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意向受讓方出現下列其中情況之一的,視為受讓方違約,本中心有權不退回方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已經獲得受讓資格的,本中心有權予以撤銷,并在轉讓人的同意下進行再次處置: 1.意向受讓方在競價過程中違反競價規則和產權交易相關規則,擾亂競價秩序的; 2.意向受讓方經本中心確認為受讓方后,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按《掛牌公告》或交易合同要求履行義務,且逾期時間超過10日的; 3.意向受讓方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本中心損失的; 4.意向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轉讓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5.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6.意向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未按交易條件的要求完成標的交付交接的、逾期支付交易服務費和成交款及履約保證金等費用的; 7.意向受讓方被確認受讓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8.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9.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0.其他依據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交易(報名)保證金的情形。 11. 受讓方違約,轉讓方和本中心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將不再退還,并有權收回交易標的,經轉讓方同意后進行再次處置。再行處置的,原受讓方應當支付第一次交易中應當支付的交易服務費,再行處置的價款低于前次成交價款的,違約受讓方應補足差額。同時,本中心有權追究違約受讓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12.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本所有權以承租人交納的保證金總額為限,并在承租人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承租人和掛牌申請人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掛牌申請人的指定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