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市(特區、區)人民政府,六盤水高新區管委會,各經濟開發區(園區)管委會:
按照《 (略) (略) 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的意見》和《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關于調整組成人員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六盤水國土空間規委〔2023〕1號)要求,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決策機制,規范專家評審(咨詢)行為,提高規劃決策科學化水平,現將《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專家評審(咨詢)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專家評審(咨詢)工作規則(試行)
2024年3月15日
(聯系人:安 林;聯系電話:*)
附件: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專家評審(咨詢)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突出規劃公共政策屬性,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決策機制,規范專家評審(咨詢)行為,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提高規劃決策科學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的意見》和《 (略) (略) 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的意見》及《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關于調整組成人員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六盤水國土空間規委〔2023〕1號)要求, (略) 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評審(咨詢)專家,是指已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庫管理,并受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以獨立身份參加規劃評審的人員。
第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立由省外、省內、市內專家共同組成的專家庫。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2年更新一次。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 (略) 級專家庫的專家,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建立縣級專家庫,規劃評審(咨詢)時不得少于5名專家。
第四條評審(咨詢)專家申報、遴選、解聘、評審、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規則,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籌。
(略) 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市中心城區詳細規劃、地方性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規及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指南和技術規程、城市設計、城市重要節點(地段)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城市重大項目選址論證、國土空間規劃及重要節點(地段)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調整和修改等評審(咨詢) (略) 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評審(咨詢)工作由牽頭組織編制的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
第六條評審(咨詢)工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具體負責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現場評審(咨詢)專家并組建專家組、印發會議紀要;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具體負責制定會議方案、確定評審(咨詢)方式、明確參會人員、承辦會議會務、草擬會議紀要、督促修改完善、建立項目檔案等工作。
第七條縣級及以下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含“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地方性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規及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指南和技術規程、城市設計、城市重要節點(地段)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城市重大項目選址論證、國土空間規劃及重要節點(地段)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調整和修改等類型評審(咨詢)工作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章 專家申報和遴選
第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開征集國土空間規劃有關專業領域專家,有關專業領域專家可采取個人自薦和單位推薦方式,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專家庫采取自主填報、單位推薦、審核公示、入庫聘任等程序進行。
第九條專家申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堅決擁護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 (略) 線、方針和政策,作風正派,堅持原則,保守國家機密,無不良行為和信用記錄;
2.熱心為國土空間規劃事業服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方針以及技術規范和標準,熟知有關行業的發展動態;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積極維護公眾利益,能認真履行專家職責,客觀、公平、公正完成咨詢、論證和評審等工作;
4.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專業調研和指導工作,具有獨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業績顯著、貢獻重大的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不受此年齡限制。
5.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累計從事有關專業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副教授、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所在單位同意,能夠合理安排時間,及時高效完成有關工作任務。市、縣級層面的專家暫不具備副教授、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需累計從事有關專業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中級職稱,且符合下列第(三)款要求。業績顯著、貢獻重大的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可適當傾斜。
(二)專業條件
