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 (略) 決定書
(2024)豫1024破1號
2024年10月15日,本院根據鄢 (略) 的申請,裁定受理鄢 (略) 破產清算一案。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指定河南許都律師事務所擔任鄢 (略) 管理人。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 (略)
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 (略) 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本院認為管理大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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