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縣營商環境,加大招商引資支持力度,促進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按照大抓項目、大興產業的要求,堅持“三優先”(實力公平優先、綠色科技優先、高附加值全產業鏈優先)原則,以“康養文旅為重點、兼顧民生特色產業”為主導,全力實施“招大商、招優商、招強商”的大招商引資戰略,根據甘政辦發〔2020〕4號《甘肅省關于大力支持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若干措施》和隴發〔2021〕 (略) 《關于印發<隴南市東西扶貧協作“青企入隴”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等省市相關文件政策精神,結合康縣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本政策適用于在康縣行政區 (略) 有省外投資企業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三條本政策對新落戶康縣的招商引資企業,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實施。
第二章 投資導向
第四條緊緊圍繞“農業優先型、文旅賦能型”的縣域經濟發展功能定位,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負面清單》以及康縣立地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等實際狀況,堅持“補齊短板、完善功能、豐富內涵、做大優勢、彰顯特色”的原則,凡是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法規政策要求和環保紅線的項目,均準許來康縣投資經營。
第五條鼓勵優先投資以下領域的產業和項目:
(一)大康養產業鏈項目;
(二)景區基礎設施、旅游體驗和服務項目及特色旅游產品、文化創意投資開發經營項目;
(三)高新技術、數字化產業項目;
(四)生物制藥、中藥材種植及高精尖工農加工等項目;
(五)核桃、花椒、茶葉、蠶桑、食用菌、畜牧、水產養殖等農林特色產業集約規模種養殖項目和精深加工項目,以及生態農業觀光項目;
(六)新材料、新能源、碳匯等低碳經濟項目;
(七)商貿、物流、倉儲、包裝、印刷等現代服務業項目;
(八)服裝、玩具、電子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項目;
(九)供排水、供熱、供氣、 (略) (略) 理等市政項目,以及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小流域治理等生態環境建設項目;
(十)文化、教育、衛生、 (略) 會公益事業項目;
(十一)旅游服務、會議服務。
(十二)符合相關政策,符合康縣實際的其它項目。
投資者可以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康縣興辦企業,可以通過整體收購、參股、兼并等方式,將現有企業重組為大型 (略) ,或與本縣企業聯合謀劃包裝和開發建設項目。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六條土地保障
(一)投資1000萬元以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康養文旅及農業龍頭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綠色環保工業項目、億元以上的非競爭性項目及高科技創新驅動項目和全縣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重大招商引資工業項目,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的 (略) 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根據情況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采取“招、拍、掛”方式供地 。
(二)鼓勵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業用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區別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50%執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費用之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 (略) 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 (略) 繳清。首次繳納比 (略) 土地出讓價款的50%,首次繳納應在簽訂出讓合同兩個月內完成。招商引資的工業項目投資者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并且項目正式開工建設的、投資額達到要求的,可由縣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給于獎勵。鼓勵對工業用地實行彈性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應。
(三)對省級確定的十大生態產業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用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以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的, (略) 分單次簽約時限不超過20年,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四)投資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出讓年限可按國家規定的最高期限辦理。
第七條財政獎補
(一)對縣級重大招商引資實體企業繳納的稅收年 (略) 分達到250萬元以上,在保持連續增長的情況下,5年內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檔實施獎補(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40%),由企業用于項目研發及擴大再生產等。
