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鄉鎮審批
事項清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和
配合事項清單的通知
金政辦秘〔2023〕3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經 (略) (金寨現代 (略) )管委,安徽 (略) (金寨職業學校),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關于做好賦予鄉鎮街道縣級審批執法權限有關工作的通知》(皖編辦〔2023〕25號)文件精神,扎實落實鄉鎮賦權工作,根據《金寨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鄉鎮權責清單和鄉鎮配合事項清單及工作流程圖的通知》(金政〔2022〕14號)文件要求,結合2022年鄉鎮權責清單和鄉鎮配合事項清單,特制定金寨縣鄉鎮審批事項清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和配合事項清單(以下簡稱鄉鎮“三清單”),現予以公布實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及時公布清單。鄉鎮“三清單”(2023年版)事項共448項,其中審批事項清單46項,行政執法事項清單336項,配合事項清單66項。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完善事項要素和運行流程圖, (略) 站或其它官方宣傳媒介,公 (略) “三清單”和運行流程圖,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提高清單知曉率。
二、強化責任落實。審批事項清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責任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職能部門承擔配合責任;配合事項清單事項的責任主體是縣級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承擔配合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與縣直相關部門溝通對接,在實踐中總結執法經驗,提升執法效能;縣直相關部門要抓好業務指導,推動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防止放管脫節;縣政府辦、縣委編辦、 (略) 和縣 (略) ( (略) )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指導、跟蹤評估,推動清單落地生效。
三、嚴格執行機制。嚴格落實《中共金寨縣委辦公室 金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寨縣鄉鎮清單外事項準入實施辦法(試行)><金寨縣鄉鎮清單依單監管問責辦法(試行)>的通知》(金辦〔2022〕21號)《關于印發<金寨縣“鄉鎮吹哨,部門報到”工作機制“哨件”辦理流程(試行)>的通知》(金督〔2021〕28號)等文件明確的清單之外事項準入、縣鄉聯動、雙向考評、依單監管等運行保障機制,推動賦權與減負有效銜接。
四、堅持動態調整。根據《關于印發< (略) 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六編辦〔2020〕86號)文件精神,加強鄉鎮“三清單”的管理。對因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或上級政府取消調整下放權力等,賦權事項發生變化的,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清單公布后,《金寨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鄉鎮權責清單和鄉鎮配合事項清單及工作流程圖的通知》(金政〔2022〕14號)即行廢止。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金寨縣鄉鎮審批事項清單
序號 | 權力類型 | 事項名稱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
2 | 行政許可 | 城鎮污水排 (略) 許可 | 涉及部門職責分工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
3 | 行政許可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 (略) 理設施審核 | 涉及部門職責分工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
▲4 | 行政許可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 | 僅限水利工程項目、公路項目、內河航運項目核準 |
5 | 行政許可 | 涉路施工許可 | 僅限鄉道施工許可 |
▲6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僅限境內文藝表演團體、個人 |
7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
8 | 行政許可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僅限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批 |
9 | 其他權力 | 孤兒基本生活費審核確認 | |
10 | 其他權力 |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 | |
11 | 其他權力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審核確認 | |
12 | 其他權力 | 臨時救助審核確認 | |
13 | 行政許可 | 設置大型戶外 (略) 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除外 |
14 | 行政許可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
15 | 其他權力 | 占用、拆除、改動、 (略) 照明設施批準 | |
16 | 其他權力 |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初審 | |
17 | 其他權力 | 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初審 | |
18 | 其他權力 | 農村承包地調整的批準 | |
19 | 其他權力 | 鄉村獸醫備案 | |
20 | 其他權力 |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核發 | |
21 | 行政許可 |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審批 | |
22 | 其他權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備案 | |
23 | 其他權力 | 組織開展動物疫病強制免疫 | |
24 | 其他權力 | 責令立即排除隱患、 (略) 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 (略) 理措施 |
25 | 其他權力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
26 | 行政許可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縣屬國有林場除外 |
27 | 其他權力 | 對*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申請的初審轉報 | |
28 | 其他權力 | 醫療救助對象審核確認 | |
29 | 其他權力 | 醫療救助待遇審核轉報 | |
▲30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
31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
32 | 行政許可 | 在村莊、集 (略) 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批準 | |
33 | 行政許可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流轉方案審批 | |
34 | 行政規劃 | 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及村莊規劃 | |
35 | 行政裁決 |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 (略) 理 | |
36 | 行政裁決 |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 (略) 理 | |
37 | 其他權力 | (略) 兩側邊溝批準 | 僅限占用鄉道兩側邊溝批準 |
38 | 行政確認 | 確 (略) 用地外緣的建 (略) | |
39 | 行政規劃 | 編制、修改鄉道規劃 | |
40 | 其他權力 | 旅游糾紛調解 | |
41 | 其他權力 | 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鏟除 | |
42 | 其他權力 |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審核轉報 | |
43 | 其他權力 | 轄區內有關爭議及矛盾糾紛的調解 | |
44 | 其他權力 | 業主委員會、臨時管理規約備案 | |
45 | 其他權力 | 農村集體聚餐廚師備案 | |
46 | 其他權力 | 兵役登記 | |
備注:序號欄中標“▲”的事項,為僅賦予經濟發達鎮的事項。 |
附件2
金寨縣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權力類型 | 事項名稱 | 備注 | ||
1 | (略) 罰 | 對盜竊 (略) 罰 | |||
2 | (略) 罰 | 對危害電力 (略) 罰 | |||
3 | (略) 罰 | 對用戶用電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 (略) 罰 | |||
4 | (略) 罰 | 對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 (略) 校、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 (略) 罰 | |||
5 | (略) 罰 | 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相關 (略) 罰 | |||
6 | (略) 罰 |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 (略) (略) 罰 | |||
7 | (略) 罰 | 對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 (略) 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 (略) 罰 |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除外 | ||
8 | (略) 罰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 (略) 罰 | |||
9 | (略) 罰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 (略) 罰 | |||
10 | (略) 罰 | 對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 (略) 罰 | 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除外 | ||
11 | (略) 罰 | 對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 (略) 罰 | 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除外 | ||
12 | (略) 罰 | 對宗教團體、 (略) 校、宗教活動場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略) 罰 | 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除外 | ||
13 | (略) 罰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略) 罰 | |||
14 | (略) 罰 |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略) 罰 | |||
15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 (略) 罰 | |||
16 | (略) 罰 | 對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 (略) 罰 | |||
17 | (略) 罰 |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 (略) 罰 | |||
18 | (略) 罰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 (略) 罰 | |||
19 | (略) 罰 | 對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 (略) 罰 | |||
20 | (略) 罰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 (略) 罰 | |||
21 | (略) 罰 | 對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 (略) 罰 | |||
22 | (略) 罰 | 對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 (略) 罰 | |||
23 | (略) 罰 | 對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 (略) 罰 | 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除外 | ||
