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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區集體土地
征收與房屋拆遷 (略) 辦法
第 * 章 總 則
第 * 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 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 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 (略) 省土地 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 * 條 (略) 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 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略) 鎮居民后,其原有剩余 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 行。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 (略) 、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 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 (略) 有的土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補償。
國家、省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 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第 * 條 林區人民政府統 * 領導全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本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 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或指定的征地拆遷實施 機構負責承辦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 體事務性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征地拆 (略) 置議事 協調制度, (略) 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中出現的新問題及重大疑難問題。
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司法、公安、住房和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審計、 (略) 會保障、民 政、稅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信訪、紀檢監察等 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 (略)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村(居)民及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積極 配合征地拆遷工作。
第 * 條 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遵循合 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 * 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 * 條 擬征地范圍確定后,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自然 (略) (略) 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 安置途徑等, (略) 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 醒目位置 (略) 站發布《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 * 條 自《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 1 年 內,在擬征地范 (略) (略) 為:
( * ) (略) 和其他建設用地;
( * )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 *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流轉;
( * )辦理休閑農莊、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 * )以擬征拆 (略) 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
( * )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 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就學、婚嫁和軍人轉業退 * 等確需 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 * )以非生產經營為目的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 * )其他不當增加 (略) 為。 自 (略) 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 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 * 條 《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后,自然資源 (略) (略) 門應當及時發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和《聽 證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內 容和申請聽證的權利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和被征地戶,在 (略) 在地村委會(場)公開欄公示。
征地告知后,以 (略) 在地的鄉鎮政府為主體,會同 區自然 (略) 門通過政府采購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采取實 地勘測的方式,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建(構)
筑物的權屬、種類、數 (略) 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戶和地上建(構) (略) 有人共同確 認。拒不簽字確認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可以采取照相、攝像等 (略) 證據保全,或者辦理公證,作為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 的依據。
由測繪機構制作《征地實物調查結果確認表》,并在被征收 (略) 在地的村委會(場)公開欄張榜公示。
