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地點:拱辰北大 (略) 交叉口西100米
公示時間:2024-07-16
受理時間:2024-07-03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1、大氣環境保護措施本項目污水處理站的各構筑物均密閉,構筑物池壁預留進、出氣口,通過風機把處于自由擴散狀態的氣體收集起來,采用光氧+活性炭吸附凈化后通過管道引至污水站屋頂的排氣筒(DA001)排放,排放高度約為8m。項目煎藥過程中產生的異味經收集后通過管道內活性炭吸附裝置凈化后無組織排放。2、水環境保護措施本項目排放的廢水全部經污水處理站 (略) (略) 最終匯入良鄉污水處理廠達標處理。3、聲環境保護措施本項目選用低噪音設備,設備噪聲采取基礎減振、建筑隔聲、距離衰減等降噪措施。4、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措施本項目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廢包裝物)出售給物資回收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貯存于醫療廢物暫存間,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定期清運、處置;其他危險廢物(污泥)委托北京金隅紅樹林 (略) 定期清運、處置;生活垃圾委托當地環衛機構定期清運,日產日清。
公眾參與情況:wu
聯系人:吉瑞萍
聯系電話:*
環評單位名稱:北京中環 (略)
審批部門:房山區生態環境局
郵政編碼:*
郵寄地址:房山區良 (略) *26號
傳真電話:*
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名稱: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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