24 | (略) 罰 | 對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 (略) 罰 | 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除外 | ||
25 | (略) 罰 | 對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 (略) 罰 | |||
26 | (略) 罰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略) 罰 | |||
27 | (略) 罰 | 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 (略) 罰 | |||
28 | (略) 罰 | 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 (略) 罰 | |||
29 | (略) 罰 | 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 (略) 罰 | |||
30 | (略) 罰 | 對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 (略) 罰 | |||
31 | (略) 罰 | 對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 (略) 罰 | |||
32 | (略) 罰 |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 (略) 罰 |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
33 | (略) 罰 |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 (略) 罰 |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除外 | ||
34 | (略) 罰 | 對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 (略) 罰 | |||
35 | (略) 罰 |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 (略) 罰 | |||
36 | (略) 罰 | 對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 (略) 罰 | |||
37 | (略) 罰 |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 (略) 罰 | |||
38 | (略) 罰 | 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 (略) 罰 | |||
39 | (略) 罰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 (略) 罰 | |||
40 | (略) 罰 | 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 (略) 罰 | |||
41 | (略) 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 (略) 罰 | |||
42 | (略) 罰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 (略) 罰 | |||
43 | (略) 罰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 (略) 罰 | |||
44 | (略) 罰 | 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 (略) 罰 | |||
45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 (略) 罰 | |||
46 | (略) 罰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 (略) 罰 | |||
47 | (略) 罰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略) 罰 | |||
48 | (略) 罰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 (略) 罰 | |||
49 | (略) 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 (略) 罰 | |||
50 | (略) 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 (略) 罰 | |||
51 | (略) 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提供調查 (略) 罰 | |||
52 | (略) 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 (略) 罰 | |||
53 | (略) 罰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 (略) 罰 | 對個人罰款*元以上的除外 | ||
54 | (略) 罰 | 對擅自占用、 (略) (略) 改線 (略) 罰 | 僅 (略) | ||
55 | (略) 罰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 (略) 面的機具 (略) 上行駛 (略) 罰 | 僅 (略) | ||
56 | (略) 罰 | 對損壞、擅自移動、涂改、 (略) 附屬設施 (略) 安全 (略) 罰 | 僅 (略) | ||
57 | (略) 罰 | 對 (略) 用地范圍 (略) 標志以外的其他 (略) 罰 | 僅 (略) | ||
58 | (略) 罰 | (略) 建 (略) 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 (略) 罰 | 僅 (略) | ||
59 | (略) 罰 | (略) 建 (略) 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 (略) 標志或者妨礙安全 (略) 罰 | 僅 (略) | ||
60 | (略) 罰 | 對違規向河道傾倒泥沙、石塊和廢棄物等 (略) 罰 | |||
61 | (略) 罰 | 對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等 (略) 罰 | |||
62 | (略) 罰 | (略) 損壞未 (略) 罰 | 僅 (略) | ||
63 | (略) 罰 | (略) 路面損壞、污染或 (略) 暢通的, (略) 作為試車 (略) 罰 | 僅 (略) | ||
64 | (略) 罰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略) 面損壞、 (略) 罰 | 僅 (略) | ||
65 | (略) 罰 | 對 (略) 上設卡、 (略) 罰 | 僅 (略) | ||
66 | (略) 罰 | 對客運經營者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 (略) 、公布的班次 (略) 罰 | (略) 運輸經營許可證除外 | ||
67 | (略) 罰 | 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 (略) 罰 | (略) 運輸經營許可證除外 | ||
68 | (略) 罰 | 對客運經營者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 (略) 罰 | (略) 運輸經營許可證除外 | ||
69 | (略) 罰 | 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 (略) 罰 | (略) 運輸經營許可證除外 | ||
70 | (略) 罰 | 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 (略) 罰 | (略) 運輸經營許可證除外 | ||
71 | (略) 罰 | 對未經 (略) 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 (略) 罰 | 僅 (略) | ||
72 | (略) 罰 | (略) 橋梁進行牽拉、吊裝 (略) 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略) 罰 | 僅 (略) | ||
73 | (略) 罰 | (略) 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略) 罰 | 僅 (略) | ||
74 | (略) 罰 | 對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 (略) 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 (略) 罰 | |||
75 | (略) 罰 | 對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 (略) 罰 | 僅限對拒不配合 (略) 罰 | ||
76 | (略) 罰 | 對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未落實防止揚塵污染 (略) 罰 | |||
77 | (略) 罰 | 對在禁 (略) 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略) 的處罰 | |||
78 | (略) 罰 | 對未建設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等 (略) 罰 | |||
79 | (略) 罰 | 對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造成環境污染等 (略) 罰 | |||
80 | (略) 罰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 (略) 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 (略) 罰 | 責令停業、關閉除外 | ||
81 | (略) 罰 | 對在機關、學校、醫院、居 (略) 等人口 (略) 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 (略) 域內,從事橡膠制品生產等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經營 (略) 罰 | |||
82 | (略) 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 (略) (略) 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 (略) 罰 | |||
83 | (略) 罰 | 對未密閉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等 (略) 罰 | |||
84 | (略) 罰 | 對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 (略) 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 (略) 罰 | |||
85 | (略) 罰 | 對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 (略) 罰 | |||
86 | (略) 罰 | 對從事屠宰加工的單位未及時收集、貯存、利 (略) 置加工過程中產生固體 (略) 罰 | |||
87 | (略) 罰 | 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 (略) 罰 | 個人罰款*元以上除外 | ||
88 | (略) 罰 | 對動物診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 (略) 置診療廢 (略) 罰 | 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除外 | ||
89 | (略) 罰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 (略) 罰 | |||
90 | (略) 罰 | 對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 (略) 罰 | |||
91 | (略) 罰 | 對涂改銷售種子 (略) 罰 | |||
92 | (略) 罰 | 對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 (略) 罰 | |||
93 | (略) 罰 | 對農藥經營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 (略) 罰 | 個人罰款*元以上、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除外 | ||
94 | (略) 罰 | 對農藥經營者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 (略) 罰 | |||
95 | (略) 罰 | 對農藥經營者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 (略) 罰 | |||
96 | (略) 罰 | 對農藥經營者未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 (略) 罰 | |||
97 | (略) 罰 | 對農藥經營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 (略) 罰 | |||
98 | (略) 罰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 (略) 罰 | |||
99 | (略) 罰 | 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 (略) 罰 | |||
100 | (略) 罰 | 對違反關 (略) 、禁漁期的規定進行 (略) 罰 | |||