第 * 條 征收土地方案 (略) 門批準文件下達后, 林區政府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 * 個工作日內發布《土地征收公 告》,在 (略) 在地村(場)、 (略) 。《征 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 * )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 * )被 (略) 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 * )征地補償標準;
( * )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 *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 * )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略) 政復議的 權利。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略) 規定的期限內,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不動 產登記權證》《土地使用證》《 (略) 有權證》及其他合法土地 權屬證明在鄉鎮政府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各鄉鎮 政府會同自然 (略) 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 土地公告之日起 * 日內以被 (略) 有權人為單位,擬訂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以書面形式按法定程序在 (略) 在地的村委會(場)予以公告, (略) 會風險評估,《征地補 償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 * )被征地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 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 * )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 * )村(居)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 和支付方式;
( * )農業人員的安置途徑;
( *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 * )申請聽證的途徑和方式。
第 * 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 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 (略) 聽證會 的,在收到告知后 5 個工作日內向自然 (略) (略) 門 提出。對申請聽證的,自然 (略) (略) 門應當依法組 織聽證。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 的征收 (略) 修改。
征地補償方案經林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政府征地搬遷指 揮部組織鄉鎮政府、區自然 (略) 門、村委會(場)組成 工作專班組織實施具體征地搬遷工作, (略) 負責 宣講補償政策、入戶洽談、拆除房屋、清除地表青苗和附著物等 工作。在兌付征地搬遷補償款項時應嚴格規范資金撥付程序,通 (略) 直達被征地戶賬戶。
第十條 (略) 并支付征地補償費后,被征地 者拒不騰地的,由自然 (略) (略) 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 (略) 的, (略) (略) 。
第 * 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 * 條 征地補償按照 (略) 省人民政府和 (略) 區人民 政府公 (略) 。
對登記的被征地戶的承包地給予不低于 * %土地補償費和 安置補助費。其中:對符合條件的被 (略) * 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其補償標準按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倍確定,并按年齡依次遞減。 (略) 門根據鄉鎮政府提供的人員 名單測算后,由相關單位劃入 (略) 會保障財政專戶。
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征地戶)自墾無承包經營權的集體 土地,按照征地補償標準給予農戶 * %-- * %的補償, (略) 分補償村集體,征地補償 (略)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按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 * 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補償標準按《 (略) (略) 有土地征地統 * 年產值標準、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對取得《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按苗木種植技術標準種植的 成片、成規模的花卉、苗木通過詢價或委托有資質第 * 方評估機 構評估后給予補償,補償的內容是對地塊上的花卉、 (略) 搬 遷的成本、損失、運輸、移栽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項目的補償, 不再另外給予青苗補償。對無《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原則上
給予搬遷的成本、損失、運輸、移栽費用的補償。種植(株間距) 密度超 (略) 分僅給予苗木搬遷成本補償。
成片灌木林地、疏林地、宜林地(林木郁閉度在 0%以下的) 的林木按面積補償,按照林地 (略) 。 對已盆裝和擺放的盆景、花卉只據實補償搬遷運輸費,以上 補償的花卉和 (略) 有者。
單位或個人在家庭承包以外采取其他方式承包集體多年生 經濟林和用材林的,分配辦法由發包者和承包者根據承包合同的 約定協商解決或依法訴訟解決。
第 * 章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 * 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以土地及地上附著 物的權屬證明文件為權屬依據。
第十 * 條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評估后補償。具體標準參照附件 1《集體土地上房屋結 構等級評定標準》、附件 2《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指 導價)》。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 過投票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 (略) 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協商方式以征求意見 (略) ,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 將征求意見 (略) 門統計、核實。在 * 個工作日內 * 分之 * 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 * 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 (略) 門公布協商選定結果。
