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方合法持有標的物并對標的物擁有 (略) 置權,標的存放地點為新 (略) ,雙 (略) 各一套設備(設備清單詳見附件)。 二、意向受讓方在公告期內須至現場仔細、認真查勘現場,評估轉讓資產的實際狀況,并充分預估到涉及稅費稅率情況、閑置資產拆卸環境、拆卸難度以及拆卸后的資產狀況。意向受讓方自行向轉讓方咨詢所涉稅費開票情況(稅種、稅率等)。在施工過程中,需自行做好現場警示標牌和圍擋的設置工作。若根據有關規定須報備或交通管制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許可或報備手續,未辦理的,受讓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三、意向受讓方在申請受讓前應當認真仔細閱讀《資產轉讓合同》(詳見公告附件),一旦成為受讓方,須與轉讓方簽署該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應條款的約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簽合同或者逾期簽署合同,若有上述情形其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給轉讓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交易保證金數額的,受讓方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另外,出現上述情形時轉讓方有權直 (略) 置標的資產。 四、 轉讓雙方簽訂《資產轉讓合同》后,受讓方須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向轉讓方繳納履約保證金#元人民幣,受讓方最終安全和如期完成拆除后由轉讓方無息退回履約保證金。如受讓方違反 《資產轉讓合同》約定,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轉讓方將扣除受讓方相應履約保證金作為對轉讓方的補償,履約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轉讓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五、標的物整體轉讓,不分拆,須按標的物的現狀整體受讓。 六、受讓方對轉讓標的的拆除 (略) 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應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垃圾清運工作,以及 (略) 、附屬物等的臨時破壞的恢復工作。 七、受讓方須按合同約定付清所有款項后,方可辦理標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裝運等工作,并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費用,在拆卸、切割、裝 (略) 置等工作過程中,如發生安全環保事故的,由受讓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八、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者轉讓方對標的物拆除有特別要求的,受讓方須自身具備或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拆除標的物,并將委托拆除合同和/或相關資質證書作為簽署《資產轉讓合同》的必要附件。 九、成交后,轉讓方將至相關部門辦理標的物的注銷登記手續。 以上標的物情況說明僅供參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項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轉讓方及交易所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受讓方參與競買,即表明受讓方愿意按照轉讓標的實際狀況競買,受讓方應充分考慮瑕疵風險因素及其他綜合因素,慎重競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