專業或研究方向應在以下學科范圍內:經濟學類;法學類(法學);社會學類(社會學、社會政策)、民族學類(民族學);歷史學類;物理學類(物理學、聲學、系統科學與工程);化學類;天文學類;地理科學類;大氣科學類;地球物理學類;地質學類;生物科學類;力學類;材料類;能源動力類;電氣類;電子信息類;自動化類;計算機類;土木類;水利類;測繪類;化工與制藥類;地質類;礦業類;交通運輸類;農業工程類;林業工程類;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建筑類;公安技術類(消防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安全科學與工程類;生物工程類;植物生產類;自然保護與環境生態類;動物生產類;林學類;水產類;草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農業經濟管理類;公共管理類;工業工程類;電子商務類;旅游管理類;藝術學理論類;美術學類;設計學類(具體參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3年)》)。
(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優先推薦
1.設計工作者,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專業領域成績卓著(在本專業核心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或者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主創人員完成的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建筑設計、工程設計項目,獲得過國家級或省級優秀設計獎及以上獎項);
2.在專業領域具有突出貢獻 (略) 或省特殊津貼的專家,或國家、省、市級評定的設計大師;
3.具有國家已實施執業注冊制度專業相應的執業注冊資格;
4.取得正教授、正高級技術職稱;
5.本地名人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可以按照專家遴選公開征集公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申報人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專家申報表;
(二)申報人身份證、畢業證及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從事有關工作的證明材料;
(四)取得國家注冊執業證書、科研成果和有關獎項等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材料。
申報材料應當如實填寫和提供,申報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人員提交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申報人員基本條件和技術條件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納入專家候選人名單,擇優選出一定數量專家并對專家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專家的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變更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不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條件或自愿退出專家庫的專家,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停止其專家評審(咨詢)資格,移出專家庫,并根據工作需要,對專家庫進行增補調整。
第三章 評審規則和流程
第十四條實行國土空間規劃“編”“審”分離機制,開展第三方獨立技術審查,參編單位專家應當主動回避,不得參與評審(咨詢)工作。
第十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隨機在專家庫中抽取并組建規劃、方案等評審(咨詢)專家組,并推薦一名專家為專家組長,專家組成員必須包含評審(咨詢)項目類型有關領域的專家,且不少于5名。
第十六條以下類型在按法定程序上報審批機關批準前,應當經專家評審(咨詢)。
(一)市、縣、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二)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
(三)市、縣級層面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
(四)地方性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規,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指南和技術規程;
(五)城市設計,城市重要節點(地段)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六)城市重大項目用地預審及選址、論證;
(七)國土空間規劃及重要節點(地段)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調整和修改;
(八)其他需要專家進行評審(咨詢)的事項。
第十七條 專家評審(咨詢)會議應當遵照以下流程:
(一)制定會議方案。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負責制定專家評審(咨詢)會議方案,明確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評審項目、評審方式、參會單位、專家人數及專業構成等,報分管領導審定。
(二)明確評審(咨詢)方式。原則上采用現場專家評審(咨詢)會議方式,必要時可先行組織現場踏勘。結合實際情況,可采取“線上”或“線上+線下”的評審(咨詢)方式。
(三)確定專家組成。專家人數為奇數,必須包含評審(咨詢)項目類型有關領域的專家,且不少于5名,具體專業構成如下:
規劃編制類: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等相關專業分別不少于1人,道路交通、給水排水、建筑、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測繪、林草、地質等相關專業的總人數不少于3人。
建筑工程類:建筑、結構等相關專業分別不少于1人,暖通空調、給排水、電氣、消防、道路交通、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經濟、風景園林等相關專業的總人數不少于3人。
市政工程類: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管理等相關專業分別不少于1人,建筑、給排水、道路交通、生態環境、消防、經濟、地理信息、地質等相關專業的總人數不少于3人。
城市重要節點公共建筑:城鄉規劃、建筑等相關專業分別不少于1人,城市設計、風景園林、道路交通、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地質等相關專業的總人數不少于3人。
用地預審及規劃選址:土地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等相關專業分別不少于1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熱力、地理、風景園林、生態環境、經濟、地理信息、測繪、林草、地質等相關專業的總人數不少于3人。
根據評審(咨詢)項目類型的特殊性需要,參加評審(咨詢)的專家可不限于以上專業領域。
(四)隨機抽選專家。根據會議方案,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現場評審(咨詢)專家。若抽取的專家因故無法參會或與評審(咨詢)項目有關聯須回避的,應補充抽取。并提前將評審(咨詢)項目方案電子版資料發送至專家郵箱(資料不得帶有涉密信息)。
(五)明確參會人員。列席評審(咨詢)項目所涉及的屬地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等應當列席參加專家評審(咨詢)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眾代表、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參會。
(六)按時召開會議。①參會專家推選1名專家組長;②聽取設計(編制)單位和業主介紹匯報詳細情況;③項目業主退場回避;④參會單位依次發言,提出意見和建議;⑤參會專家依次發言,提出評審(咨詢)意見;⑥專家組長總結發言,應充分聽取、采納現場專家和參會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專家組長匯總專家組成員簽名的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評審(咨詢)結論性意見;⑦會議主持人末位發言,提出有關工作要求。
