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
我單位: (略) (建設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略)42W ,《氨法脫硫設備生產項目》(濟環建審[2008]289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名稱、文號),已于 2008 年12 月15 日,由 (略) (略) ( (略) (略) )批復;《 (略) 噴漆房項目》(濟長環報告表[2018]75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名稱、文號),已于 2018 年4 月24日,由 (略) (略) (略) ( (略) (略) (略) )批復。在實際生產運營過程中發生了變動,依據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有關要求,不屬于重大變動情形。具體為:
( 一)原環評內容為: 《氨法脫硫設備生產項目》批復有固定式噴漆房1座(簡稱1#噴漆房),建筑面積為200m2,年用油漆2.4t,稀釋劑0.8t;《 (略) 噴漆房項目》批復有固定式噴漆房1座(簡稱2#噴漆房),建筑面積分別為220m2,年用油漆0.65t,稀釋劑0.22t,合計年用漆量為油漆3.05t,稀釋劑1.02t,發生變動內容為: 拆除現有2座固定式噴漆房(1#、2#噴漆房),在 (略) 南側位于兩座倉庫之間的封閉連廊內按最新的環保要求技改重建1座伸縮式噴漆房,年用油性漆量不超過原環評批復的2座固定式噴漆房油性漆總量(且在產品滿足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優先選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擬替代比例不低于10%) ,屬于《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無需環評情形清單(試行)》中第 (二) 種情形;
( 二)原環評內容為: 1#噴漆房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為“濾棉+二級活性炭裝置”+15m高排氣筒;2#噴漆房為“濕式除塵器+二級活性炭裝置”+15m高排氣筒,發生變動內容為:同步拆除現有2座固定式噴漆房(1#、2#噴漆房)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重建的噴漆房廢氣治理設施技改為“干式過濾+活性炭吸附脫附催化燃燒裝置”+15m排氣筒排放 ,屬于《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無需環評情形清單(試行)》中
第 (四).1 種情形。
我單位承諾填報公示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如因提供內容不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我單位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特此說明!
(略)
2025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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