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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能國際計 (略) (略) 交易,交易信息現對外公開發布,凡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均可參加。
* 、交易時間
* 日 * : * - * : * 。
* 、交易資格
( * )資審合格的煤炭生產企業及煤炭經銷企業,不同煤炭企業,如屬于同 * 法人或同 * 授權委托人的,不允許參與同 * 煤種的交易。
( * )交易商需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額度為5萬元,若交易商參與多個煤種提報,則保證金按相應比例增加。
* 、成交規則
按照“優先價格低、其次數量大、最后搖簽確定”的原則;交易商報價低于加權平均價,實際報價為成交價,報價高于加權平均價按加 (略) 。
* 、煤炭質量標準(表 * )
品種 系列 | 煤種 |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 (Qnet,ar)千卡/千克 | 干基基灰 分(Ad) (%) | 干燥基全硫 (St,d)(%) | 粒度(mm) | 干燥無灰基揮發分 (Vdaf) (%) |
(略) 采購 | 混煤 | * | ≤ * | ≤2.5 | ≤ * | ≥ * |
* 、 * 年3 (略) 采購煤交易煤種、采購量及委托價:
* 年3月份委托價及采購量(表 * )
標段 | 交貨地點 | 煤種 | 委托價 (元/噸) | 最小提報量(萬噸) | 最大提報量(萬噸) | 采購量 (萬噸) | 運輸方式 |
(略) 采購標段 | 華電 (略) 煤場 | 混煤 | * | ≥1 | ≤1 | 1 | 汽運 |
備注:1.結算依據以購方煤質化驗結果及過磅數量質價管理體系相關規定為準。
2.汽車運輸交 (略) 交貨,委托 (略) 含稅價。
3.拉運 (略) 為自卸車,否則卸煤費自理。如 (略) ,運煤車輛為非自卸車,需簽訂相關的卸車安全協議, (略) 接卸的過程中發生人身車輛安全事故,我公司概不負責。
* 、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
( * )合同兌現率
因出賣人原因導致合同履約率低于 * %時,按(合同量-完成量)× * 元/噸扣減煤款;合同履約率低于 * %時,在扣減煤款基礎上,買受人根據實際情況可將出賣人列入電商平臺黑名單。 (略) 分從保證金中扣除,扣完為止。買受人有權根據生產情況對供煤數量做相應調整,如需調整,提前兩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出賣人。
( * )發熱量:以合同約定發熱量為基數,每升(降)1千卡/千克,到廠價加(扣)合同單卡價格( (略) 價/基準熱值,下同);低于合同約定熱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約定低位發熱量為基數,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到廠價扣合同單卡價格的1.5倍;低于合同約定熱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約定低位發熱量為基數,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到廠價扣合同單卡價格的2.0倍;低位發熱量連續3日低于合同約定熱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價格 * 舍 * 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 * )水分:到廠驗收指標大于合同約定指標時扣減。以合同約定值為基數,每升高1.0%,扣“到廠價×1%”元/噸。(價格 * 舍 * 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 * )硫份:指標高于合同約定值時扣減。對高于合同約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約定值為基數,每升高0.1%,到廠合同價扣2.0元/噸;對高于合同約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約定值為基數,每升高0.1%,到廠合同價扣3.0元/噸;硫分連續2日高于合同約定值0.6%, (略) 理。(價格 * 舍 * 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 * )揮發分:指標小于合同約定值時扣減。以合同約定值為基數,每降低1%,到廠合同價扣5.0元/噸。(價格 * 舍 * 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 * )灰分:指標高于合同約定值時扣減。對高于合同約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約定值為基數,每升高1%,到廠價扣5.0元/噸;對高于合同約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約定值為基數,每升高1%,到廠合同價扣 * .0元/噸。(價格 * 舍 * 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 * )灰熔點:在合同期內隨機抽檢任意批次灰熔點作為 (略) 有批次結算指標,當低于合同約定值,每降低 * ℃,到廠合同價降低1.0元/噸。
* 、交(提)貨方式
出賣人負責裝車及跨區域運輸過程的 * 切協調工作。出賣人需提前在“我找車”智慧物流平臺上注冊運輸信息,并向 (略) 供煤炭產品 (略) 地址,經買受人核驗后出賣人方可供應煤炭。運輸車輛均需要在“我找車”物流平臺上注冊,買受人不定期核實數據。若出賣人信息虛假報送,買受人有權終止合同或將該供應商列入黑名單。
* 、驗收辦法
( * )質量以到達交貨地點后,收貨單位按國家標準檢測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 * )數量以到達交貨地點后,收貨單位實際檢斤數量作為結算依據。
( * )煤炭粒度最大邊長超過基準粒度,需方有權扣除相應數量的煤炭或拒收; (略) 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雜物或含有低揮發分、高硫煤,需方有權隨時停止供方供煤、限期整改,并 (略) 煤質量管理相關制度扣除對應數量的煤炭。
*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 * )供方供應的煤炭每月連續2次或累計3次出現符合本合同拒收、拒付情形時,需方有權終止合同。
( * )若出現因運輸、 (略) 等原因引起的價格變化,需方有權對本合同基 (略) 調整,若供方不同意需方調整后的基準交貨價,則本合同自需方價格調整之日起即刻終止。
十、違約責任
