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依據委托方申請,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布項目公告。 交易中心項目公告披露的項目相關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交易中心對任何人的承諾。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交易中心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交易中心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條 意向投資人(報名人)【指競買人或競租人等,下同】參與交易的,應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并仔細閱讀本交易須知。 第三條 意向投資人報名前應認真閱讀交易中心發布的項目完整公告、交易風險提示書、申請人承諾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風險、項目情況、瑕疵披露、相關權利義務等。 第四條 (略) 【指“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及“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交易系統(http://**#/login)”,下同】為交易中 (略) ,意向投 (略) 參與交易。
二、 (略) 上報名的說明 第五條 意向投資人參與交易, (略) 進行注冊、提交報名申請。 第六條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對項目交易標的現狀和已知的瑕疵、風險進行了披露,但該行為不能視為交易中心對交易標的的現狀、品質作出保證,交易中心對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意向投資人應對項目交易標的進行實地考察和盡職調查。 第七條 意向投資人報名應具備項目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并確保其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 意向投資人應在項目公告要求的有效報名時間段內按照交易中心項目公告的要求提交報名材料,并交納足額交易保證金(以在規定時間內到達交易中心指定賬戶為準)。交易保證金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九條 若享有優先權的意向投資人參與交易的,該意向投資人應遵循項目公告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報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報名手續的意向投資人不得單方撤回報名,否則將承擔項目公告或交易須知中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還意向投資人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等違約責任。
三、關于暫停或終止的說明 第十一條 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交易活動中止或終止: (一)沒有意向投資人按照本項目公告規定的程序提交報名材料及交納交易保證金,本次交易活動終止; (二)經資格審查,沒有符合資格的意向投資人,交易活動終止; (三)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導致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根據情況交易活動予以中止或終止。 (四)項目中止的,當導致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動在調整時間后繼續進行。 四、關于通知(復函)事項的說明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種方式向意向投資人發送有關事項通知: (一)通過交 (略) 發布有關事項通知(復函); (二) (略) 向意向 (略) 上注冊賬戶發送系統通知; (三)通過項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項目報名聯系人的手機號碼向意 (略) 上注冊賬戶或意向投資人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聯系人手機號碼發送手機短信; (四)通過項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報名聯系人的郵箱向意向 (略) 上注冊賬戶的郵箱或意向投資人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聯系人郵箱發送郵件; (五)按意 (略) 上注冊賬戶的聯系地址或意向投資人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聯系地址以郵寄方式發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順豐等快遞郵寄方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網站信息或手機短信或郵件一旦發送成功即視為通知(復函)已經送達,郵寄方式發送的以寄出信件滿三個日歷日即被視為送達,如采用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通知(復函)送達即表明意向投資人已知悉通知(復函)送達內容。若因意 (略) 上注冊賬戶或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聯系人手機號碼、郵箱有誤或未 (略) 站信息或手機短信或郵件或信件,造成其無法及時參與交易或無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資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意向投資人對于交易中心在組織項目競價、交易過程中任何發出且要求回復的函件、通知等文件應在送達后應及時或根據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時限予以回復,不予回復或逾期回復的,視為意向投資人對交易中心發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內容及所涉相關事項表示同意。
五、關于項目公告修改和補充的說明 第十四條 在報名截止時間前,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規定以補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項目公告的內容。 第十五條 意向投資人如對項目公告有疑問,應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由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在收到疑問后及時按照本須知關于通知(復函)事項的說明的方式給予答復。意向投資人若有疑問應在項目報名截止時間前2個工作日提出,并在提出疑問的書面函件中預留聯系方式(包括意向投資人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郵箱和聯系地址),否則不予答復。 六、關于資格審核的說明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對意向投資人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對意向投資人提交的交易保證金和報名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經審核確認合格的意向投資人才有資格參與競價。交易中心或委托方的資格審核為形式審核,即對意向投資人提交的報名材料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意向投資人須對所提交的報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通過資格審核合格的意向投資人才能參與競價。對未通過資格審核的意向投資人,委托方和交易中心無需作出解釋或說明。 七、 (略) 上競價的說明 第十七條 意向投資人的交易資格被確認后,應按照項目公告的 (略) 絡競價。競價過程中,意向投資人應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項目公告的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規范操作。 第十八條 在網絡競價過程中,如發生操作系統故障等無法繼續競價的情形時,交易中心將視具體情況作出中止、重新開 (略) 絡競價時間等的決定,并在交 (略) 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須知關于通知(復函)事項的說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資人,意向投資人應無條件接受此相應安排,交 (略) 不承擔任何責任。繼續競價或重新競價的規則如下: (一)競價記錄可以恢復的,繼續競價。繼續競價時將增加一定時間的自由報價期,起始價為中止時意向投資人的最高有效報價; (二)競價記錄無法恢復的,以掛牌價位起價重新競價。 八、關于優先權的說明 第十九條 擁有優先權的意向投資人可以點擊“報名并提交保證金之后”,在“受讓申請”里“是否主張優先權”點擊“是”。該意向投資人參加競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條 網絡競價(正向一次)優先權行使: 網絡競價(正向一次)分為報價時間和行使優先權時間(以下簡稱“行權時間”)兩個階段。報價時間結束后即進入行權時間。在行權時間內,優先權人可以通過點擊“行使優先購買權”或“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按鈕選擇是否行使優先權。若優先權人選擇行使優先權,則由優先權人以非優先權人的最高報價成為最終投資人(受讓方或承租方或投資方,下同);若優先權人選擇放棄行使優先權或未在行權時間內作出選擇的,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的最高報價的非優先權人按其報價成為最終投資人。 進入行權時間,當優先權人點擊了“行使優先權”或“放棄優先權”的按鈕后或行權時間結束后,所有意向投資人均可在“查看報價記錄”界面看到標的的所有報價和成交價。 第二十一條 網絡競價(正向多次)優先權行使: 當競價標的經公開征集產生1名合格意向投資人時,該合格意向投資人應當通過報價系統在規定的報價期內以不低于掛牌價進行報價。當交易標的經公開征集產生2名或2名以上合格意向投資人時,交易標的的非優先權人報出當前最高價格,享有優先權意向投資人可以通過報價系統選擇跟進、加價或放棄;若非優先權人再行加價,優先權人可繼續選擇跟進、加價或放棄,若優先權人放棄行使優先權的,則報價最高的非優先權人即成為本次交易標的的最終投資人;若優先權人報出最高報價或以最高報價行使優先權,且非優先權人均放棄加價時,則該優先權人即成為本次交易標的的最終投資人。 九、關于交易成交的說明 第十九條 本須知所稱交易成交是指: (一)報名期限屆滿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資人的,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要求,確定符合簽約條件的意向投資人,即視為交易成交; (二)交易中心以及項目公告的交易規則要求的其他應當視為交易成交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