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民航行業工作要求,進一 (略) 機場凈空保護管理工作,明確職責切實做好凈空保護管理, (略) 民航業安全、高效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略) 實際,對標民航法規、規章,完成了《 (略)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3年10月1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 (略) 交通運輸局。
聯系科室: (略) 交通運輸局民航科
聯系電話:0888-*
郵箱:*@*q.com
地址:玉龍縣麗水路114號( (略) 交通運輸局民航科)
附件:《 (略)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
(略) 交通運輸局
2023年9月21日
(略)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略) 行政區域內機場凈空保護管理,保障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略) 民用運輸機場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略)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場凈空安全是公共安全。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機場管理機構按照屬地管理與專門管理相結合、機場建設與凈空保護并重、分工負責與統籌協調的原則。共同維護機場凈空安全環境,確保機場始終處于適航狀態。
第三條本辦法 (略) 行政區域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
(一)運輸機場為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
(二)通用機場一般為障礙物限制面和由機場運營人協助民航地區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機場運行模式研究確定的適當的面外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凈空安全、妨礙凈空保護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機場凈空保護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略) 人民政 (略) 機場凈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 (略) 交通運輸局(市地方民航發展局)。領導小組負責督 (略) (區、縣)人民政府承擔凈空保護主體責任,落實凈空保護各項規定。
市交通運輸局(市地方民航發展局) (略) 人民政府依法對機場凈空保護工作實施監管;指導 (略) (區、縣)人民政府和機場做好凈空保護管理工作;督促機場凈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全面履行凈空保護責任;負責召開每年一次的凈空保護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機場凈空保護管理過程中的管轄爭議和重大問題;定期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會同機場對機場周邊區域開展聯合巡查,核查機場凈空狀況,收集、掌握凈空環境動態信息。
第六條 (略)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屬地管理、職能優先、統籌協調、分工負責的機場凈空保護協調聯動機制,明確各部門凈空保護職責,落實凈空保護主體責任。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凈空保護管理職責:
(一)負責各自轄區內凈空保護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二)承擔凈空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凈空保護的長效機制,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各有關單位凈空保護職責,落實各項凈空保護措施,實 (略) 交通運輸局(市地方民航發展局)進行備案。
(三) (略) 機場凈空保護領導小組、市交通運輸局(市地方民航發展局)對凈空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依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 (略) 民用運輸機場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凈空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受理有關凈空保護的舉報、投訴,查處違法行為或移交違法線索;
(五)針對影響飛行安全、破壞凈空環境的隱患和問題,責令改正凈空違法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條各有關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一)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圖、凈空參考高度、機場基礎數據更新報備工作;負責機場凈空巡查,發現影響機場凈空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并書面 (略)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略) 交通運輸局(市地方民航發展局);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對機場鄰近區域內施工機械類的臨時障礙物實施管控;接受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凈空限高咨詢; (略) (縣、區)人民政府做好有關凈空保護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訂工作;接受單位、個人對危害凈空安全事件的舉報并及時處理; (略) (縣、區)人民政府在凈空保護區域設置警示標識,積極開展凈空保護宣傳工作。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機場發展規劃、凈空參考高度、機場基礎數據及電磁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指導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前履行凈空審核程序,做到應審盡審,確保規劃審批程序合法,落實源頭管控措施;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后管理,確保建設工程按照規劃條件和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對違反規劃且影響凈空安全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杜絕違法建筑導致的凈空安全隱患。
(三)工業和信息化(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無線電臺(站)項目在審批前履行凈空審核程序;負責無線電發射設備、無線電使用頻率的管理;負責機場周邊區域無線電臺(站)的審批;查處干擾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和非法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及設施的行為。
(四)信息通信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通信基站、通信鐵塔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審批前履行凈空審核程序。
(五)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電力建設項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項目審核管理工作,在審批前履行凈空審核程序。
(六)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偵辦涉及危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安全的各類治安、刑事案件和凈空保護工作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等相關案件;負責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未經審批施放無人機等升空物體的行為;配合查處影響和干擾航空專用頻率的行為;接受單位、個人對危害凈空安全事件的舉報并及時處理。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焚燒秸稈、排放大量煙霧、粉塵、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置;負責凈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檢查。
(八)住建部門:負責機場鄰近區域內影響飛行安全的施工機械的管理,健全相關管理機制; (略) 管理等執法部門對違規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干擾電磁環境的行為進行處置。
(九)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種植農作物影響助航設施使用等影響機場運行安全行為進行處置。
(十)教育體育部門:負責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航空模型、無人機、風箏、信鴿、跳傘、動力傘、滑翔傘、懸掛滑翔翼、熱氣球、運動飛機、飛艇、滑翔機、動力懸掛滑翔機、直升機和自轉旋翼機、特技飛行和模擬飛行等體育賽事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對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進行處置。
(十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監督凈空保護各成員單位開展凈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工作。
