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代碼:2303-*-89-01-*
江蘇 (略) :
你公司報送的《關于江蘇 (略) 橋梁工業化智能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已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建設地點位于 (略) 盱眙縣港口產 (略) (略) 交叉口西北側,項目總投資*萬元,其中環保投資*元,總用地面積*平方米,建設后形成年產箱梁3000片/年和板梁、立柱、蓋梁*立方/年項目。
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在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及風險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從環保角度考慮, (略) 按《報告表》所述內容進行項目建設可行。
二、在項目工程設計、施工建設和環境管理中,你公司須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重點落實以下要求:
1.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加強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2.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按“清污分流、 (略) 理、一水多用”原則設計建設、完善給、 (略) 。攪拌機清洗廢水、 (略) 地面沖洗廢水、廠區地面沖洗廢水以及出廠車輛沖洗廢水經地面設置的引流溝收集至三級沉淀池沉降后回用生產,不外排。回用水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2024)表1中“工藝與產品用水”標準。食堂廢水經 (略) 理后與生活污水一并經 (略) 理后近期用作農肥,遠期 (略) 鋪設完善后接入盱眙縣城 (略) 理 (略) 理。
3.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焊接廢氣經移動式焊煙凈化器(自帶集氣罩)處理后于車間無組織排放,投料廢氣經集氣罩收集至脈沖布袋 (略) 理后于車間無組織排放,卸料入庫廢氣經原料庫密閉+噴霧抑 (略) 理后于車間無組織排放,筒倉呼吸廢氣經倉頂自帶布袋 (略) 理后無組織排放,混合攪拌廢氣經密閉設備管道收集至自帶布袋 (略) 理后于攪拌站內無組織排放,運輸揚塵采用地面硬化、灑水抑塵和地面沖洗等抑塵措施。筒倉呼吸廢氣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149-2021)中表1中水泥倉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排放濃度限值,廠區內、廠界無組織顆粒物分別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149-2021)中表2、表3排放限值。
4.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廠區 (略) ,主要噪聲設備須選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 (略) 及廠界綠化,確保東、西、北側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3類標準、南側廠界噪聲滿足4類標準。
5.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項目生產前須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綜合利用 (略) 置措施。廢潤滑油(HW08)、廢液壓油(HW08)、廢油桶(HW08)、脫模劑廢包裝桶(HW49)委托有資質單 (略) 置;沉淀池沉渣、廢混凝土試塊、預制構件邊角料收集后委托有資質單位綜合利用,除塵灰回用于生產,廢濾袋、鋼筋邊 (略) 綜合利用;廢含油抹布和手套(HW49)未分類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設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蘇環辦〔2024〕16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上線運行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0〕401號)等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廠內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6.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和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規定規范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
三、本項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為:
1.水污染物排放量(遠期接管排放量/外排環境量):生活污水量≤1680噸;COD≤0.5040/0.0840噸、氨氮≤0.0420/0.0084噸、總氮≤0.0588/0.0252噸、總磷≤0.0050/0.0008噸、懸浮物≤0.2520/0.0168噸、動植物油≤0.0151/0.0017噸。
2.大氣污染物(無組織):顆粒物≤1.355噸。
3.固體廢棄物:全部綜合利用 (略) 置。
四、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你單位應當對《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五、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并在建設過程中納入施工合同。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開展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按《報告表》要求制定和實施自行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監測數據臺賬。
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版)》,項目應辦理排污許可登記備案。
八、你公司應 (略) 理、粉塵治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九、 (略) 盱眙生態環境綜合 (略) 對該項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十、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略) 重新審核。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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