(七)領取相應報酬。專家評審(咨詢)服務費、會議籌備等費用由設計(編制)單位承擔,專家評審(咨詢)服務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若遇特殊情況,可根據專家級別適當提高,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定。
(八)出具會議紀要。專家評審(咨詢)會議過程由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如實記錄,并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起草專家評審(咨詢)會議紀要,報專家組長和會議主持人審定同意后,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評審(咨詢)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核。
(九)督促修改完善。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負責督促項目業主落實專家評審(咨詢)意見,及時按要求修改完善。
(十)進行校核報批。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負責將修改完善后的規劃成果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對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行業有關標準滿足性及管理數據協調性等內容進行校核,通過后按程序報批。
(十一)建立項目檔案。涉及評審(咨詢)會議的會議方案、會議通知、項目文本、專家及參會人員簽到冊、會議紀要、會議照片、會議錄音、專家服務費領取證明等有關資料要分門別類進行歸檔。
第十八條規劃評審質量實行專家負責制。專家要對其出具的方案書面評審意見的科學性、可行性、合規性和質量負責,并對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負責;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負責評審(咨詢)工作的組織,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負責。
第十九條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咨詢)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評審程序進行獨立評審,提出署名的書面評審意見,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二十條建立專家信用評價制度,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應當于評審活動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對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聘請,獨立承擔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含“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地方性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規及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指南和技術規程、城市設計、城市重要節點(地段)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城市重大項目選址論證、國土空間規劃及重要節點(地段)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調整和修改等有關評審(咨詢)工作;
(二)參加省、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舉辦的有關業務培訓;
(三)向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評審(咨詢)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專家評審(咨詢)工作規則和有關制度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對評審(咨詢)項目有關情況具有知情權;
(六)對評審(咨詢)項目質量具有表決權;
(七)按照規定領取相應數額的報酬;
(八)選擇是否參與評審(咨詢)工作;
(九)自愿退出專家庫;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專家應遵循下列義務:
(一)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準則,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二)對提出的評審(咨詢)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對評審(咨詢)內容的合規性負責;
(三)嚴格保守秘密,泄露秘密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四)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予以協助配合;
(五)服從專家評審(咨詢)各項管理規定,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和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的管理;
(六)不斷提升自身專業水平,在所從事的領域不斷研究、創新;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定期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考評。充分吸納社會公眾、項目業主、編制單位和管理部門的評價。對認真履職、受到社會好評的專家,可予以表彰,在規劃編制、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傾斜。
在1年內被差評2次的,暫停專家評審(咨詢)工作6個月;被差評3次的,暫停專家評審(咨詢)工作12個月。累計被差評5次以上的,取消專家評審(咨詢)資格。
第二十四條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評審(咨詢)工作。
(一)工作不負責任,規劃方案存在重大缺項和缺陷,但仍強行通過評審(咨詢)的;
(二)未認真履行權利和義務,拒絕或不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和經辦評審(咨詢)機構工作安排3次以上的;
(三)未在評審(咨詢)會議召開前12小時請假又不到評審(咨詢)活動現場3次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簽署評審意見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條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承擔評審(咨詢)工作。
(一)偽造學歷、資歷、專業技術職稱等有關證明材料的,騙取規劃方案評審(咨詢)資格的;
(二)利用評審(咨詢)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不正當的酬金或其他財物的;
(三)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或給項目業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經辦評審(咨詢)機構(部門、單位)未按照本規則組織安排專家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國家、省對評審(咨詢)專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 (略) 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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