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擬轉讓所持有標的資產,并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思表示,轉讓標的權屬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項外,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對于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轉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本次轉讓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交易過程中自愿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聯交所相關交易規則及規定,恪守轉讓公告約定,按照相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5)我方已認真考慮本次轉讓行為可能導致的企業經營、行業、市場、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自行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風險。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及聯交所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資產描述 |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部分資產(成都市成華區東風路18號10棟3單元4樓10號) |
資產類別 | 不動產 | 地理位置 | (略) 18號10棟3單元4樓10號 |
不動產登記證號 | 成房權證監證字第*號 | 實際用途 | 住宅用地/住宅 |
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 | 36.79 | 專有建筑面積(平方米) | 36.79 |
分攤建筑面積(平方米) | 7.36 | 房屋總層數 | 5 |
所在層數 | 4 | 戶型 | 單間 |
房屋朝向 | 近似南北朝向 | 建成日期 | 1978-01-01 |
房屋裝飾情況 | 簡單裝修 | 配套設施 | (略) 一環內, (略) 中心,地理位置優越,居住程度較高,居住成熟度較好; (略) ,4路, (略) , (略) , (略) 等公交車,距離地鐵4號線/6 (略) 站、2號線東門大橋站較近,交通便捷度較好。 (略) 政基礎設施條件達到“六通”( (略) 、通電、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氣),基礎設施狀況完善。 |
周邊環境 | 周邊有太古里、339購物中心、王府井等購物中心;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特殊教育學校、 (略) 天涯石小學、成都十七中等學校; (略) 、 (略) (略) (略) (略) (略) ,公共配套設施狀況較好。 | 交通情況 | (略) ,4路, (略) , (略) , (略) 等公交車,距離地鐵4號線/6 (略) 站、2號線東門大橋站較近,交通便捷度較好。 |
使用狀態 | 維護良好,能正常使用。 |
抵債、租賃等他項權利情況 | 無 | |||||||||||
重要信息披露 | 評估報告中需披露的事項: 1、估價結果是在交易雙方依稅法規定分別繳納各自承擔稅金條件下的房地產價值,估價結果含估價委托人應承擔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等稅金,估價結果不含估價委托人應繳納的處置前欠繳的房屋水電費、物業費等費用。 2、根據估價委托書,在價值時點,估價對象未設立抵押、租賃、擔保等權利。經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查驗,估價對象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亦見未登記有他項權利;經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實地查勘,估價對象處于閑置狀態,因此評估未考慮上述權利對估價對象房地產價值的影響。 | |||||||||||
其他披露內容 | 1、因本標的涉及國有不動產過戶,其轉讓過程中較其他轉讓方式有所不同,涉及到相關稅務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核流程實際較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從聯交所出具交易憑證之日起至辦理過戶手續約需要150個工作日。 2、詳見交易所備查文件。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 (略) | ||
注冊地(住所) | (略) 成 (略) 16號 | ||
經濟類型 | 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
國資監管機構 | (略) 國資委監管中央企業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 (略)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 (略) |
交易條件 | 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在充分了解產權標的的情況下,于掛牌期內遞交受讓申請,并在掛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證金(詳見保證金設定)到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指定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遞交保證金后即為意向受讓方在《物權受讓申請書》中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資格。意向方被確定為受讓方,且采用協議轉讓方式的,該交易保證金轉為締約保證金,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轉為部分交易價款;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在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轉為締約保證金,締約保證金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轉為部分交易價款。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的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2、信息發布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遞交保證金的,采用協議方式轉讓,意向受讓方應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的價格受讓產權,并按照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通過產權交易系統進行報價,報價高于或等于掛牌價格的,則該報價成為受讓價格。意向受讓方完成報價并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完成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信息發布期滿后,如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略) 絡競價-多次報價的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和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按照《競價實施方案》的要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3、本項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無需銀行貸款的,受讓方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支付到上海聯 (略) 指定賬戶。上海聯 (略) 出具交易憑證且經轉讓方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轉讓價款劃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2)需銀行貸款的,符合購房按揭政策的受讓方可申請用銀行貸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價款,受讓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證金)不得少于購房合同總價款的35%。首付款(含交易保證金)和交易服務費須由受讓方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到聯交所指定賬戶,并同意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出具交易憑證,且出具憑證后轉讓方可向交易所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將首期價款劃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受讓方需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妥銀行貸款手續(包括簽署貸款抵押合同、支付相關費用等手續),按揭貸款部分直接轉入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受讓方已付款及銀行同意貸款之和與受讓價格的不足部分,受讓方需得到貸款金額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該不足部分支付到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若由于受讓方原因或銀行貸款政策變化等其他非轉讓方原因導致銀行貸款不成或貸款不足的,由于受讓方的原因未按時支付交易價款,轉讓方有權暫停后續房屋買賣交易。受讓方逾期支付交易價款的,轉讓方將按購房總價的每日萬分之五收取滯納金;若超過30天,則視作受讓方違約,轉讓方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退還已付價款(不含保證金)并另行公開處置標的。 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即成為競買人并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競買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該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轉讓方同時承諾,如因轉讓方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推進或者發生其他違規違約行為時,以對競買人設定的承諾條件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①產權交易機構通知的規定時限內,競買人未通過產權交易系統進行有效報價的;②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規定時限內簽署《產權交易合同》。(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 (略) 絡競價中競買人未提交競買文件的; (略) 絡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效報價的;③競 (略) 絡競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有關規則簽署《產權交易合同》。(3)違反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5、轉讓標的權屬變更登記過程中所涉及的稅費,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自承擔。 6、轉讓方應于交易雙方辦理完成房屋過戶手續(以不動產登記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日期為準)并且在轉讓方收到全部交易價款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交付給受讓方。 7、交易雙方應相互配合,共同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確定受讓方后,除因政府對房地產交易政策、法規、規定作出剛性調整,使受讓方交易受約無法進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規認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讓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讓后的交易行為,也不得更換受讓方主體,否則均按違約處理。 8、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的同時須提供經轉讓方加蓋公章的現場踏勘確認函(文件詳見公示附件)及書面承諾:(1)意向受讓方已自行對照并充分了解國家及地方關于購房資格的規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資格,決定是否參與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2)轉讓標的以現狀交接,受讓方同意按照標的物及標的物室內外裝修等現狀接收轉讓標的。(3)標的房產涉及的物業、水、電等相關費用如有欠繳,辦理過戶手續之前產生的費用由轉讓方承擔,辦理過戶手續之后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如涉及補交房屋維修基金個人部分由受讓方承擔。(4)認可并已詳細閱讀本轉讓項目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所揭示的內容并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自愿全部接受轉讓公告的內容并承擔全部或有風險。 9、受讓方須按成交金額的0.8%支付交易服務費。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 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讓方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3.意向受讓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10.*萬元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期滿前交納 |
信息披露期 | 10個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展示時間 | 掛牌公示期內 |
展示地點 | 項目所在地 |
聯系人 | 張寧 |
聯系電話 | * |
附件 | |||||
序號 | 名稱 | ||||
1 | 現場踏勘確認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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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