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 (略) 水務 (略) 《陶沖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和結論負責,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承擔相應責任"。現將作出的審批決定情況予以公告。 文件名稱:
環建審〔2025〕16號關于陶沖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函 批文號:環建審〔2025〕16號
發文日期:2025-03-14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