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略) (略) 19-3號等四間商 (略) 6號商鋪分別掛牌招租 | |||||||||
項目編號 | QY#HN1169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終止掛牌 | |||||||
掛牌起 始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
標的簡況 | ||||||||||
標的坐落 | (略) | |||||||||
標的名稱 | 招租面積 (㎡) | 競租保證金 (元) | 評估價 (元/月) | 掛牌底價(元/月) | ||||||
標的1 | 義龍西路19-3號商鋪招租 | 17.67 | # | 1236.9 | 1236.9 | |||||
標的2 | (略) 19-4號商鋪招租 | 18.2 | # | 1274 | 1274 | |||||
標的3 | (略) 19-8號商鋪招租 | 50.7 | # | 3498.3 | 3498.3 | |||||
標的4 | (略) 19-10號商鋪招租 | 18.63 | # | 1304.1 | 1304.1 | |||||
標的5 | (略) 6號商鋪招租 | 970.99 | # | #.9 | #.8 | |||||
租賃期限 | 5年 | 租金遞增方式 | 從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礎上遞增3% | |||||||
租金支付 | 按月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 |||||||||
裝修免租期 | —— | 租賃押金(元) | 首年兩個月租金 | |||||||
標的狀態 | 1. 標的1、標的4空置; 2. 標的2、標的3、標的5為不定期租賃狀態。 | 是否設置原承租人優先權 | 標的2、標的3、標的5設置原租戶優先承租權 | |||||||
房屋現狀 | 商鋪現狀以實際踏勘為準。 | |||||||||
租賃用途 | 合法經營 | |||||||||
重大事 項說明 | 1. 標的2、標的3、標的5若新租戶競得,則招租方負責在新承租方競租成功后30個自然日內完成原租戶的清場清退工作,如因原租戶清場清退等問題影響交易進程,由此給交易各方帶來的損失由招租方負責; 2. (略) 6號商鋪原租戶支付了#元的維修費用,如原租戶未能摘得該鋪面或主動放棄租賃,則由新摘牌方向原租戶支付#元維修費用。 3.商鋪按交付時的現狀交接,承租方須同意按現狀交接并開展相關租賃經營活動,自行承擔費用(包含:水、電、暖、稅費、消防、垃圾清運、保潔、綜合治理費等各項費用)。 4.有關標的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文字及圖片資料)是對標的的一般性介紹,僅為參考性說明,不構成對標的的擔保,標的任何瑕疵及風險不影響成交結果。意向承租方競租前須自行前往項目現場查看、了解標的有關情況,報名即認可標的情況,而后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對標的提出異議或者終止交易、提出權利要求等,項目成交后,如因承租方原因不簽署《租賃合同》或者因為承租方原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導致不能完成交易的,承租方依公告要求繳納交易服務費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5.其它未盡事宜均按《租賃合同》約定執行。 | |||||||||
評估情況 | 評估價 | 詳見上表 | ||||||||
評估基準日 | 2024.4.30 | |||||||||
評估機構 | 海南兆豐房地產 (略) ,瓊兆豐評報字(2024)第033號 | |||||||||
招租方基本情況 | ||||||||||
出租方 情 況 | 基本情況 | 出租方名稱: (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81 注冊地: (略) 法定代表人:吳豐 | ||||||||
出租方承諾 | 本次招租的房屋權屬關系清晰,對該房屋具 (略) 置權,招租行為已經過相應的有效內部決策并得到相應批準 | |||||||||
出租方 決策文件 | 總經理辦公會議記錄【2023】第15、18期 | |||||||||
行為批準或備案機構 | 海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瓊國資產【2023】87、85號 | |||||||||
承租方資格條件與交易條件 | ||||||||||
承租方資格及相關條件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競租,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2)確認為承租方后5個工作日內按招租方提供的《資產租賃合同》范本簽訂租賃合同,若在5個工作日內不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視為違約。 (3)成交后,承租方按最終競得價交納租金、押金至招租方指定賬戶。 3、原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行使優先承租權須提交報名材料并繳納競租保證金,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承租權。若優先承租權人摘牌,優先承租權人應在公告規定時間內與招租方簽約,否則仍視為自動放棄承租權,并承擔違約責任,其交納競租保證金,產交所不予退還;報價最高者自動成為新承租方,經產交所函告后在規定時間內應與招租方簽約,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其交納競租保證金,產交所不予退還;不能簽約情形為招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7、該商鋪的清場由招租方負責。 8、其他未盡事宜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 | |||||||||