101 | (略) 罰 | 對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 (略) (略) 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 (略) 罰 | |||
102 | (略) 罰 | 對制造、銷售禁用的 (略) 罰 | |||
103 | (略) 罰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 (略) 罰 | |||
104 | (略) 罰 | 對 (略) 、禁漁期 (略) 罰 | |||
105 | (略) 罰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 (略) 罰 | 吊銷操作證件除外 | ||
106 | (略) 罰 |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 (略) 罰 | 吊銷操作證件除外 | ||
107 | (略) 罰 |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略) 罰 | |||
108 | (略) 罰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 (略) 罰 | |||
109 | (略) 罰 | (略) 外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駕駛人員飲酒后駕駛、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有關證件、 (略) 罰 | |||
110 | (略) 罰 | 對未取得駕駛證、未參加駕駛證審驗或者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暫扣期間, (略) 外駕駛拖拉機、聯合收 (略) 罰 | |||
111 | (略) 罰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 (略) (略) 罰 | |||
112 | (略) 罰 | 對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 (略) 罰 | 對個人罰款*元以上除外 | ||
113 | (略) 罰 | 對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 (略) 罰 | 對個人罰款*元以上除外 | ||
114 | (略) 罰 | 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 (略) 罰 | |||
115 | (略) 罰 | 對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 (略) 罰 | 吊銷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除外 | ||
116 | (略) 罰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 (略) 罰 | |||
117 | (略) 罰 | 對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 (略) 罰 | |||
118 | (略) 罰 | 對經營者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 (略) 罰 | |||
119 | (略) 罰 | 對擅自移動、損毀特定農產品禁 (略) 標 (略) 罰 | |||
120 | (略) 罰 | 對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 (略) 罰 | |||
121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 (略) 內從事捕撈 (略) 罰 | |||
122 | (略) 罰 | 對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 (略) 理 (略) 罰 | |||
123 | (略) 罰 | 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 (略) 罰 | |||
124 | (略) 罰 | 對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 (略) 罰 | |||
125 | (略) 罰 | 對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 (略) 罰 | |||
126 | (略) 罰 | 對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 (略) 罰 | |||
127 | (略) 罰 | 對未經檢疫合格,向無規定動 (略) 輸入動物、動物 (略) 罰 | |||
128 | (略) 罰 | 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 (略) 罰 | |||
129 | (略) 罰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 (略) 罰 | |||
130 | (略) 罰 | 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 (略) 罰 | |||
131 | (略) 罰 | 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 (略) 罰 | |||
132 | (略) 罰 | 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 (略) 罰 | |||
133 | (略) 罰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未附有檢疫 (略) 罰 | |||
134 | (略) 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 (略) (略) 罰 | |||
135 | (略) 罰 | 對在相關自 (略) 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 (略) 罰 | |||
136 | (略) 罰 | 對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 (略) 罰 | |||
137 | (略) 罰 | 對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 (略) 罰 | |||
138 | (略) 罰 | 對在相關自 (略) 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 (略) 罰 | 吊銷特許獵捕證除外 | ||
139 | (略) 罰 | 對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 (略) 罰 | 吊銷特許獵捕證除外 | ||
140 | (略) 罰 | 對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 (略) 罰 | 吊銷特許獵捕證除外 | ||
141 | (略) 罰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 (略) 罰 | |||
142 | (略) 罰 |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 (略) 罰 | |||
143 | (略) 罰 |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 (略) 罰 | |||
144 | (略) 罰 |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 (略) 罰 | |||
145 | (略) 罰 | 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 (略) 罰 | |||
146 | (略) 罰 |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 (略) 罰 | |||
147 | (略) 罰 | 對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 (略) 罰 | |||
148 | (略) 罰 | 對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 (略) 罰 | |||
149 | (略) 罰 | 對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 (略) 罰 | |||
150 | (略) 罰 | 對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 (略) 罰 | |||
151 | (略) 罰 | 對在 (略) 內 (略) 罰 | |||
152 | (略) 罰 | 對在水庫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 (略) 罰 | |||
153 | (略) 罰 | 對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 (略) 罰 | |||
154 | (略) 罰 |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 (略) 罰 | |||
155 | (略) 罰 | 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 (略) 罰 | |||
156 | (略) 罰 | 對擅自在地下 (略) 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 (略) 內 (略) 罰 | |||
157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 (略) 罰 | |||
158 | (略) 罰 |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 (略) 罰 | |||
159 | (略) 罰 | 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 (略) 罰 | |||
160 | (略) 罰 | 對在崩塌、滑 (略) 或者泥石 (略) 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略) 罰 | |||
161 | (略) 罰 | 對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 (略) 和重 (略) 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略) 罰 | |||
162 | (略) 罰 | (略) 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 (略) 罰 | |||
163 | 行政強制 | 強制拆除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 僅賦實施權 | ||
164 | (略) 罰 | 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 (略) 罰 | 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除外 | ||
165 | (略) 罰 | 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 (略) 罰 | |||
166 | (略) 罰 |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 (略) 罰 | 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除外 | ||
167 | (略) 罰 | 對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 (略) 罰 | |||
168 | (略) 罰 | 對裝運違法開采的 (略) 罰 | |||
169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 (略) 罰 | |||
170 | 行政強制 | 防汛采取非常緊急措施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組織強制實施 | |||
171 | (略) 罰 | 對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略) 罰 | |||
172 | (略) 罰 |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 (略) 罰 | (略) 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除外 | ||
173 | (略) 罰 |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 (略) 罰 | (略) 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除外 | ||
174 | (略) 罰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 (略) 罰 | 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除外 | ||
175 | (略) 罰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 (略) 罰 | 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除外 | ||
176 | (略) 罰 | 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 (略) 罰 | |||
177 | (略) 罰 |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 (略) 罰 | |||
178 | (略) 罰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 (略) 罰 | |||
179 | (略) 罰 | 對擅自移動、損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豎立的 (略) 罰 | |||
180 | (略) 罰 | 對損壞廣播電視 (略) 罰 | |||
