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區各單位( (略) ):
《 (略) (略) 政小散工程審批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略) 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略) 黨工委管委會辦公室
2025年1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略) (略) 政小散工程審批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略)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住建廳辦公室《關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贛建辦文〔2024〕63號)文件要求, (略) 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新 (略) 內按規定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 (略) 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應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范圍,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資額在#元以下(含#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統稱限額以下)的 (略) 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附屬設施的建造和 (略) 、管道、設備的安裝);
(二)限額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鋪、廠房等非住宅類房屋裝飾裝修;
(三)經批準的臨時性房屋建筑建設活動;
(四)限額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等建設活動,限額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土建施工部分);
(五)限額以下的 (略) 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拆除工程;
(六)其他依 (略) 政小散工程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遵循“全面納入信息登記、網格化巡查、屬地管理和行業督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四條 建設單位(業主)應當落實安全生產首要責任,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項目動工前,按照項目所在地的要求進行信息登記,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指導和監管。
(二) (略) 政小散工程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與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應將信息登記 (略) 政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會監督,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督促施工單位依法依規施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
(五)鼓勵建設單位(業主)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 (略) 政小散工程進行工程管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施工活動的安全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必須簽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并留存備查。
(二)施工前應當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確施工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保障,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三)涉及特種作業的,應當安排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
(四)嚴格落實對水、電、油、氣、通信等管線,城市道橋、地鐵隧道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設備設施;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督促進入現場及現場施工的人員正確穿戴和規范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六)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應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施工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充分了解施工作業中的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
(八)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為 (略) 作業等危險作業的人員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九)落實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設計責任,加強施工活動的安全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 (略) 政小散工程設計業務時,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進行設計。
(二)對于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有資質要求的,要具備相應資質,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
(三)落實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管理單位(房屋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為申請 (略) 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記手續時,要告知建設活動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加強建設活動現場的巡查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時報告屬 (略) (略) 理。
(二)對未事先告知、未簽訂管理服務協議的,管理單位可依照有關《管理規約》限制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機械設備、材料等進入施工現場。
第八條 (略) 要加強管轄 (略) 政小散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整治、責任體系和監管流程,明確監管部門、委托的管理單位(房屋管理機構)管理職責; (略)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對需要執法事項,及時報送有權限的執法 (略) ;組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受理任何單位或者 (略) 政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及 (略) 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
第九條 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 (略) 政小散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建立權責清晰 (略) 置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強化相關企業的資質管理和指導監督,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管理所涉企業和人員的培訓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條 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指導 (略) 對群眾和單位投訴、 (略) 政小散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依法 (略) ;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要移交有關部門 (略) 。遇到阻礙執法、拒不配合執法及拒絕恢復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情況,應及時聯絡屬地公安機 (略) 置。
第十一條 新區各單位、各部門根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履行各自行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有隸屬或管理關系的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第四章 信息登記
第十二條 按照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 (略) 政小散工程, (略) 可根據以下情形指定部門或委托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信息登記:
(一)對于物 (略) 域外、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 (略) 域內或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組織 (略) 政小散工程, (略) 可以指定部門或委托管理單位受理信息登記;
(二)對于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 (略) (略) 政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受理信息登記;
(三) (略) 應定期收集指定部門、受委托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息登記臺賬,匯總建立工作臺賬。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業主)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所 (略) 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辦理信息登記手續。上述信息登記為告知性登記,僅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的依據,不視為對違法建設施工或違法生產作業的許可。
第十四條 信息登記受理單位在受理登記過程中發現以下情形的,分別 (略) 理:
(一)屬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告知信息登記申請人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施工許可后方可開工,并及時告知巡查人員跟進檢查,防止未經許可擅自開工;
(二)屬于依法依規應予禁止或應當控停的違法建設活動或違法生產作業活動的,依法告知信息登記申請人不得開工建設,并及時上 (略) (略) 理;
(三)屬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記規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 (略) 理。 (略) 委托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信息登記的,應當加強對其執行前款規定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五條 (略) 政小散工程完工后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告知信息登記受理單位辦理銷賬手續。
第五章 日常安全巡查
第十六條 (略) 指定部門、委托的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網格員或物業服務企業巡查人員(以下統稱巡查人員)組織開展巡查檢查。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以下分工進行:
(一) (略) 負責受理信息 (略) 政小散工程,由其組織巡查人員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管理單位 (略) 委托受理信息 (略) 政小散工程,應及時報 (略) , (略) 委托管理單位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信息 (略) 政小散工程,所 (略) 可以委托其組織開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七條 巡查人員應按照有關檢查要求,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及 (略) 理:
(一) (略) 域有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為申請 (略) 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記手續時,要告知申請人建設活動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按照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加強作業活動現場的巡查檢查,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作業人員繼續施工,并及時上報屬 (略) 、 (略) 管理部門,凡涉及到變動主體及承重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屬 (略) 應立 (略) 理,并及時報送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二) (略) 域有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 (略) 政小散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管理單 (略) 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單位發現作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作業人員繼續施工,并及時上報屬 (略) 、 (略) 管理部門,凡涉及到變動主體及承重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屬 (略) 應立 (略) 理,并及時報送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三) (略) 域既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又沒有管理單位的,由屬 (略) 指定部 (略) 政小散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屬 (略) 指定部門發現作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作業人員繼續施工,并及時上報屬 (略) 、 (略) 管理部門,若涉及到變動主體及承重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屬 (略) 應立 (略) 理,并及時報送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八條 (略) 政小散工程建設行為,作業人員在建設活動過程中,禁止出現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影響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安全的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4.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5.其他影響建筑結構承載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二)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1.違規使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或易燃裝飾裝修材料;
2.擅自拆改或破壞公共部位、疏散走道、樓梯間的消防設施和防火分隔,占用、阻塞、封閉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違規停 (略) 域 (略) 域的自動噴淋、火災報警器、室內消火栓等措施;
3.經營性場所門窗外違規 (略) 、廣告牌;
4.電氣焊違反“四不動火”原則(無審批手續不動火,無安全措施不動火,無特種作業證不動火,無監護人在場不動火),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5.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三)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1.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客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2.未經燃氣經營者允許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3.其他嚴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巡查人員發現作業人員出現上述影響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消防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根據損壞情況,采取相應 (略) 置措施。
第十九條 (略) 政小散工程完工后,巡查人員應督促建設單位(業主)及時到信息登記受理單位銷賬。
第六章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略) (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具體工作包括:
(一)組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 (略) 格員、管理人員質量安全知識培訓;
(二)指導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公眾號等宣傳載體, (略) 政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守法意識,形成人人重視、人人監督、人人參與、人人盡責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略) 政小散工程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等參建單位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 (略) 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 (略) 政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 (略) 及時受理群眾、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提交的相關報告或投訴, (略) 理群眾和單位投訴、報告事項,屬 (略) 職責范圍的,要依法 (略) ; (略) 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略) 。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農村村民自建房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依法應納入施工許可管理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 (略) 城鄉建 (略) 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略) 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記表(參考格式)
2.施工安全管理承諾書(參考格式)
3.施工安全風險告知書(參考格式)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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