(十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銷售無人機、風箏、 (略) 場登記準入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銷售、產品質量違法等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
(十三)林草部門:負責對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超高林木的采伐審批工作;配合職能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對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林草及生態進行治理。
(十四)氣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升放氣球活動的管理,升放無人駕駛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
(十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影響飛行安全的廣告類設施的管理,在審批前履行凈空審核程序;負責對影響飛 (略) 照明設施進行處置;負責對凈空保 (略) 園林綠化的超高樹木進行處置。
(十六)宣傳部門:市委宣傳部負 (略) 內機場凈空保護宣傳工作,指導 (略) 內承擔機場管理工作的部門、機場開展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輿論引導、新聞、法律法規等宣傳;根據報送的新聞宣傳選題和線索,廣泛開展相關政策解讀、科普宣傳、輿論引導,及時曝光負面典型案例。
(十七)財政部門:結合當地財政狀況,對凈空保護經費予以保障。
(十八)供電、光伏新能源、通信鐵塔、通信營運商: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遷建高壓架空輸電線路、通信鐵塔、光伏場站、升壓站等項目,應履行凈空和電磁環境審核程序,禁止未審先建,履行凈空保護義務;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凈空審核要求,禁止擅自變更位置、高度建設,竣工驗收應當邀請相關機場參加。
第三章?凈空保護要求
第八條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八)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九)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影響飛行安全的煙花、焰火;
(十)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一)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動。
第九條上述禁止行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機場凈空保護責任清單》的要求,由相關職能部門依責進行管理。
第十條因需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進行的通用飛行活動,按照國家通用飛行管理的相關要求執行,同時嚴格執行與空管單位簽訂的管制協議。
第十一條經批準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城內施放系留氣球時,施放單位應當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按批準高度放飛并及時向機場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施放時間、地點、高度等數據;
(二)有可靠的固定設施并有專人負責;
(三)在系留氣球上加裝氣球掙脫系留時使氣球快速放氣的裝置;
(四)加裝明顯的識別標志,以保證其在晝夜放飛時可被航空器駕駛員有效識別;
(五)出現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等異常情況時,施放單位及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放活動并及時處置,立即向機場及空管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無人機的登記、注冊、使用、放飛應按照國家關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相關規定執行。在無人機上設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取得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或相應許可。
第十三條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在距離機場跑道兩側各500米和兩端各1500米范圍內使用吊車、混凝土泵臂等升空機械,須提前向機場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住建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使用時間、地點、高度等內容,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作業前應當向機場凈空管理部門備案并按照批準要求作業,并接受機場凈空巡視檢查人員的現場監督,禁止超高作業。在機場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使用施工塔吊前,應由行政主管部門向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征求凈空審核意見,并按照審核意見做好相關管控措施;其他建筑起重機械應由住建部門做好安裝、使用監督管理,并向有關機場通報信息。第十五條因舉辦民族重大節日活動,確需在凈空保護區域內放飛獵鷹或施放高升、孔明燈等,舉辦單位提前15個工作日向機場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升空物體種類、放飛起止時間、放飛高度、活動范圍等材料,機場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舉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答復的時間、地點、內容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內的新增物體或者原有物體的擴展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遮蔽原則應用指南》等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外的新增物體或者原有物體的擴展不得對航空器運行造成限制或者影響。
第十八條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障礙物,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第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加強與自然資源、發改、能源、林草等部門聯系,定期收集凈空保護區域內高大建(構)筑物的信息,借助凈空規劃控制圖計算軟件計算復核其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二十條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期間應當配合接受相關機場的凈空巡視檢查工作,必要時提供書面材料驗證凈空符合性。
第二十一條取得書面凈空審核意見的建設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相關機場參與。建設單位提交驗收申請,重點管控項目需附自查報告;有障礙燈安裝要求的,建設單位應向相關機場提供航空障礙燈安全技術檔案,配合機場對障礙燈安裝符合性進行核驗。
第四章?凈空審核要求
第二十二條自然資源及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項目前應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自然資源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執行凈空審核工作。報送項目擬建高度時應當將避雷針、天線、廣告牌、屋面、水箱、煙囪、太陽能設備等附屬設施的高度納入總高程一并考慮。
第二十三條未納入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審批的自建房、電力鐵塔、通信鐵塔、廣告牌等,由林草、農業農村、發改、通信管理、城管、住建、鄉鎮人民政府等職能部門在核準前書面征求民航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做好核準后監管工作,防止建設過程中擅自變更位置和高度導致凈空超高。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審批實施的位于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據其行業屬性由地方相應管理部門核實項目建設開工前是否征求過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自然資源部門與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協商一致無需凈空審核的建設項目,應將項目擬建位置及高度抄送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機場。
第五章?特情處置程序
第二十六條凈空聯合巡視檢查或機場日常凈空巡視檢查中,發現疑似新增障礙物時應立即組織測量,核實超高情況;確認超高時相關機場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發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礙物位置和高度,視情況采取臨時限制措施;
(二)立即報告民航行業 (略)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三)應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其對運行安全的影響程度;