181 | (略) 罰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 (略) 罰 | |||
182 | (略) 罰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 (略) 罰 | |||
183 | (略) 罰 | 對擅自在廣播電 (略) 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 (略) 罰 | |||
184 | (略) 罰 | 對擅自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 (略) 罰 | |||
185 | (略) 罰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 (略) 罰 | |||
186 | (略) 罰 | 對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 (略) 罰 | 吊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除外 | ||
187 | (略) 罰 | 對擅自 (略) 上網服務經營 (略) 罰 | |||
188 | (略) 罰 | 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 (略) 罰 | |||
189 | (略) 罰 | 對娛樂場所拒絕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 (略) 罰 | |||
190 | (略) 罰 | 對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 (略) 罰 | |||
191 | (略) 罰 |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 (略) 罰 | 吊銷導游證除外 | ||
192 | (略) 罰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 (略) 罰 | |||
193 | (略) 罰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樹木、農 (略) 罰 | |||
194 | (略) 罰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 (略) 罰 | |||
195 | (略) 罰 | 對擅自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 (略) 上附掛電力、 (略) 的處罰 | |||
196 | (略) 罰 | 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違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規定的利益 (略) 罰 | 吊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除外 | ||
197 | (略) 罰 | 對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 (略) 罰 | 吊銷衛生許可證除外 | ||
198 | (略) 罰 | 對拒絕衛生 (略) 罰 | 吊銷衛生許可證除外 | ||
199 | (略) 罰 | 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 (略) 罰 | 吊銷衛生許可證除外 | ||
200 | (略) 罰 | 對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 (略) 罰 | |||
201 | (略) 罰 |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 (略) 罰 | 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除外 | ||
202 | (略) 罰 | 對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 (略) 罰 | 吊銷衛生許可證除外 | ||
203 | (略) 罰 | 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 (略) 罰 | 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除外 | ||
204 | (略) 罰 | 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 (略) 罰 | 僅限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內容(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除外) | ||
205 | (略) 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 (略) 罰 | |||
206 | (略) 罰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 (略) 罰 | |||
207 | (略) 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 (略) 罰 | |||
208 | (略) 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培訓工作 (略) 罰 | |||
209 | (略) 罰 | 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 (略) 罰 | |||
210 | (略) 罰 | 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推動品種登記工作,提升種子檢驗能力,落實品種展示評價工作總體要求,強化良種繁育服務,加強種子供需形勢分析、 (略) 場動態監測和種業統計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機制,開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訴舉報巡查機制,查處違規經營、經營場所不規范等問題。 林業部門牽頭開展林木種苗法律法規宣傳,按 (略) 違法行為。 |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法律法規宣傳,協同農業農村、林業部門開展農作物種子及林木種苗(種子)檢查,對發現違法行為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有關 (略) ,做好調查取證、 (略) 置等工作。 | ||
32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 農藥、肥料監督管理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要求,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范農藥使用行為。林業、糧食、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技術指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二第五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 2.《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 (略) 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藥、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農藥、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農藥、肥料使用指導、服務工作,指導鄉鎮做好相關工作。 | 配合做好農藥、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日常巡查發現的農藥、肥料質量問題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 |
33 | 縣級水利部門 | 河道管理和綜合整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在河道內修建圍墻、圍灘、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二)在堤身、護堤地、水閘管理范圍內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立窯、埋葬、挖塘、曬糧、取土、采砂石、爆破、 (略) 貿易;(三)在堤防安 (略) 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動;(四)在堤身鏟草皮、 (略) 、傍堤蓄水;(五)在堤身、防滲鋪蓋、 (略) 上植樹;(六)在堤身、岸坡及臨河十米寬的灘地上耕種;(七)在河道防護林以外的河灘地、 (略) 的行洪通道內栽植阻水植物;(八)在水閘管理范圍的水域內捕魚、停船(閘管單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水利、生態環境、城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河道管理和整治。 | 統籌鄉鎮、村(社區)網格監管力量, (略) 河道進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或收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并及時勸告制止,屬權限范圍內的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有 (略) 理,配合做好執法相關現場確認、秩序維護等工作。 |
34 | 縣級水利部門 | 對非法采砂行為的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 (略) 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 (略)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2.《水利部關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水河湖〔2019〕58號):各地 (略) 內有采砂管理任務的河道,逐級逐段落實采砂管理河長責任人、行政主管部門責任人、現場監管責任人和行政執法責任人,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向社會公告,并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水利、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河道非法采砂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協同配合機制,對是否存在 (略) 、禁采期內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影響通航等行為進行審查認定,對初步確定違法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 (略) ,并通報鄉鎮相關情況。 | 統籌鄉鎮、村(社區)網格監管力量, (略) 河道采砂進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或收到非法采砂違法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并及時勸告制止,屬權限范圍內的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有 (略) 理,配合做好執法相關現場確認、秩序維護等工作。 |
35 | 縣級水利部門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 |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 (略) 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抓好農村飲水工程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組織實施,指導、監管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工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與農村供水管理相關工作。 | 負責 (略) 域內農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配合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協助供水管理單位做好供水設施維護等。 |
36 | 縣級商務部門 | 商貿流通領域安全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區、 (略) 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 (略) 域或 (略) 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 (略) 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商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負責商貿流通領域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鄉鎮開展商貿流通領域安全隱患排查、監管執法等工作。 | (略) 內商場、超市、餐飲住宿場所,以及村(社區)組織建設或產權所有的商貿流通領域生產經營單位( (略) 場、 (略) )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勸告制止,并及時上報有 (略) 理。 |
