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管影(增)〔2024〕222號
(略) (略) :
你公司報送的《 (略) (略) 新增年產次拋瓶(略)個擴建項目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及相關資料收悉。經研究,現對《報告表》批復如下:
一、 (略) (略) 擴建地 (略) (略) 新塘鎮沙埔官道 (略) 3號(廠房C-1)一樓第一層,先后于2020年和2023年取得環評批復(穗增環評〔2020〕388號、穗環管影(增)〔2023〕172號),于2023年及2024年完成環保竣工驗收。擴建項目新增占地面積600平方米,建筑面積600平方米,新增年產次拋瓶(略)個。項目新增員工人數10人,均不在項目內食宿。全年工作230天,實行2班制,每班工作8小時。項目新增投資(略)元,其中環保投資(略)元。
根據《報告表》的評價結論及其技術評估意見(穗環投咨字〔2024〕893號),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的前提下,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的評價結論。
二、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營運期,項目產生的生活污 (略) 理達到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經市 (略) 排入永 (略) 理廠。
(二)營運期,項目產生的顆粒物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略),含2024年修改單)中表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非(略)烷總烴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略),含2024年修改單)中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表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標準;臭氣濃度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略))中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和表1二級新、擴、改建標準;廠區內非(略)烷總烴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 (略) 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要求( (略) 1h平均濃度值和 (略) 任意一次濃度值)。
(三)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略))3類標準。
(四)應對固體廢物實行分類收集、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體 (略) 置應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規定。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略))。
(五)該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為揮發性有機物0.57噸/年(其中有組織排放0.095噸/年,無組織排放0.475噸/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替代為揮發性有機物1.14噸/年, (略) (略) 。
(六)國家或地方對該項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標準新要求的,從其規定執行。
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竣工后,你司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如涉及規劃、土地利用、建設、水務、消防、安全等問題,按相關部門規定和意見執行。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行政復 (略) 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 (略) (略) (略) 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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