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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山縣化龍中學:
你單位報來的《靈山縣化龍中學取水許可變更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意見如下:
一、同意靈山縣化龍中學取水許可證單位法人由鄧梅變更為胡俊王的申請。由于靈山縣化龍中學人員變動,為確保取水權的合法使用,現將靈山縣化龍中學取水許可證單位法人進行變更。變更后取水許可證單位法人由原來的鄧梅變更為胡俊王。
二、收回靈山縣 (略) 核發的“取水許可證”(證號:D(略)G2021-0010), (略) 核發取水許可證,取水證號延續原來證號,有效期限延續原取水許可期限,原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5年9月30日,本次重新核發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9月30日。
三、除變更取水許可證單位法人外,取水許可單位名稱、取水方式、取水量、取水用途、水源類型、退水地點、退水方式、退水水質要求等各項內容和要求不變。
四、請你單位按照《關于加強和規范計劃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水節約〔2023〕9號)要求重新報送本年度用水計劃。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廣西壯 (略) 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水量調度管理,特殊情況下,應當服從靈 (略) 及當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決定。加強取水計量設施維護,完善用水計量臺賬,按月報送取水量數據,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靈 (略) 報送年度取水總結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下次延續取水申請,請于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45日前提出。
五、根據有關規定,取水許可證采用電子證照,不再發放紙質取水許可證,用水單位可自行打印,電子證照與紙質取水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六、《取水戶取用水行為責任告知書》隨文發送你單位,請你單位嚴格落實取用水管理有關規定。
附件:取水戶取用水行為責任告知書
靈山縣 (略)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取水戶取用水行為責任告知書
為規范取水戶取用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責任告知書。
(一)取水許可辦理。興建取水工程(設施)前,按要求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向具備審批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未經批準,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二)取水許可證申領與延續。取水工程(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 30日的,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不得無證取水。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三)取水許可變更。建設項目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點等),應當重新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許可。取水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一般變更的(取水權人名稱、法人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四)取水許可執行。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規定的取水水源、取水地點、取水用途、取水規模等條件取水,落實水資源節約、保護及管理等措施,并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取水量限制的決定,不得超許可取水,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取用水。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五)取水計劃管理。在取水工程(設施)驗收合格后、開始取水前30日內,向取水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提出該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報經取水計劃管理部門同意。
(六)取水監測計量。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在取水頭部配備取水計量設施,規模以上取水應按要求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并可接 (略) 水利廳實時監測系統,計量設施應定期檢定或者校準,保證監測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和量值準確可靠,不同水源、不同用途、不同取用水戶應當分別計量,不得無計量取水。
(七)臺賬管理。規范建立取用水臺賬,加強數據審核,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取水計量數據作為取用水臺賬、水資源費(稅)水量核定、用水統計等的依據,并保證數據的一致性。臺賬應包含取水計量抄表原始記錄以及根據計量數據統計的月度、季度、年度取用水量。
(八)用水統計。應納入用水統計調查的取水戶,按照《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在用水統計調查直報管理系統填報用水統計報表,以取水計量數據作為用水統計填報依據。
(九)水資源費繳納。按照取水口所在地省 (略) 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按照累進加價制度繳納水資源費。
(十)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1.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2.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3.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4.對拒不服從水資源統一調度的;5.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6.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7.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備注:本責任告知書適用于廣西壯 (略) 轄區內的取水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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