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公 告
(2025)蘇0205申10號
2025年1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 (略) 擔任你單位管理人。 (略) 的債權人應在2025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通訊地址: (略) (略) (略) 19-3號7樓,聯系人:孫莉華,#),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略) 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盡快向 (略) 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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