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中條款號2.2.4(3)設計投標報價評分標準中:“設計固定總價評分標準: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的最低報價為評標基準價,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其他有效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 比,每高 1%扣 0.5 (不少于 0.5)分。”變更為“設計固定總價評分標準: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其他有效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比,每高1%扣0.5(不少于 0.5)分,每低1%扣0.5分。” 2、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中條款號2.2.4(4)勘察投標報價評分標準中:“勘察固定總價評分標準: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的最低報價為評標基準價,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其他有效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比,每高 1%扣 0.5 (不少于 0.5)分。”變更為“勘察固定總價評分標準: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其他有效投標報價與評標基準價相比,每高1%扣0.5(不少于 0.5)分,每低1%扣0.5分。” 3、招標文件其它內容不變,開標時間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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