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和 (略) 破產重整案
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結果及決議的公示
2023年3月17日,橫 (略) (略) 和 (略) 進行破產預重整,同日指定江西公仁律師事務 (略) 和 (略) 臨時管理人。2024年1月3日,橫 (略) 裁 (略) 和 (略) (以下簡稱“和煜公司”)破產重整一案,同日指定江西公仁律師事務 (略) 和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7日, (略) 和 (略) 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會議審議了《關于提請委托債權人委員會行使相關職權的報告》和《 (略)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報告》等議題。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通 (略) 線上召開,會議簽到及表決截止時間2025年1月10日15:00,簽到及表決均 (略) 的數據為準。 (略) 統計,“根據《關于提請委托債權人委員會行使相關職權的報告》,委托債權 (略) 與相關人員或機構之間的糾紛決定調解方案”與《 (略) 和 (略)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均由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形成如下決議:
一、同意根據《關于提請委托債權人委員會行使相關職權的報告》,委托債權 (略) 與相關人員或機構之間的糾紛決定調解方案;
二、通過《 (略) 和 (略)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如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橫 (略) 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逾期未提出請求的,管理人將根據決議執行。
特此公示。
(略) 和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14日
聯系方式: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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