37 | 縣級文化旅游體育部門 | (略) 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營業性 (略) 場的監管執法 | 1.《 (略) 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 (略) 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 (略) 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2.《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3.《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 (略) 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文化旅游部門牽頭負 (略) 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營業性 (略) 場的監管。公安部 (略)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實名登記、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 (略) 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娛樂場所“黃賭毒”經營行為依法 (略) ;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偽造變造演出門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 (略) 罰。營業性演出廣告的內容誤導、欺騙公眾或者含有其他違法內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并依 (略) 罰。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發現問題線索,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相 (略) 理,協助有關執法機構做好執法相關工作。 |
38 | 縣級文化旅游體育部門 | 對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旅行社出租、出借、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以及分社、 (略) 點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 (略) 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 (略) 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旅行社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 (略) 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 (略) 場綜合執 (略) 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依法 (略) ;對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和邊境旅游或出租、出借、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依法 (略) ;對旅行社分社、 (略) 點超范圍經營的依法 (略) ;對 (略) 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 (略) 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或備案的依法 (略) 。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發現問題線索,及時上報相 (略) 理,協助有關執法機構做好執法相關工作。 |
39 | 縣級出版行政部門 | 對擅自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出版物行為的監管執法 | 1.《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 (略) 場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本省、 (略) 、 (略) 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或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略) 。 | (略) 內出版物經營單位進行巡查,發現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上報相關 (略) ,協助有關執法機構做好執法相關工作。 |
40 | 縣級文化旅游體育部門 | 紅色資源中文物的保護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略) 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 (略) 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2.《安徽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鎮人民政府、街 (略) 按照職責, (略) 內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的保護利用,與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相關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務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利用、監督以及烈士褒揚紀念等工作。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文化旅游體育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的保護利用;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組織實施文物安全事 (略) 置 (略) 理,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案情、處置情況通報給相關部門和鄉鎮。 | 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 (略) 內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對權屬不明確的紅色資源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發現破壞文物等違法行為立即制止,督促落實整改和修復措施,屬權限范圍內的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部門,配合 (略) 違法行為,協助做 (略) 置、秩序維護等工作。 |
41 | 縣級廣播電視部門 | 對擅自生產、銷售和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行為的監管執法 | 1.《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略) 以相當于銷售額2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 (略) 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 (略) *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文化旅游部門牽頭 (略) 內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監管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對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對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略) 罰款。 | (略) 內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生產、銷售、安裝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擅自生產、銷售、安裝和使用的及時勸告制止,屬權限范圍內的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
42 |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 (略) 理指揮部,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 (略) 域內突發事 (略) 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 (略) 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 (略) 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指導鄉鎮開展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 (略) 理的有關工作。 |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要求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
43 |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略)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區、 (略) 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 (略) 域或 (略) 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 (略) 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 (略) 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 (略) 非法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 相關部門接到鄉鎮舉報按照職責分工及 (略) 置。 | (略) 內煙花爆竹儲存、運輸、經營單位進行定期巡查、做好記錄,發現非法生產、儲存、經營等行為及時勸告制止,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略) ,協助有關執法機構做好執法相關工作。 |
44 |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略)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區、 (略) 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 (略) 域或 (略) 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使用、儲存、經營、 (略) 置等進行監管,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根據職責權限審查核發劇毒 (略) 運輸許可證以及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運輸的相關證照,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對違法違規銷售、倒賣及運輸危化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略) 。 | (略) 內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有 (略) 理,協助做好執法相關工作;督促各村居監管員協助做好危化品違法生產經營及使用行為的排查和情況上報。 |
45 |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條: (略) 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略) 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 (略) 域的,由有 (略) 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 (略) 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 (略) 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應急管理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明確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 | 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通過張貼標語或宣傳手冊等方式進行應急救援宣傳教育, (略) 內網格員力量,發現安全生產事故等應急情況第一時間上報;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工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 (略) 理。 |