標的交割 | 按《租賃合同》約定辦理 | |||||||||
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 成交后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 | |||||||||
特別告知 | 本項目招租為現狀招租,如招租面積與實際面積存在差異,不影響招租成交價格。 | |||||||||
交易規則與報名手續 | ||||||||||
競價規則 | 1、本 (略) 絡競價,根據報價結果,按高低排序前兩名,價高優先,依次遞接原則確定承租方。若只有一個競租人參加競價,由意向競租人按不低于掛牌底價報價。若產生報價最高前兩名:最高報價者應在公告規定時間內與招租方簽約,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承租權,并承擔違約責任,其交納競租保證金,產交所不予退還,報價次高者自動成為承租方,經產交所函告后在規定時間內應與招租方簽約,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其交納競租保證金產交所不予退還;以上最高報價者及報價次高者不簽約情形為招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2、原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行使優先承租權須提交報名材料并繳納競租保證金,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承租權。若優先承租權人摘牌,優先承租權人應在公告規定時間內與招租方簽約,否則仍視為自動放棄承租權,并承擔違約責任,其交納競租保證金,產交所不予退還;報價最高者自動成為新承租方,經產交所函告后在規定時間內應與招租方簽約,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其交納競租保證金,產交所不予退還;不能簽約情形為招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 |||||||||
現場展示 | (略) | |||||||||
報名時間 | 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11日17:00 | |||||||||
報名手續 | 競租人須在2024年11月11日17:00時之前自行登 (略) 站(http://**)E (略) 進行會員注冊、報名,報名時須自行下載、填寫后上傳《承租申請表》、《 (略) 絡競價須知》、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等報名材料的拍照件或掃描件,并將交易保證金繳到海南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以到賬為準)。 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 |||||||||
保 (略) 置方式 | 1、(1)報名需繳納的競租保證金見上表(公告期內須到達產交所指定賬戶),競租保證金在確定為承租方后用于支付交易服務費(保證金多退少補),扣除交易服務后如有剩余保證金,待雙方簽訂合同后無息退還;如未競得,3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2)確認為承租方后5個工作日內按招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范本簽訂合同,若在5個工作日內不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視為違約。 (3)成交后,承租方按最終競得價交納租金、押金至招租方指定賬戶。 產交所指定繳納保證金賬戶: 賬號:提交系統審核后,請競租人按E交易系統自動發送的短信提示繳納。 | |||||||||
服務費 | 本次交易服務費為租賃期總租金的2.5%由承租方承擔。 | |||||||||
競價安排 | ||||||||||
序號 | 標的名稱 | 競價開始時間 | 限時競價 開始時間 | 加價 幅度 | 延時競價周期 | |||||
1 | 義龍西路19-3號商鋪招租 | 10月29日9:00 | 11月12日9:00 | 50元 | 120秒 | |||||
2 | (略) 19-4號商鋪招租 | 10月29日9:00 | 11月12日9:10 | 50元 | 120秒 | |||||
3 | (略) 19-8號商鋪招租 | 10月29日9:00 | 11月12日9:20 | 100元 | 120秒 | |||||
4 | (略) 19-10號商鋪招租 | 10月29日9:00 | 11月12日9:30 | 50元 | 120秒 | |||||
5 | (略) 6號商鋪招租 | 10月29日9:00 | 11月12日9:40 | 500元 | 120秒 | |||||
附件下載 | 1、《承租申請表》 2、《網絡競價須知 》 3、《租賃合同》 | |||||||||
咨詢電話 | 項目及報名咨詢:交易一部楊女士 #、交易一部孫女士 # 技術支持:信息部劉先生 # | |||||||||
單位地址 | (略) 國興大道61號華夏銀行大廈18樓海南產權交易所 (略) (略) 大英山西二街政務二期大樓二樓(原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大樓北側) (略) 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3樓6號窗口 | |||||||||
其它 |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