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縣 (略) 建設地 (略) 常山縣古縣畈村,西至古縣畈村居民住宅,東至古縣畈村居民住宅,北至滬瑞線,南至農田,整體占地面積為(略)平方米,中心點坐標為118.(略)°,28.(略)°。地塊內歷史主要為農田、商鋪、小作坊。現狀為農田,商鋪、小作坊已搬離。根據相關未來規劃情況,本次地塊未來擬規劃為常山縣 (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略) 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要求,“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 (略)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要求地塊變更為敏感用地的,責任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敏感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辦發〔2023〕234號)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碼07)、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代碼08),公園綠地中(代碼1401) (略) 公園和兒童公園用地。
基于此,常山縣 (略) 針對本次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起進行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經匯總分析后編制本次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根據現場實際地形情況共于地塊內布置柱狀樣土壤點位6個,地下水點位3個。另外 (略) 設置土壤和地下水對照點各一個。檢測指標土壤為pH+土壤45項+石油烴C10-C40,地下水為地下水35項+土壤45項+石油烴C10-C40。
土壤評價標準采用《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略))中表1與表2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進行評價。地下水采用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略)-2017)中的Ⅳ類標準值,對于該標準未制定的因子, (略) 地方標準《 (略)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 (略) 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第一類用地篩選值以及《美國 (略) 域環境質量篩選值》(2024年5月,Tap water(TR=1E-06,HQ=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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