46 |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防汛抗旱組織實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 (略) 予以扶持;蓄滯洪后,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 (略) 的防汛抗洪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五條: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 第八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 (略) 域內的抗旱工作。 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0〕36號):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辦)為省防指辦事機構,承擔省防指日常工作,設在省應急廳。市、縣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指導、監督 (略) 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 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指導、監督防汛抗旱工作。應急管理部門在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承擔本級防指日常工作。 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中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汛抗旱工作。 | 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抗旱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旱措施,統一指 (略) 的防汛抗旱工作。 |
47 |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突發事件(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 (略) 置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第一款: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 (略) 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縣級人民政府對 (略) 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 (略) 域的,由有 (略) 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 (略) 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 (略) 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 (略) 置工作。 2.《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增強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應急避險、自救互救、 (略) 置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六條第四款:鄉(鎮)人民政府、街 (略)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指導居民(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方案。第九條 居民(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化解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報告、情況匯總、綜合協調、督查指導等職能,指導鄉鎮開展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各 (略) 置工作。 | 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指導居民(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按照上級政府要求,做好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
48 |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 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和火災撲救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 (略) 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2.《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Ⅰ級、Ⅱ級森林火險縣(市、區)應當建立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Ⅲ級森林火險縣(市、區)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國有林場、自 (略) 、風 (略) 、森林公園,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兼職森林火災撲救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的建立或者撤并,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應急管理、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 (略) 域內森林防火、撲救工作,建立協同配合工作機制,研究制定預防、撲救方案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儲備森林防火物資,組織對森 (略) 內有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組織大規模突發性火情的現場撲救等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協同林業部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 (略) 域巡護、違 (略) 罰等工作。 國有林場、景區管理機構負 (略) 護林防火的宣傳教育;組建專業或兼職森林消防隊*,進行巡查; (略) 加強火種、火源的管理,定期進行巡查及隱患排查,發現或接到群眾報告火情后,立即組織撲救并上報。 | 負 (略) 森林防火的宣傳教育,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應急和群眾性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組織參加預防撲救專業培訓,積極配合縣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織的監督檢查;統籌鄉鎮、村(社區)網格監管力量, (略) 森 (略) 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或接到群眾舉報火災隱患及時消除,出現火情第一時間上報有關部門,并配合做好火災初級撲救、疏散人群等工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有 (略) 理。 |
49 | (略) 場監管部門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日常安全監管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 (略) 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事項、方式、頻次和內容;組織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實施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導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擔上級部門委托的抽檢監測、 (略) 置和風險排查等工作, (略) 違法違規問題。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 (略) 場監管部門,并協助有關執法部門做好執法相關秩序維護等工作。 |
50 | (略) 場監管部門 |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點日常安全監管執法 |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 (略) 應當負 (略) 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協助執法等工作,確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規范,督促、指導其規范生產經營。鄉鎮人民政府、街 (略) 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隱患排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日常管理, (略) 理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對 (略) 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點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實施風險分級管理,依規進行抽樣檢驗并向社會公布結果;落實 (略) 格化監管責任, (略) 絡餐飲服務監督檢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略) 違法違規問題。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 (略) 場監管部門,并協助有關執法部門做好執法相關秩序維護等工作;積極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宣傳教育等工作。 |
51 | (略) 場監管部門 | (略) 域食品安全隱 (略) 置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2.《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 (略) 應當負 (略) 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協助執法等工作,確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市場監管、教育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以及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編制日常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事項、方式、頻次及內容;落實季度檢查和飛行檢查等制度,指導督促學校、幼兒園等相關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監督抽檢,發現食品安全隱患督促整改, (略) 違法違規問題;配合上級做好監督檢查與抽檢工作。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 (略) 內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以及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疑似問題和隱患線索, (略) 場監 (略) 理;積極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宣傳教育等工作。 |
52 | (略) 場監管部門 | 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經營和使用環節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并及時公 (略) 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2.《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加強監督檢查,并對下列事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一)是否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二)質量管理體系是否保持有效運行;(三)生產經營條件是否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 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 (略) 域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化妝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零售和化妝品經營環節,以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產品質量監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開展日常檢查、有因檢查、監督抽檢等監管工作;開展相關問 (略) 置, (略) 違法違規問題。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發現相關領域疑似問 (略) 場監管部門,并配合做好情況核實、抽檢、執法等相關工作。 |
