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3.10條的規定,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略) 監管人員現場核查,發現部分原登記地址上無
注冊登記的使用單位或特種設備;還有部分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已搬遷、報廢或轉讓等未辦理相關手續。 (略) 依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3.10報廢”條款規定,將對此類設備予以停用或注銷(停用或注銷特種設備清單詳見附件),如對附件中停用或注銷設備有異議的單位,于2025年4月18日 (略) 場 (略) 進行問詢或說明,逾期將作停用 (略) 理。
上述注銷后的特種設備如還在其它地方繼續使用,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特此公告。
聯系人:李琪;電話:*;地址:濱 (略) 6號。
(略) 場 (略)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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