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承租方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合法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
1.出租方按出租標的的現有質量、現狀和指定的用途出租,并承諾出租標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況。
2.標的權 (略) (略) ,出租方的出租行為已獲得授權,承租方須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3.出租方按現狀交付場地,由承租方負責對場地進行裝修、改造并完成向相關行政部門的報批手續,取得相關行政許可。
4.場地交付日期以出租方發出的《商鋪移交通知書》簽訂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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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