被征收人在 * 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確定房地 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戶數應當不少于被征收 人總戶數的 * 分之 * ,過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選擇同 * 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投票確定。
采取投票、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公 (略) 并由 (略) 公證, (略) 門公布確定結果。 被拆遷住宅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按照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 構評 (略) 補償。 附屬建筑物及其他構筑物由評估機構參照林區人民政府公 布的補償標 (略) 補償, (略) 制定。 第十 * 條 拆遷未到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給予相應 補償。第十 * 條 下列被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 * )違法違章房屋其他及建(構)筑物;
( * )超過批準期限的額臨時建(構)筑物;
( * )在《擬征地(使用土地)告知書》發布后搶修搶建的 房屋其他建(構)筑物。
第 * 章 房屋拆 (略) 置
第十 * 條 征地房屋拆 (略) 置以林區人民政府關于農村村 (居)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住宅房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由自然 (略) 門具體負責對 (略) 住房安置資格審查、審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 * 條 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貨幣安 置以及購買商品房補貼安置 * 種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 (略) 上采取集中聯建或分散自建住宅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 入住公寓式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住房貨幣 補貼的安置方式。
購買商品房補貼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實 行貨幣安置后, (略) 購買商品房(含 * 手房),政府按 規定給予購房補貼的 * 種安置方式。
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采取重建安置的被拆遷戶,按林區人民 政府個人建房規定的合法住房面積(不包含偏房、雜屋、棚屋) 計算建房補助費。
(略) 選址在規劃區以外單獨建房和采取分散自建 方式重建安置的,給予 * 0 元/戶的包干補償,該補償包括新 (略) 涉及的青苗補償、土地補償、場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 及辦理建房手續等各項稅費。
采取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的,由鄉(鎮)政府為主體,統 * 規劃、統 * 征地、 (略) 平、統 * 設計、統 * 戶型,被征地戶 自行建房,建房居民點的選址、規劃、征地、 (略) 基礎設 施建設相關費用原則上由林區人民政府據實統籌解決。
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采取貨幣安置的,按 * 0元/戶的標準給予節約用地獎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且戶口 (略) 安置的,按 * 0 元/戶的標準給予節約用地獎 勵。
(略) (略) 區域采取公寓式安置、貨幣安置以及 購買商品房補貼安置 * 種方式。
第十 * 條 相關補償標準
( * )房屋搬遷運輸費、誤工費和搬遷損失費等按照搬遷房 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助 * 元,該補償包含兩次搬遷。
( * )過渡期的安置生活補助費按不低于 * 元/人/月的 標準,對實際動遷時戶口簿在冊的人口給予 * 次性遷建期過渡安 置生活補助費。
( * )對于集中還建的,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每戶 * 元/月/人。過渡期限為被征地房屋交房起至安置房交房后 3 個月止。選擇貨幣化安置和分散安置方式的,過渡期臨時安置補 助費按每戶 * 元/月/人的標準發放 6 個月。
( * )獎勵 在房屋搬遷時,被征地戶在項目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 并搬空房屋的,給予“ * 戶 * 宅” * 0 元的交房騰地獎列入資 金預算,其他具體獎勵標準在征地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 * 章 其他規定
第 * 十條 (略) 理
( * )存在租賃關系的房屋。
(略) (略) 補償,房屋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與產權人協商解決或依法訴訟解決。
( * )存在產權糾紛的房屋。由糾紛雙 (略) 補償安 置;協商不成的由現使用人申請, (略) 判決后予以補償 安置。
( * ) (略) 有土地征地范圍內搬遷現役和退 * 軍人房屋建 筑面積不足 * 平方米且唯 * 住房的按 * 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償, 也可根據本人自愿納入公租房予以保障。
征收集體土地征地房屋時,對持有 1-3 級殘疾證的殘疾人給 予 * 元/人 * 次性補償。
( * )被征地戶應積極配合征地搬遷工作,征地范圍確定后 不得在征地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 不當增加 (略) 為;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 戶在擬征土地上搶種、搶栽的青苗、林木和搶搭、搶建的地上建 (構)筑物及搶裝的裝飾裝修,征地時 * 律不予補償。
( * )集體土地上征地范 (略) 門、單位建筑物、構 筑物、附著物由本單位按自然 (略) (略) 搬遷、或 者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 (略) 置,不予補償。
( * )征地搬遷后的房屋拆除按照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 (略) 。
( *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 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 * )負責組織與實施征地搬遷工作的人員 (略) 職 責,依法依規實施征地搬遷工作, (略) 理好加快進度、促進公 平與維護穩定的關系,保證征地搬遷工作順利推進。
( * )財政、 (略) 門要加強對征地搬遷資金使用管理的全 過程監管和審計。
第 * 十 * 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補償、企業搬遷補償
