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財政局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達市財采管〔2025〕7號)
一、項目編號:N#1
二、項目名稱:安云、復興人民法庭辦公桌椅等設備采購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成都蓉城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3號A3棟201號
法定代表人:黃駿雄
被投訴人1: (略) (略) (略) ,住所地: (略) 173號
法定代表人:宋健
被投訴人2: (略) 政府采購中心,住所地: (略) 馬 (略) 龍馬大 (略) (略) 新政務服務 (略)
法定代表人:熊江成
四、基本情況
成都蓉城 (略) (略) (略) (略) 于2024年12月1 (略) (略) (略) 安云、復興人民法庭辦公桌椅等設備采購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N#1)作出的質疑答復,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于2025年1月3日收到。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投訴書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于2025年1月9日向投訴人發送《政府采購投訴補正通知書》,2025年1月15日本機關收到成都蓉城 (略) 補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投訴事項1:安云、復興人民法庭辦公桌椅等設備采購包1(3.2.)技術要求中家具需要符合的技術參數的有害物質(可遷移元素、#醛等)限量是強標要求,帶“▲”項作為重要加分或扣分項,應該進行詳細量化(排 (略) 間法設置不同分值);把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標準分開;強制性應作為實質性要求;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一條。
投訴事項2:該項目5.4.2.評標細則及標準中第三點樣品評審的外觀和表面理化性能的評審標準過于簡單,對于評審專家評審權力過大,不利于客觀公正的進行評審,有失公平,所以此項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具有明顯的傾向性和排他性。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投訴事項均不成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略) (略)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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