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興東方藍港綠化基地債權表核查稿(一)》的通知
一、清算組對新作出審查結論的債權編制了《北京興東方藍港綠化基地清算組債權表核查稿(一)》(以下簡稱“《債權表(一)》”),現根據《 (略) (略) (略) 強制清算案件操作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向全體債權人公示《債權表(一)》并提請債權人、債務人核查。
二、請債權人、債務人核查《債權表(一)》,如對《債權表(一)》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可以自《債權表(一)》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 (略) 公示后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復核,在《債權核查意見表》(詳見附件)中列明有異議的債權編號及債權人名稱,同時說明異議事項、事實和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清算組將對所提異議的債權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異議人。經清算組復核,異議成立的,清算組將對《債權表(一)》進行修正。如果因文字表述、數據統計錯誤或者修正后債權金額小于本次《債權表》載明的債權金額的,清算組將直接作出修正并通知申報人。
債權人、債務人對清算組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債權表(一)》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 (略) 公示后十五日內根據《 (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的 (略) 第一 (略) 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強制清算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如債權人、債務人未在債權核查期限內向清算組提出異議復核申請, (略) 第一 (略) 提起訴訟的,視為對《債權表(一)》無異議。
三、對于未出具結論的債權及后續新申報的債權,清算組將及時審查并另行提交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進行核查。
特此說明。
北京興東方藍港綠化基地清算組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1、北京興東方藍港綠化基地清算組債權表核查稿(一)
2、債權核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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