( * )個體工商戶等經營性補償 個體工商戶(包含同 * 個經營者在 (略) 所有多個營 業執照的) (略) 場所只補 * (略) 補償。補償以經營者 具有的《不動產登記權證》(土地使用證、 (略) 有權證)和在 工商、 (略) 門依法注冊登記并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稅務 登記證和當年度納稅記錄等合法證件及有 (略) 所,并與 注冊登記地 * (略) 補償認定。
對持有合法證件 (略) 所的經營戶核算停產停業等 損失補償時,按照距離主干道 * 米以內的,按實際經營面積乘 以 * 元/平方米,給予 6 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距離主干道 * 米以外的,按實際經營面積乘以 * 元/平方米,給予 6 個月 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無證經營的經營戶核算停產停業等損失 補償時,按實際經營面積乘以 * 元/平方米,給予 6 個月的停產 停業損失補償。
( * )集體土地上企業搬遷補償 對集體土地上合法、正常經營的企業,其搬遷補償(須提供 《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征遷前 * 個月的納稅證 明等有效證明材料),由雙方共同委托評估機構參照《 (略) 省國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略) 區國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評估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第 * 十 * 條 臨時用地補償按照省級自然 (略) 門 (略) 。 ( * )臨時用地占用青苗及林木的按照第 * 章 (略) 補償。
( * )臨時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年產值標準×臨時用地 面積×使用年限”進行確定。使用年限界定為臨時用地實際使用 之日至土地恢復原貌之日,年產值標準按第 * (略) 。
( * )土地復墾費(含地力恢復費)由用地單位根據用地面 積和破壞程度,在 0.6 公頃(合 9 畝)以下的,按耕地、園地 * 元/畝,其他土地 * 元/畝的標準繳納;在 0.6 公頃及 0.6 公頃以上的,由用地單位聘請有資質的中介單位編制臨時用 地土地復墾方案和臨時用地使用方案并經專家評審通過后,根據 方案中的復墾費用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或由用地單位恢復原狀。
( * )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由評估機構參照附件 4 評估后給予補償。
( * )臨時用地造成永久性破壞無法復墾的,參照永久性征 地補償標準對 (略) 補償。臨時用地到期后,土地仍屬原 村集 (略) 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使用。
第 *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 十 * 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 (略) 資金預算評 審。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由財政投資評審機 (略) 資金預算評審;非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 算由林區人民政府指 (略) 資金預算評審。
征地單位應與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在征地拆遷補 償安置工作完成后 1 年內,做好項目資金結算工作。
第 * 十 * 條 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 在征拆工作實施前撥付到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實行專戶儲存、專 款專用,補償資金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 3 個月內 全額支付到位。
第 * 十 * 條 從事和參與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 執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保持政策標準的嚴肅性和統 * 性。
區政府自然 (略) (略) 門應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 策、征地拆遷信息公開等 (略) 監督檢查。
第 * 十 * 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補償標準和具體項 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應按規定及時公開。
第 * 十 * 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可預計費按征地拆遷補 償安置費總額的 5%列入資金預算,由區人民政 (略) 理 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疑難 問題。
第 * 十 * 條 對在征地拆 (略) 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 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由人民政 府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獎勵資 金在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 * 十 * 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 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文件,騙取征地拆 (略) 置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 (略) 得, (略) 政機 (略)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 * 十條 單位和 (略) 職責,有下列情形之 * 的, 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違反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 拆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地拆遷人合法權益的;
( * )在征拆工作中違規操作,與被征地拆遷人惡意串通、 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 * )在征地拆遷實物量調查確認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認定 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 *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違規辦理相關手續的; ( * )其他擾亂征地拆遷秩序、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責任事 故的。
第 * 章 附則
第 * 十 * 條 本辦法自 * 年 8 月 1 (略) ,試行期暫 定 * 年。
