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略) 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工作要求,現公示《陽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2022年版)》。
陽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2022年版)
序號 | 部門職責 | 依據 | 工作事項 | 不履職或履職不到位責任情形 |
1 | 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 (略) 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略)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2.指導協調、 (略) 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考核、巡查工作。 3. (略) 安全生產形勢, (略) 安全生產信息。 4.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 | 1.未按要求轉發或印發文件部署相關工作。 2.未按規定組織召開相關安全生產綜合性會議。 3.在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
2 | 生產安全事 (略) 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略) 理條例》。 4.《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 (略) 理,監督 (略) 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對工礦商貿行業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 1.未依法提請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 2.事故調查程序不合法。 3.在組織事故調查中徇私舞弊。 |
3 | 安全生產誠信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4.《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 5.《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依職責負責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 | 對符合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對象不依法納入的。 |
4 |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略) 理條例》。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5.《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6.《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以及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2.統籌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力量建設,負責 (略) 各類應急專業隊#開展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3.承擔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和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 1.未按要求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專項預案以及開展應急演練。 2.未依職責對企業應急預案備案。 |
5 | 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4.《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依法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指導,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除外)的操作資格證以及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2. (略) 級、縣級、鎮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 | 1.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頒發有關安全證書的。 2.發現涉及“三項人員”培訓、考核、持證方面違法行為不 (略) 、糾正的,接到上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 (略) 理的。 3.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移送有管轄權 (略) 理的。 |
6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4.《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負責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并監督檢查, (略) 非法違法行為。 | 1.對發現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服務中介違法行為不 (略) 、糾正的。 2.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 (略) 理的。 3.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屬于本部門管轄,不移送有管轄權 (略) 理的。 |
7 |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4.《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5.《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依法監督非煤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2.負責職責范圍內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負責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 4.依法監督非煤礦山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以及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 1.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企業予以許可的。 2.發現違法行為不 (略) 、糾正的。 3.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 (略) 理的。 4.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 (略) 理的。 5.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移送有管轄權 (略) 理的。 |
8 |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5.《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6.《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7.《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9.《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10.《 (略) 安全生產委員會關 (略) 危險化學品安全專業委員會的通知》(陽安〔2022〕14號)。 | 1. (略) 危險化學品安全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2. (略)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和重大風險防控舉措。 3.組織開展涉及多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防控專項治理。 4.依法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港區內儲存經營企業除外,下同)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5.負責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6.負責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略) 石油天然氣管道(城鎮燃氣除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7.依法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以及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8.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 (略) 。 | 1.未按規定組織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綜合性會議。 2.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予以許可的。 3.發現違法行為不 (略) 、糾正的。 4.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 (略) 理的。 5.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 (略) 理的。 6.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移送有管轄權 (略) 理的。 |
9 |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4.《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5.《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依法監督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查處非法違法行為。 2.負責職責范圍內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經營許可和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依法監督職責范圍內煙花爆竹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以及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4.依職責開展煙花爆竹打非工作。 | 1.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企業予以許可的。 2.發現違法行為不 (略) 、糾正的。 3.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 (略) 理的。 4.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 (略) 理的。 5.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移送有管轄權 (略) 理的。 |
10 |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八大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4.《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訂<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試行)>的通知》(應急廳〔2019〕17號) 5.《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1.依法指導、監督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職責范圍內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依法監督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以及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 1.對不符合要求的金屬冶煉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予以批復同意的。 2.發現違法行為不 (略) 、糾正的。 3.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 (略) 理的。 4.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 (略) 理的。 5.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不移送有管轄權 (略) 理的。 |
11 |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 4.《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組織指導和 (略)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不當履行或者違法履行有關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
12 | 消防工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3.《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4.《 (略) 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 (略) 黨政部門及中央、省駐陽江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陽機編〔2022〕9號)。 | (略) 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消防工作。 | 1未根據消防救援機構的提請,依法將重大火災隱患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的。 2.未根據消防救援機構的提請,依法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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