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調動群眾參與燃氣經營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現消除燃氣經營安全隱患,遏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效預防燃氣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寧夏回 (略) 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寧東基地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寧東基 (略) 域內燃氣經營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向燃氣行業管理部門舉報燃氣經營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可以撥打(略)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以下簡稱(略)熱線),也可通過信函、網絡、來訪等多種方式反映。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其所在單位的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寧東管委會建 (略) 對被舉報投訴屬于本單位管轄的燃氣經營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按照規定時限和管轄權限組 (略) 理,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應實施獎勵。
第五條寧東管委會建 (略) 在燃氣經營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受理核查工作中,應當及時督促消除隱患,改正違法行為。嚴格落實保密規定,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信息數據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六條辦理舉報投訴事項的工作人員與舉報投訴事項或者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受 (略)
第七條發現下列燃氣經營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人可以通過拍照、視頻或提供其它印證資料、證據等方式向寧東管委會建 (略) 舉報:
(一)燃氣用戶方面:燃氣經營企業對以下行為未按規定采取書面告知用戶整改措施的,包括未規范安裝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氣“三件套”,燃氣連接軟管長度超過2.0m或軟管中間存在接頭,燃氣連接軟管穿越墻體、樓板、頂棚、門窗和地面,燃氣灶具超期服役或不符合標準規范,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燃氣燃燒器具,未設立氣瓶間的人員密集場所使用50kg氣瓶,違規使用雙氣源,液化石油氣瓶放置于室內人員就餐場所等行為。
(二)燃氣經營方面:燃氣氣質不達標、無警示性臭味、非法摻混二(略)醚,向無經營(充裝)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用于經營的燃氣,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供氣,未與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未落實定期入戶安檢制度,燃氣用戶上門自提瓶裝液化石油氣,未開展安全用氣 (略) 置知識宣傳,接到燃氣泄漏報修后未立即派人到現場搶修等行為。
(三)燃氣輸配方面:瓶裝氣配送車輛未統一標識及未安裝定位裝置,瓶裝氣送氣工未落實隨瓶安檢及未配戴視頻記錄儀,向高層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間用戶供應瓶裝液化石油氣,未及時更新、補齊燃氣管道警示標識,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及穿越密閉空間,架空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未設置防撞設施,燃氣管道周邊使用明火,燃氣管道纏繞電線、網線、通信線等行為。
(四)燃氣廠站設施方面:廠站房屋建筑存在裂縫等安全隱患,廠站設施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劃建設,燃氣廠站內、外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未按規范要求配備緊急切斷裝置和放散裝置、未按規范要求配備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防雷防靜電裝置、防爆電氣系統等行為。
(五)燃氣設施保護方面:在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深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的植物,在穿越河流燃氣管道下方進行挖泥、采砂作業。第三方不規范施工破壞燃氣管道,第三方施工過程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等破壞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等行為。
(六)其他違反燃氣經營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標準規范的行為。
第八條舉報人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舉報:
(一)經核查舉報屬于本辦法第七條列舉范圍且線索屬實,由寧東管委會建 (略) 負責獎勵;
(二)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列舉范圍的,轉相關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辦理,并說明原因和辦理建議;
(三)寧東管委會建 (略) 無故不予受理、未按要求辦理或辦理結果存在異議的, (略) 燃氣管理部門進行核查辦理,經核查舉報線索屬實,由寧東管委會建 (略) 負責獎勵,并 (略) 燃氣管理部門對相關單位予以通報;
第九條舉報人首次通過(略)熱線、網絡、信件及來訪等形式直接 (略) 燃氣管理部門舉報的, (略) 轉交寧東管委會建 (略) 進 (略) 理并做好跟蹤督辦,辦理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寧東管委會建 (略) 接到舉報投訴事項后,應當及 (略) 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 (略) 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 (略) 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信息。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三章獎勵實施
第十二條對舉報投訴的燃氣經營重大隱患或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并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寧東管委會建 (略) 對舉報事實和獎勵條件、標準進行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并于核查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領取獎勵,并做好登記記錄。因無故不予受理、未按要求辦理或辦理結果存在異議等提 (略) 理的,由上級燃氣管理部門將核查認定結果及獎勵意見移交寧東管委會建 (略) 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予獎勵:
(一)舉報投訴內容已被 (略) 的;
(二)舉報投訴內容不存在或事實不清、舉報對象不明的;
(三)舉報人未提供有效證件或聯系方式的;
(四)舉報人是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五)其他不適合予以獎勵的情況。
第十四條對核查屬實的燃氣經營一般隱患按照100元標準獎勵,重大隱患按照300元標準獎勵,燃氣經營違法行為按照500元標準獎勵。同一舉報事項同時涉及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的,獎勵標準參照違法行為執行。
第十五條舉報人對同一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不得同時向多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重復舉報,重復舉報不再受理。同一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有兩名以上舉報人的,給予第一個進行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兩名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同一案件進行獎勵,由舉報人自行協商獎金分配比例,獎勵由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
第十六條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負 (略) 理的寧東管委會建 (略) 申領獎勵,逾期未申領獎勵的,視為放棄。
第十七條舉報人申領獎勵時,應當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原件至舉報獎勵部門辦理。舉報人無法現場申領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現場申領,現場申領需提供舉報人銀行賬戶,由寧東管委會建 (略) 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責任追究與監督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獎勵或追回相關獎勵,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或陷害他人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勵的;
(三)謊報、惡意舉報燃氣經營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寧東管委會建 (略)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舉報投訴,或 (略) 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的;
(三)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而未兌現獎勵或濫發獎勵的;
(四)泄露舉報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舉報獎勵經費的。
第二十一條投訴舉報事項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寧東管委會建 (略) 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予以 (略) 。
第二十二條寧東管委會建 (略) 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案件工作臺賬和檔案,依法加強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一般隱患指危害程度較小,未被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政策制度列為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的行為;燃氣經營重大隱患指違反《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所列情形的行為;安全違法行為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寧夏回 (略) 燃氣管理條例》等燃氣安全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之日起”,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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