(二) (略) 企業。在康縣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正式運營一年后,在康縣第二年形成的年度縣級財政收入不低于300萬元,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康縣企業首次進入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國內行業細分排名前30位,在康縣形成的年度縣級財力不低于500萬元,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納入康縣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形成的縣級財政收入3項指標均較上年度增長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 (略) 企業給予獎勵,獎勵資金按最高一項指標增幅計算,按照梯次遞增方式給予獎勵,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別按企業形成縣級年度財政收入較上年增量的30%、40%、50%計算。
(三)對項目引進起決定作用的中介機構、引薦人(不包括我市各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予以獎勵。成功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且符合我縣產業政策項目的(除房地產開發類),在合同約定建設期 (略) 投資且正式投產后,按經認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引進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和中國民營企業500強項目的,再分別追加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四)設立招商引資企業貢獻獎。凡在康縣投資的產業項目(不包括房產開發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開始納稅的次年,按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五)鼓勵支持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對招商引資企業研制的產品獲得當年國家專利獎或甘肅省專利獎的,分別給予5萬元和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招商引資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注冊成功一件國家生態原產地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六)實施“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按照《隴南市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給予扶持獎勵。具體標準:對新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招商引資企業,除獲得省級每戶30萬元獎勵、市財政10萬元獎勵外,縣級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認定為國家細分領域“行業小巨人”的招商引資企業,除獲得國家每戶50萬元獎勵、市財政20萬元獎勵外,縣級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獎勵事 (略) 負責認定落實。
(七)在康縣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以及5000萬元以上的服務性項目,縣政府通過爭取國家投資、多方籌措資金,優 (略) 在地的相關基礎設施。
(八)鼓勵國內外旅游服務中介機構、企業或個人招徠游客到康縣旅游,凡在康縣旅游星級賓館飯店、民宿等住宿1晚以上,且游覽陽壩梅園溝收費景區的,一次性組團50人(含)以上的,每人次獎勵30元;一次性組團自駕車輛在10臺(含)以上的,每臺車獎勵200元;年度累計滿3000人次的,每人次獎勵5元,年度累計滿5000人次的每人次獎勵補貼10元;年度累計滿5000人次以上,以5000人為基數,排名前十位的國內外旅游服務中介機構、企業或個人給予一次性年度貢獻獎,分別為:前3名獎勵3萬元,4至10名獎勵1萬元。以上獎勵申請以康縣星級賓館飯店及民宿住宿發票復印件和水單、 (略) 、 (略) 、抵離時間、游覽景區及游客姓名、 (略) 等相關信息(旅游服務平臺建成后,以平臺數據為準),由康縣全域 (略) 參照本政策第四章條款申報審批;獎勵對象為國內外旅游服務中介機構、企業或個人;年度累計和排名貢獻獎可重復享受,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九)鼓勵省市駐康單位、 (略) 會組織、團體、企業或個人,依托康縣“ (略) ”美麗鄉村論壇永久會址及其它我縣境內有接待會議能力的賓館、民宿、農家客棧等,招徠會議,發展節會經濟。凡在康縣召開50人(含)以上節會活動,住宿在兩晚(含)以上的,每人次獎勵50元;獎勵對象為節會引薦單位(社會組織、團體、企業或個人);獎勵申請認定由康縣全域 (略) 參照本政策第四章條款申報審批,一會一商議,每季度向政府申報一次,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十)鼓勵投資者圍繞政府掌握的核心旅游資源,投資經營康養、旅游服務項目和旅游產品開發,對投 (略) 必要的基礎設施,政府可通過爭取國家投資、多方籌措資金優先投資建設。
(十一)凡在康縣落戶的招商引資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就業支持政策。
(十二)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機構,對縣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建設資金不足,以及經營中周轉資金有困難的,經評估確屬有還貸能力的項目,由縣中 (略) 提供融資擔保。
第八條對符合現代制藥、農產品精深加工產業規劃,申請入駐康縣工業園區產業孵化園的企業(項目),按《康縣工業集中區產業孵 (略) 房企業入園租賃使用及考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九條對落戶康縣的康養文旅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獎勵辦法及優惠政策可另行商議。
第十條對成功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招商引資項目的或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職人員, (略) 任用條件的優先提拔或進一步使用。
第四章 獎勵申報審批
