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要求 | 本項目情況 | 是否符合 |
(略) 約束 |
(一)優先保護生態空間。生態保護紅線按照國家、 (略) 有關要求進行嚴格管控;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 (略) 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 (略) 、風 (略) 、飲用水水 (略) 等區域,依照法律法規執行。在嚴格遵守相應地塊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 (略) 雙城間綠色生態屏障、大運河核 (略) 等區域管控要求。對占用生態空間的工業用地進行整體清退, (略) 生態廊道完整性。 | 本項目選址不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 | 符合 |
(二)優 (略) 。加快鋼鐵、石化等高耗水高排放行業結構調整,推進鋼鐵產業“布局集中、產品高端、體制優化”,調整優化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 (略) ,相關建設項目須 (略) 級產業政策要求。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不得新增圍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線的用海項目,已審批但未開工的項目依法重新進行評估和清理。大運 (略) 域嚴格落實《大運河天津段核 (略) 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試行)》要求。除與其他行業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外,新建石化化工項目原則上進入南 (略) ,推動石化化工產業向南 (略) 集聚。天津 (略) 臨港化 (略) 、大港石化 (略) 和中國石油、中國石化現有在津石化化工產 (略) 控制發展,除改擴建、技術改造、安全環保、節能降碳、清潔能源以及依 (略) 域原材料向下游消費端延伸的化工新材料等項目外,原則上不再安排其他石化化工項目。在 (略) 的基礎上,劃分“三區一線”, (略) 別化政策引導,保障工業核心用地,保護制造業發展空間,引導零星工業用地減量化調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本項目為風力發電項目,不屬于工業類項目。項目選址不在大運河天津段核 (略) 范圍內。 | 符合 |
(三)嚴格環境準入。嚴禁新增鋼鐵、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電解鋁、氧化鋁、煤化工等產能;限制新建涉及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對人居環境安全造成影響的各類項目,已有污染嚴重或具有潛在環境風險的工業企業應責令關停或逐步遷出。嚴控新建不符 (略) 水資源條件高耗水項目,原則上停止 (略) 外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業項目。除已審批 (略) 級專項規劃的項目外,垃圾焚燒發電廠、水泥廠等原則上不再新增以單一焚燒 (略) 置 (略) 理一般固體廢物的能力。禁止新建燃煤鍋爐及工業爐窯,除在建項目外,不再新增煤電裝機規模。永久基本農 (略) 域禁止規劃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 本項目不屬于工業類項目。 | / |
(四)生態建設協同減污降碳。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科學推進國土綠化行動,不斷增強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和#地碳匯功能。推進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加快岸線整治修復,因地制宜實施退養還灘、退圍還濕等工程,恢復和發展海洋碳匯。 (略) 水體自然岸線保有率。強化生態保護監管,完善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落實不同生 (略) (略) 保護、修復、監管要求。 | 本項目為風力發電項目,可提高風電可再生能源在電力結構中的比重,有利于能源結構低碳轉型。 | 符合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一)實施重點污染物替代。嚴格執行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產能置換要求。新建項目嚴格執行相應行業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按照以新帶老、增產減污、總量減少的原則,結合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實行重點污染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兩項大氣污染物和化學需氧量、氨氮兩項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差異化替代。 | 本項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總量。 | 符合 |
(二)嚴格污染排放控制。25個重點行業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火電、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焦化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推進燃煤鍋 (略) 整合,整改或淘汰排放治理設施落后無法穩定達標的生物質鍋爐。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建立管理臺賬,以石化、化工、煤電、建材、有色、煤化工、鋼鐵、焦化等行業為重點,全面梳理擬建、在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實行清單管理、 (略) 置、動態監控。到2030年, (略) 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 | 本項目運營期不產生廢氣。 | 符合 |
(三)強化重點領域治理。深化 (略) 水污染防治集中治理,確保污 (略) 理設施達標排放,園區內工業廢水 (略) 理要求,持續推動現有廢水直排企業污水穩定達標排放。嚴格入海排污口排放控制。繼續加快城 (略) 理設施建設,全 (略) 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全面防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無組織排放。加強農村環境整治,推進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控。控制農業源氨排放。強化天津港疏港交通建設,深化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嚴格落實禁止使用高 (略) 移 (略) 域的規定。強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推進電力、冶金、建材、化工等重點行業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生產、銷售和使用,推廣使用可降解可循環易回收的替代產品,持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大力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實現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強塑料污染全鏈條治理,整治過度包裝,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市固體廢物產生強度穩步下降,固體廢物循環利用體系逐步形成。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基本健全,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 8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現全覆蓋。 | 本項目廢潤滑油、廢油桶、廢含油抹布和手套、廢變壓器油及廢鉛蓄電池,均按危險廢物交由有資 (略) 理。 | 符合 |
(四)加強大氣、水環境治理協同減污降碳。加大PM2.5和臭氧污染共同前體物VOCs、氮氧化物減排力度,選擇治理技術時統籌考慮治污效果和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強化 VOCs源頭治理,嚴格新、改、擴建涉VOCs 排放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門檻,推進低VOCs 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落實國家控制氫氟碳化物排放行動方案,加快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線改造,逐步淘汰氫氯氟烴使用。開展移動源燃料清潔化燃燒, (略) 移動源大氣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協同治理。提高工 業用水效率,推進 (略) 用水系統集成優化。 (略) 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體系。持續推動城 (略) 理節能降耗,優化工藝流程, (略) 理效率,推 (略) 理廠污泥沼氣熱電聯產及水源熱泵等熱能利用技術,提 (略) 置水平。開展城 (略) 理和資源化利用碳排放測算,優 (略) 理設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控 (略) 理廠#烷排放。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 本項目運營期不產生廢氣、廢水。 | 符合 |
