魚機、烘干機、鹵煮鍋、罐身清洗機、封箱機、噴碼機、全自動灌裝線、蒸汽發生器等設備產生的機械噪聲,通過采取安裝減振、隔振材料、加裝消聲器等措施,噪聲排放須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區限值要求。 四、固體廢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廢棄包裝收集后外售綜合利用。 運營期產生的下腳料、不合格品暫存于一般固廢庫,每3天一次外售飼料加工企業;廢包裝材料外售廢品回收機構;廢油暫存于廢油儲罐,定期交有資質單位處理; (略) 收運處理;廢包裝紙、廢包裝罐屬于一般固體廢物,交由廢物回收機構處理;生活垃圾經垃圾桶收集后交環衛部門集中處理;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清掏后 (略) 固廢填埋場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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