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必須于競價結束后在出租方通知時間內至 (略) 簽署《房屋租賃合同》及提交以下資料: ① 自然人身份證原件; ② 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工商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與公章; ③ 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承租方未履行上述規定的,產交所或出租方有權視作承租方放棄標的。承租方放棄或視作放棄招租標的,該標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違約承租方應當補足差額。 3.在被確認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標的撤銷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無法競價時,無論何種情況,意向承租方不得向產交所主張除退取保證金之外的任何權利。成交后,如標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終不能完成交付手續的,與產交所無關,承租方僅有權要求產交所退還保證金(不計息)。 4.本次招租產交所系受出租方委托,出租方已承諾在《房屋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起算日前將租賃房屋交付給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時付清應付款項的,出租方有權拒絕交付標的且不承擔違約責任,實際租賃期不進行順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本次招租標的以交付時現狀進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證房屋及附屬的設施、設備的完好,交付房屋時如含裝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費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