第十一條獎勵的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要求接受獎勵的主體在引進項目竣工投運1年后,到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 (略) )申報獎勵。
(二)申報獎勵時應提交以下資料:①本人身份證或護照及影印件;②投資者出具的介紹信;③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或合同及影印件;④工商、稅務登記證書、企業法人身份證及影印件等對應件。
(三)引進資金的認定,以資金使用單位、 (略) 門、第三方評估機構、 (略) 門共同出具的報告為準。
(四) (略) 于每年年底前牽頭召開發改、財政、審計、自然資源、統計、稅務等單位參加的評審會,初步討論年度招商引資獎勵方案,上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查批準、確定獎勵對象、獎金金額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按獎勵方案兌現獎勵。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縣政府公 (略) (政務大廳),實行“全程代理制”、“聯合審批制”等審批機制,采用“一條龍”、“一站式”“不來即享”“一次辦成”等服務保障,由 (略) 協助投資者辦理批復、發放有關證件。
第十三條對“一事一議”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縣委、縣政府遵循“用一 (略) 有問題,出一 (略) 有手續”的原則,按紀要結合有關法規政策從速辦理相關手續。
(略) 需資料齊備情況下,除對辦理時限有 (略) 門外, (略) 門應第一時間辦理有關手續;有特殊原因的, (略) 門說明原因,并限時辦理; (略) 門審批辦理的, (略) 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辦妥有關轉報手續;對辦理時限有專門規定的, (略) 門要將辦理時限壓縮一半,超時仍未辦理的、人為造成重大問題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實行幫辦式服務,對投資數額大、科技含量高, (略) 會發展和財政增收有較大帶動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縣上實行“保姆式”服務,縣委、縣政府確定縣級領導聯系包抓, (略) 門幫辦各種手續,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實行全程服務。需要省市辦理手續的, (略) 門派專人負責協助辦理。
第十六條培育和規范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 (略) ,積極引導法務、會計、評估、咨詢、客商服務等中介機構,培養高素質 (略) *** ,為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七條開通投訴咨詢服務熱線0939— *** 招商引資投訴咨詢服務熱線電話,為投資者投訴及咨詢了解康縣縣情、招商引資相關政策、項目推介、酒店餐飲等各種信息提供相關服務。
(略) 有省外投資者本人及直系親屬可申請康縣常住戶口,縣公安機關應予積極辦理落戶手續。對戶口不在康縣的投資者,就業、養老、社會醫療保險等,享受與本縣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上學入托在縣權范圍內可擇優選擇,校方應優先接收。
第十九條縣公安機關要建立外來投資者安全聯系卡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回訪,增強外來投資者的安全感; (略) 應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為投資者義務提供法律咨詢和營商環境法律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外來投資 (略) 需的水、電、氣等, (略) 門優先安排。
第六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條為本政策適用的康縣工業園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提供建筑紅線1米外供水、污水、通電、通路、通信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二條電力供應。由縣供電企業 (略) 門建立溝通機制,開辟綠色通道,根據招商引資企業用電負荷, (略) ,滿足企業用電需求。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縣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術人員,對縣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發揮作用的金融機構和 (略) ,根據其 (略) 得 (略) 分,給予一次性等額獎勵。
第二十四條優化水、電、氣報裝服務,對于新引進縣級重大招商引資的項目,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強制規范要求,一律不得以各類許可、備案、證明等作為企業獲得水電氣供應的前置條件,不得向投資者強制指定水電氣工程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確需指定的必須以清單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項、法律法規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以上各項優惠政策兌現,由 (略) (略) 門予以確認,報經縣委、縣政府審 (略) 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六 (略) 門可根據本政策,進一步加大優惠力度,細化優惠措施,制定本行業的優惠辦法或具體措施。
第二十七條對未按約定兌現承諾或運營期間發生嚴重違法行為的招商引資企業,一經查實,取消享受的優惠或獎勵,并對已享受的優惠或獎勵進行追繳。
第二十八條本政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由 (略) 負責解釋。如與國家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相抵觸,或因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按國家和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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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