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環審〔2023〕24號
(略) 水利局:
你單位上報的由鄭州大學環境 (略) 編制完成的《 (略) 南水北調中線供水工程—新城調蓄水庫支線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版)》(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該項目審批事項已在我局網站公示期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報告表》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評價結論可信。我局批準該《報告表》,原則同意你單位按照《報告表》所列項目的建設內容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二、你單位應向社會公眾主動公開經批準的《報告表》,并接受相關方的垂詢。
三、你單位應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確保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項目建成后,應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一)向設計單位提供《報告表》和本批復文件,確保項目設計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要求,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保設施投資概算。
(二)依據《報告表》和本批復文件,對項目建設及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及生態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三)項目外排污染物應滿足以下要求:
1.廢氣:施工期應加強揚塵管控和施工機械尾氣管控,施工場地采取設置圍擋、物料覆蓋、灑水抑塵、車輛清洗及密閉運輸等措施,嚴格控制施工揚塵;施工期廢氣排放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相關機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廢水:施工營地應避開環境敏感目標,基坑排水、試壓廢水經沉淀后回用抑塵;機械設備及車輛沖洗廢水經處理后循環利用;生活污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回用抑塵及綠化。
3.噪聲:加強施工噪聲監管,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源采取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業時間、設置隔聲屏障等措施,減輕施工噪聲對周圍居民的不利影響;施工噪聲排放應滿足《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要求。
4.固體廢物:應妥善處置或綜合利用各種固體廢物。一般固體廢物臨時貯存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進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運。
(四)落實各項生態恢復措施。施工期應優化工程布置、規范施工行為,認真落實各項生態保護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進度,控制施工范圍,減少擾動面積;對臨時堆土區采取覆蓋、攔擋、設置臨時排水溝及沉砂池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結束后及時進行生態恢復,最大限度減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五)如果今 (略) 頒布嚴于本批復指標的新標準,屆時你單位應按新標準執行。
四、本批復有效期為5年。如該項目逾期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表應報我局重新審核;如項目建設發生重大變更,應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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