環境風險防控 |
(一)加強優先控制化學品的風險管控。重點防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汞等化學品物質的環境風險,研究推動重點環境風險企業、工序轉移,新建石化項目向南 (略) 集聚。嚴格涉重金屬項目環境準入,落實國家確定的相關總量控制指標,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施“等量替代”或“減量替代”。嚴防沿海重點企業、園區,以及海 上溢油、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環境風險。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鑒別制度,積極推動 (略) 危險廢物聯防聯控聯治合作機制建立,加強 (略) 環境風險防控。加強放射性廢物(源)安全管理,廢舊放射源100%安全收貯。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整治,對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依法關閉。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加快實現重大危險源企業數字化建設全覆蓋。推進“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的建設完善,涉及國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裝置必須實現自動化控制,強化本質安全。加強危 (略) 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提升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水平。 | 本項目不涉及。 | / |
(二)嚴格污染地塊用地準入。實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 本項目不涉及。 | / |
(三)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動態更新土壤、地下水重點單位名錄,實施分級管控,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完成土壤污染源頭管控重大工程國家試點建設,探索開展焦化等重點行業土壤污染源頭管控工程建設。深入實施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劃定地下水污染防 (略) 域,分類鞏固提升地下水水質。加強生活垃圾填埋場封場管理,妥善解決滲濾液問題。強化工礦企業土壤污染源頭管控。嚴格防范工礦企業用地新增土壤污染。動態更新增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強化重點監管單位監管,定期開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監測,監督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義務,依法將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實施重點行業企業分類分級監管,推動高風險在產企業健全完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和工作措施。鼓勵企業因地制宜實施防腐防滲及清潔生產綠色化改造。加強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措施。 | 本項目不涉及。 | / |
(四)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控地下水污染風險。 (略) 地下水污染 (略) 劃定。2024年底前完成地 (略) 絡建設,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解析污染來源,探索建立地下水重點污染源清單。加快制定地下水水質保持(改善)方案,分類實施水質鞏固或提升行動, (略) 區域地下水環境風險管控、污染治理修復模式。 | 本項目不涉及。 | / |
(五)加強土壤、地下水協調防治。推進實現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新(改、擴)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嚴格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重點企業定期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污染隱患排查。加強調查評估,防范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周邊土壤污染,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管理,對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業企業和關停搬遷 (略) 理廠、垃圾填埋場、危 (略) 置場、工 (略) 等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加強石油、化工、有色金屬等行業騰退地塊污染風險管控,落實優先監管 地塊清單管理。推動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全覆蓋,建立分級評審機制,嚴格落實準入管理,有效保障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 | 本項目不涉及。 | / |
(六)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開展外來入侵物種科普和監測預警,強化外來物種引入管理。 | 本項目植被恢復時,選取本地適生的樹、草種,避免引入外來物種。 | 符合 |
資源開發效率要求 |
(一)嚴格水資源開發。嚴守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提高工業用水效力,推動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業達到用水定額標準。促進再生水利用,逐步提高沿海鋼鐵、重化工等企業海水淡化及海水利用比例;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新增取水許可。 | 本項目不涉及。 | / |
(二)推進生態補水。實施生態補水工程,積極協調流域機構,爭取外調生態水量,合理調度水利工程,不斷 (略) 徑,充分利 (略) 理廠達標出水,實施河道、水庫、濕地生態環境補水。 (略) 和 (略) 為重點加強再生水利用,優先工業回用、市政雜用、景觀補水、河道濕地生態補水和農業用水等。保障重點河湖生態水量(水位)達標,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 | 本項目不涉及。 | / |
(三)強化煤炭消費控制。削減煤炭消費總量,“十四五”期間,完成國家下達的減煤任務目標,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 比重 (略) 級目標要求。嚴控新上耗煤項目,對確需建設的耗煤項目,嚴格實行煤炭減量替代。推動能源效率變 革,深化節能審批制度改革,全 (略) 域能評,確保新建項目單位能耗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 本項目不涉及。 | / |
推動非化石能源規模化發展,擴大天然氣利用。鞏固多氣源、多方向 (略) ,持續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推動能源供給體系清潔化低碳化和終端能源消費電氣化。堅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重,加快綠色能源發展。大力開發太陽能,有效利用風資源,有序開發中深層水熱型地熱能,因地制宜開發生物質能。持續擴大天然氣供應,優化天然氣利用結構和方式。支持企業自建光伏、風電等綠電項目,實施綠色能源替代工程,提高可再生資源和清潔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發電、并網。支持企業利用合作建設綠色能源項目、市場化交易等方式提高綠電使用比例,探 (略) 荷儲一體 (略) 。“十四五”期間,新增用能主要由清潔能源滿足,天然氣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 (略) 級目標要求;非化石能源比重力爭比2020年提高4個百分點以上。 | 本項目為風力發電項目, (略) 域綠電比重,有利于能源結構低碳轉型。 | 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