53 | (略) 場監管部門 | 特種設備專項整治和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 (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 (略) 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 (略) 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六十三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 (略) 理。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 (略) 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 (略) 理。 2.《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負責。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確定:(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 (略) 、 (略) 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協調落實。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特種設備安全領域專項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對象、時間、程序、標準等內容,開展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含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對危害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 (略)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發現問 (略) 場監 (略) 理,并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督促企業進行整治整改;協調落實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的管理責任;協助做好執法相關保護現場、疏散人群等工作。 |
54 | (略) 場監管部門 | 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消費維權投訴 (略) 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 (略) 理。 2.《市場監督管理投 (略) 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 (略) 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略) 域內的投 (略) 理工作。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縣 (略) 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接收投訴舉報的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訴舉報 (略) 理 (略) 場監督管理部 (略) 場監督管理部門相 (略) 理。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開展職權范圍內消費維權宣傳和培訓,接受、處理、 (略) 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職責范圍的消費者投訴舉報及咨詢服務,指導消費環境建設。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略) 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開展消費維權宣傳和培訓。 (略) 場監 (略) 理的消費者維權投訴舉報案件,做好配 (略) 理和后續監管相關工作。 |
55 | (略) 場監管部門 | 對虛假廣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略) 場監督管理部門依 (略) 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略) 罰。 | 市場監管部門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 (略) 發布虛假廣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發現或收到發布虛假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等問題線索, (略) 場監 (略) 理,協助有關執法機構做好執法相關工作。 |
56 | (略) 場監管部門 | 對無照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執法 | 1.《無證無照 (略) 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 (略) 域的無證無照 (略) 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 (略) 工作機制。 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 (略) 決定規定的部門 (略) ;法律、法規、 (略) 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略) 。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略) 。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 (略) ,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證經營 (略)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 (略) 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略) 罰。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市場監管、有關行業監管和審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略) 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方面行為。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發現企業、商販(鋪)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相 (略) 理,并配合做好執法相關入戶調查、秩序維護等工作。 |
57 | (略) 場監管部門 | 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管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 (略) 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在依 (略) 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 (略) 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略) 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略) 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 (略) (略) 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于是全國性的, (略) 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是省及 (略) 域性的,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價格監管工作,依法受理價格投訴舉報, (略) 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以及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等價格違法行為。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 (略) 內企業、商販(鋪)價格收費違法問題線索, (略) 場監 (略) 理。 |
58 | (略) 場監管部門 | 對傳銷、違規直銷等行為的監管執法 | 1.《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 (略) 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2.《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 市場監管部門 (略) (略) 域內不構成犯罪的傳銷行為、違規直銷等違法行為。 | 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發現或收到傳銷、違規直銷等行為問題線索, (略) 場監 (略) 理,協助有關執法機構做好執法相關工作。 |
59 | (略) 場監管部門 | 成品油非法經營監管執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1〕42號):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全面落實專項行動各項任務,實現非法加油站點、非法流動加油車(船)全面清除,非法油品來源全面切斷,油品質量全面提升,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有力 (略) 場健康發展,持續推進全省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市、縣政府要全程實行多輪多部門聯合執法,依法依規運用綜合治理手段,從嚴從重 (略) ,全面清除非法加油站點和流動加油車(船),真正做到查得準、打得嚴、清得掉、全覆蓋、無遺漏。對涉及非法加油站點和流動加油車(船)的投訴舉報,要暢通渠道, (略) 置,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反饋結果。 | 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打擊經營劣質成品油行為; (略) 有證無照加油站點;配合商務、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 (略) 無證無照和有照無證加油站點。 公安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等部門 (略) 非法流動加油車(船); (略) 流動加油車(船)非法通行、車輛違法行為;配合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 (略) 無證無照加油站點;對專項整治行動中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的銜接,嚴查涉嫌成品油犯罪案件; (略) 置各類群體性事件。 司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專項整治行動中相關部門法律、法規實施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專項整治行動中涉法重大復雜疑難問題 (略) 置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油站點等成品油經營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協調。 交通運輸部門配合公安、商務、應急等部門 (略) 非法流動加油車(船);配合公安部門檢查危險品貨物運輸單位成品油運輸車輛的相關證件, (略) 非法從事成品油運輸的車輛;負責督促汽車站加強內部加油站成品油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配合 (略) 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的加油站點;配合 (略) 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加油站點; (略) 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配合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 (略) 非法流動加油車(船);負責協調中石化、中石 (略) 理各 (略) 沒收的成品油,配合有關部門 (略) 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負責加油站點的布點規劃調整工作。 應急部門 (略) 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汽油和柴油(閉杯閃點≤60℃的)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法審查成品油經營單位安全準入條件;配合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 (略) 非法流動加油車; (略) 場監管、商務、公安等部門 (略) 取締無證無照加油站(點);對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的成品油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略) 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配合有關部門 (略) 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指導加油站點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 (略) (略) 場進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記錄,收集相關線索,發現非法經營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勸告阻止并上報有 (略) 理;督促各村居監管員做好宣傳教育、日常巡查和情況上報等工作。 |