(四) (略)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礙物;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及個人按以下要求進行整改:
1、對于能夠當場拆降(或拆除)的,當天消除安全隱患;對于不能當場拆降(拆除)的,責令停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2、在建項目及工程建設涉及施工塔吊等臨時設施超高且未征求凈空意見的,住建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暫停項目建設,限期整改,并跟蹤核實。
3、拆降前要求建設單位設置符合民航行業標準的障礙物標志和航空障礙燈;對于已經建成的障礙物,查明原因后及時加以處理。
(五)調查新增超高障礙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屬性、建設/竣工年份等,形成調查分析報告,報民航行業主管等部門。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應組織復測,復測結果報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復核。
第二十七條凈空聯合巡視檢查或機場日常凈空巡視檢查中,發現障礙物標志和障礙燈失效的,及時采取以下措施:
(一)統計失效情況,立即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民航行業 (略)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核查工作,并告知產權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期限。
(三)應進行安全評估,制定臨時管控方案。
(四)有關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及時督促產權所屬單位按照整改方案及期限進行限時整改。
(五)整改后由機場驗收并報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民航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凈空聯合巡視檢查或機場日常凈空巡視檢查中,發現凈空保護區內發現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干擾飛行活動事件時,應立即前往制止并報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通報升空物位置及高度,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發現施放飛艇、熱氣球、風箏、滑翔機、動力傘、孔明燈、無人機等升空物體“黑飛”情況時,應當立即責令施放單位或個人停止升放活動,并及時報告教育體育、公安部門,由教育體育、公安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發現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責令施放單位或個人停止升放活動,快速啟動放氣裝置,消除影響,并及時報告氣象部門。
(三)處置完成后凈空巡視檢查人員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民航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凈空聯合巡視檢查或機場日常凈空巡視檢查中,發現凈空保護區內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影響飛行安全的時,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通報產生煙霧、粉塵位置及高度。工業焚燒、工業垃圾處理、工業排煙排塵、焚燒農作物秸稈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生態環境部門;焚燒生活垃圾情況時,應 (略) 管理部門,由對應職能部門及時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安全影響。
第三十條凈空聯合巡視檢查或機場日常凈空巡視檢查中,發現凈空保護區內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情況時,機場 (略) 應急管理部門,由應急管理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影響機場凈空保護安全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督導。
第三十一條凈空聯合巡視檢查或機場日常凈空巡視檢查中,發現凈空保護區內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時,有關機場應及時采取臨時性措施以確保機場運行安全并報告林草、農業農村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核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消除安全影響。
第六章?電磁環境保護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正常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行業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和非無線電設備等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地域和空間范圍。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兩部分組成。
第三十三條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機場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經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有關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四條機 (略)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機場管理機構、民航麗江安全監管機構、民航云南空管機構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并公布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設置保護標志。
第三十五條各相關管理單位應在審批(審查)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建設項目時完善凈空審核流程,防止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出現下列行為,導致民用機場電磁環境受到影響:
(一)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范圍內:高大植物、堤壩、建筑物、金屬柵欄、鐵塔、塔吊等;
(二)鐵路、公路;
(三)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金屬堆積物;
(四)電力設施:電力排灌站、變電站、光伏發電站、風力發電機、熱電廠、核電廠等;
(五)無線電設施:無線電發射臺(站)、無線電壓制(阻斷)設備;
(六)建設項目中含大型工科醫設備:高頻熱合機、高頻爐、工業電焊、超高頻理療機、農用電力設備、有無線電輻射的工業設施、海上鉆井平臺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項目;
(八)其他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機場電磁環境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實施建設或進行上述行為的,應當滿足以下規定及要求,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向民航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凈空審核手續:
(一)《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
(二)《航空無線電導航臺和空中交通管制雷達站設置場地規范》
(三)《VHF/UHF航空無線電通信臺站電磁環境要求》;
(四)《對空情報雷達站電磁環境防護要求》;
(五)《地球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
(七)《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臺(站)設置場地規范》;
(八)其它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七條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第三十九條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受到不明干擾源的有害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工業和信息化(無線電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擾,依法查處。其他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實施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行為導致機場電磁環境受到影響的,應據其行業屬性由地方相應管理部門督促相關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進行整改。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各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職責分工,依法受理影響凈空安全事件和行為的舉報、投訴,及時糾正、查處違法行為,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由機場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的執法機關,依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略) 民用運輸機場保護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