( * )合同期內雙方在協商 * 致的情況下可通過補充協議 (略) 修改或變更,補充協議未簽訂前,雙 (略) 原合同。補充協議為本合同 (略) 分。
( * ) * 方有權根據收 (略) 情況調整合同交貨數量。
( * )合同期內如出現數、質量異議, * 方須在3個工作日內以函件形式通知另 * 方,逾期未通知的視為無異議。
( * )若因供方原因未能按合同或需方通知的時間和數量供應煤炭的,由此給收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需方向收貨單位賠償后,有權向供方追償并要求供方按照本合同結算煤款總額的 * %承擔違約責任。
( * )供方如單方 (略) (略) 合同內容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給收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需方向收貨單位賠償后,有權向供方追償并要求供方按著本合同結算煤款總額的 * %承擔違約責任。
( * )因收貨單位根據本合同約定拒收的煤炭,所產生的 * 切費用由供方承擔。如給收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需方向收貨單位賠償后,有權向供方追償并要求供方按著本合同結算煤款總額的 * %承擔違約責任。
( * ) (略) 中,如 * 方違約,守約方采 (略) 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評估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十 * 、其它
( * )供方必須服從需方收貨人的安全管理,因供方的原因給需方、供方或第 * 方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均由供方按國家有關 (略) 責任。供方對運輸及裝卸煤過程的安全問題負責,供方車輛在 (略) 發生的任何事故及安全問題均由供方承擔,與需方無關。如給收貨單位造成損失(包括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等),向收貨單位賠償,供方承諾在合同結算時按向收貨單位賠償的同等金 (略) 違約補償。
( * )車輛到達交貨地點后,須遵守收貨單位的統 * 調度管理,嚴格按照收貨單位指定 (略) 車和卸載,如有加塞、故意阻擋 (略) 為,收貨單位有權采 (略) 理車輛并按照直接損失大小扣減煤款。收貨單位在扣減需方煤款后,需方在支付供方煤款時予以扣結算。
( * )需、供雙 (略) 本合同,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火災、地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等),造成 (略) 本合同時,可終止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 * )供方承諾: 供方必須嚴格按照需方要求使用車輛信息卡,如出現因供方不及時填寫或變更車輛信息卡,造成的 * 切后果由供方自負,同時遵守收貨單位驗收流程, (略) 登記、按規定采樣、過重磅、 (略) 質檢后卸車、過輕磅、出廠等,如不按上述 (略) ,由此造成損失由供方負責,需方有權對責任車輛拒付煤款;若煤質異常(來煤滴水、含矸石等),供方接受收貨 (略) 理并將 (略) ;依法經營,嚴禁各 (略) 為,如發生對需方及收貨單位工作人員商業 (略) 為, * 經查實,需方有權按照當批次來煤價款的2-3倍扣減作為違約金。
( * )供方應在買方規定的時間內,給予買方出具真實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供方因票據或其他原因發生涉稅事宜,給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由 (略) 責任并 (略) 經濟損失,由此產生的 * 切法律糾紛,由提供票據方或涉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 ) (略) 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 (略)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略) 在地有管轄 (略) 提起訴訟。
( * )本合同僅作為雙方煤炭購銷合同之用,不得作為擔保、質押等用途,否則,責任自負。
( * ) * 方在供煤之前必須與 * 方及收貨方簽訂安全協議、廉政承諾書。
十 * 、貨款支付
( * )采用 * 票送票制, (略) 承兌匯票結算,在約定的時間內需方收到供方提供收貨單位出具正規的磅單或化驗結果予以支付該批次煤款的 * %,合同結束,需方在收到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供方支付剩余貨款。
( * )結算價格=基準交貨價+/-浮動價。
十 * 、 (略) 理
( * ) (略) 理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約保證金,交易商 (略) 提出申請退保證金。
2.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 * %以上(含 * %),可在煤炭 (略) 期滿后 * 日內,由交易商申請, (略) 及 (略) (略) 審核后,退還相應履約保證金。
3. (略) 組織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據雙方自愿的原則由交易商自由選擇延續供應或放棄,若選擇順延供應的交易商參與下月交易并成交, (略) (略) 下月成交價;若交易商未參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 (略) 實際供煤下月的加權平均價,至總量完成約定的比例為止。
4.保證金
單位: (略) (略)
(略) : (略) (略)
賬戶: ***
( * )成交結果公示期限內,若成交單位選擇放棄成交,由內蒙 (略) (略) 列依次增補, (略) 價若與放棄合同單位成交價產生價差,則由放棄方按增補數量彌補增補 * 方。
( * )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結果,報價作廢,空缺按評標名次增補,并重新計算加權平均價。如交易商違法, (略) (略) 理結果為準。
十 * 、詳細規則及內容參見《 (略) (略) 專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 (略) (略) 專場交易實施細則(試行)》。
十 * 、 (略) 期
從 * 日 * : (略) ,至 * 日 * : * 止。
* *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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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