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略) 棚戶區改造四期建設項目一標段(工程總承包)
原招標公告:3.1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并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級及以上資質和建筑行業設計*級及以上資質;
(2)具有建筑行業設計*級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綜合評價中獲得AAA等級的設計企業;
(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綜合評價中獲得優良等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
以上“上一年度信用綜合評價”均指“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年度信用評價查詢結果”。(詳見吉建辦〔2020〕34號文件),施工企業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現變更為:3.1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并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級及以上資質和建筑行業(建筑工程)設計*級及以上資質;
(2)具有建筑行業設計*級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綜合評價中獲得AAA等級的設計企業;
(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綜合評價中獲得優良等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
以上“上一年度信用綜合評價”均指“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年度信用評價查詢結果”。(詳見吉建辦〔2020〕34號文件),施工企業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其他內容不變。
吉林省 (略)
20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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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