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廣大消費者: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對我縣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和消費者提醒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合法經 (略) 場秩序。(二)嚴禁銷售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充電器、蓄電池等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安全要求,不得銷售經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
(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主動索取查看生產廠家證照、CCC認證證書資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強制性產品認證信息和其它標識,健全進銷貨臺賬登記(四)如實告知消費者所購買的電動自行車適用的國家標準、主要技術指標和性能、使用說明等內容。
二、消費者
(一)科學理性選購。選擇資質齊全、經營信譽度高的商家,選擇口碑較好的品牌,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主動索取并妥善保管購貨憑證。
(二)認準CCC標識。電動自行車需施加CCC強制性認證標識,可通過全國認證 (略) 辨別CCC證書的真偽和有效性, (略) 查詢信息一致。
(三)正確使用車輛。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操作、使用電動自行車,使用質量檢驗合格、符合相應標準和要求的零配件。自覺抵制拼裝車、改裝車,不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
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主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2.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 55kg;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 48V: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 400W;
3.電動自行車的軟硬件均應當具有防篡改設計,防止擅自改裝或改動最高車速功率、電壓、腳踏騎行能力;電動自行車除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車及部件(如:蓄電池、車載充電器等)還應當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四、2025年9月1日實施《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新標準變化如下:
1. 明確電動自行車使用塑料的總質量不應超過整車質量的 5.5%,強化非金屬材料防火阻燃性能要求。改善了制動性能要求,縮短了剎車距離。不再強制要求所有車型均安裝腳踏騎行裝置,改為根據車型的實際需要設計和安裝。
2. 將使用鉛酸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上限由55 kg提升到 63 kg,增加續航里程及實用性。完善電動機性能要求,確保車輛爬坡能力的同時防止超速行駛。鼓勵電動自行車安裝后視鏡和轉向燈。完善電池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實互認協同及“一車一池一充一 (略) 分并 (略) 物流、商業租賃等經營性活動的電動自行車。
3. 增加北斗定位、通信與動態安全監測功能,對于除經營性用途之外的普通家用電動自行車,在銷售時可由消費者選擇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塊。要求明確標示電動自行車的建議使用年限。
各銷售單位要按照本《告知書》要求,及時進行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銷售行為廣大消費者如發現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請撥打*或*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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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