60 | 縣級城管部門 | 對渣土車等運輸車輛遺撒、泄漏物料等行為的監管執法 | 1.《 (略) 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需要運輸、處理的, (略) (略) 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處理。 2.《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裝卸和運輸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運輸到指定場 (略) 置;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有效覆蓋。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城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地和渣土車等運輸車輛進行監管,組織對工地降塵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出土工地采取安裝噴淋設施、增加卡口攝像頭等措施加強管理;開展渣土運輸專項檢查,杜絕渣土 (略) 、沿路潑灑, (略) 無證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 | (略) (略) 進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遺撒、泄漏物料行為及時取證,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上報有關部門,協助做好執法相關車輛認定、現場確認等工作。 |
61 | 縣級林業部門 |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的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略) (略)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除治。林業經營者在政府支持引導下,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防治。 2.《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五條: (略) 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 (略) 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區、鄉林業工作站負責 (略) 、鄉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3.《安徽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領導,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納入防災減災體系和林業發展規劃,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 (略) 、風 (略) 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 (略) 、風 (略) 管理機構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林業部門負責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調查與監測,制定防治預案;發現或接到林業病蟲害有關情況報告后,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確認,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制定具體解決方案,組織開展并指導鄉鎮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 | 統籌鄉鎮、村(社區)網格監管力量 (略) 內林業有害生物進行全面摸排和監管;發現病蟲情后,屬于小規模常發性病蟲害、 (略) 置能力的,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防治;對病蟲害有蔓延趨勢或出現檢疫性病蟲害的,及時上報林業主管部門,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對發生爆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應當及時組織除治。 |
62 | 縣級林業部門 | 林木采伐的審批后監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 (略) 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 (略) 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略) 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 (略) 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林業部門負責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后監管工作。加強日常監管,對發現或鄉鎮上報的亂采濫伐問題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 負責林木采伐許可證審批, (略) 格化管理,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林業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執法相關現場確認等工作。 |
63 | 縣級林業部門、農業農村部門 | 野生動物保護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 (略) 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 (略) 域內*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的規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 (略) 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 (略) 域內*生、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公安、司法、生態環境、科學技術、衛生健康、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海關,應當與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監測體系,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并按照規定制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備案。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林業負責 (略) 域內*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 (略) 域內*生、水生動物保護工作。 林業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或者有 (略) 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非法狩獵野生動 (略) 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進 (略) 場、 (略) 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行監督管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給予協助。 林業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負責 (略) 場、 (略) 以外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行監督管理。 | 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統籌鄉鎮、村(社區)網格監管力量, (略) 內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等違法行為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違法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及時上報有 (略) 理,協助有關執法機構做好執法相關工作。 |
64 | 縣級消防救援部門 | 消防安全監管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 (略) 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 (略) 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 (略) 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 (略) 公安部門規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略) 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制定滅火作戰預案并進行實地演練,實施火災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依法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負責調查火災原因;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或者群眾舉報、投訴的火災隱患進行核查,并監督整改。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工作。 | 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統籌規劃建立,其他鄉鎮應當建立小型消防站或消防點,街道(社區)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組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發現違反消防安全行為及時取證,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相 (略) 理,并配合做好執法相關調查、秩序維護等工作;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
65 | 縣級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 |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略)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 (略) ,以 (略) 、 (略) 、港區、 (略) 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 (略) 域或 (略) 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非煤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公安、工商、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煤礦山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非煤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煤礦山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 (略) 內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或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有 (略) 理;督促各村居監管員協助做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及非法違法開采行為的排查和情況上報,協助有關執法機構做好執法相關工作 |
66 | 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 | 《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規劃、工商、質監、水利、林業、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 (略) 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 |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略) 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及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 鄉鎮應當協助做好 (略) 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協助開展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存在盜竊電能、危害電力設施、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 (略) ,超出鄉鎮權限的及時上報有 (略) 理。 |
注:《金寨縣配合事項清單指導目錄》是聚焦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重點領域,對法律法規明確由縣級職能部門行使,工作實踐中需要鄉鎮配合的事項進行梳理形成,縣級職能部門承擔主體責任,鄉鎮承擔配合責任,并依法劃分縣鄉職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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