第 * 十 * 條 (略) 政區域內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 * 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 施行前, (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開始組織實 施的, (略) 確 (略)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辦 理征地審批手續, (略) 的,按照本辦 (略) 。第 * 十 * 條 本辦法由林區自然 (略) 負責解釋。
附件:
1.《集體土地上房屋結構等級評定標準》
2.《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指導價)》
3.《田間地角、房前屋后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4.《神農 (略) 有土地上房屋搬遷還建及補 償安置實施方案》
5.《神農 (略) 有土地征地搬 (略) 置人口認 定標準》
附件 4: 神農 (略) 有土地上房屋 搬遷還建及 (略) 實施方案
( * )房屋搬 (略) 置方式
1、房屋搬遷后的安置采取集中統 * 安置和分散安置兩種方 式。分散安置又分為進入農 (略) 建房和單獨選址建房兩 種方式。
2、采取集中統 * 安置方式的還建小區由鄉鎮政府統 * 規劃 建設,適用范圍為 (略) 區規劃區、各鄉鎮集鎮規劃區及林區 政府規劃管控區范圍內的村(場)房屋搬遷戶。鼓勵被征地安置 戶采取貨 (略) 安置,對于被征地戶不愿意采取集中統 * 安置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給予被征收 戶房屋合法面積貨幣化補償,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由鄉鎮人民政府 按程序確定。分散安置方式的適用范圍為林區政府規劃管控區范 圍以外村(場)房屋搬遷戶。 采取集中統 * 安置方式的,具體安置辦法由鄉鎮政府按程序 討論通過后報林區政府審批。
( * )還建房屋面積確認
1、以自然資源和規劃、 (略) 門頒發的相關證件載明的 合法建筑面積(含合法合規的隔熱層按實物調查登記規則折算的 面積)確認。
2、無證房屋的隔熱層及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 (略) 貨幣補償,不還面積。
3、違法建筑物、 (略) 發 布后搶建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不還面積。
( * )還建安置對象的確認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 (略) 有權證;
2、為被征遷土地轄區內正式戶口的家庭常住人口,凡空掛 戶 * 律不予還建安置。
( * )安置房還建辦法
1、安置房的還建地點按照自然 (略) 門選址定點為 準,房屋搬遷時按確認的還建面積 1:1 的還建,還建面積每戶最 多不得超過 * 平方米(含選購相應戶型的安置房,每戶 * 平 方米以內的還建面積)。安置房的選擇按照被拆遷房屋拆除的先 后順序選房,先搬遷的優先選房號、房型。
2、被征遷有證房屋面積小于人均 * 平方米的,按核定的人 口數人均最多不超過 * 平方米安置,超出 (略) 分按安 (略) 價購買。
( * )價格體系
1、1:1 還 (略) 綜合成本價購買。
2、為調節戶型多購的安置房面積,在 * 平方 (略) 綜合成本價。安置房綜合成本價:包含住宅小區建設中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搬遷補償費、工程勘察設計報建費、建安工程費、基礎 設施配套建設費等。 3、1:1 還建安置房超過 * 平方米以 (略) 價購買。
4、 * 樓以下(商業門面除外)按 (略) ,從 * 樓開始 每上升 * 層增加 * 元/平方米。
5、對原有證房屋面積大于分配安 (略) 分,按照同 地段安置房的綜合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
( * )結算
1、集中還建房建設綜合成本價與安置房基準購買價之間的 (略) 分,由用地單位承擔。安置房的綜合 (略) 價由征 (略) 門報林區政府審核定期公布。
2、用地單位 (略) 門簽訂安置房還建總協議,明確 還建面積,支付還建房補差價格,籌集資金,用于安置房建設。
3、還建房屋 1:1 的面積置換,超過或者低于還建房面積的, 由被搬遷戶與安置房建設單位按照政策互補差價。
附件 5:神農 (略) 有土地征地搬 (略) 置 人口認定標準 為實現公平合理、社會保障,明確征地搬 (略) 置人口的認定 標準,統 * 認定尺度,切實維護征地范圍內廣大被搬遷戶的合法 權益,制訂本辦法。
* 、應安置人口的判斷標準 第 * 條 應安置人口為本村戶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 * 條 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依法取得本村集體經 (略) 在地常住農業戶口,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 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但確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應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 格。
* 、取得和喪失 第 *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資格:
( * )出生時,父母雙方或 * 方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略) 在地常住戶口的;
( * )基于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結婚 條件或者收養條件),將戶口遷入本村集 (略) 在地,并 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 * )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將戶口遷入本村集體 (略) 在地,并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 * )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集 (略) 在地,并經 村民會議 * 分之 * 以上成員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第 * 條 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喪 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 * )死亡的;
( * )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或雖未取得其他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公婆(岳父母)家享有征地補償金 分配資格或者取得承包地的;
( * )取得非農業戶口,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在有檔案 接收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就業,或以其 (略) 市居民 社會保障體系的;
( * )曾因征地、征收拆 (略) 置過住房,且安置住房又不在 本次棚改范圍內,或者當時已選擇貨幣補償的。
* 、特殊情形的認定 第 * 條 基于婚姻關系的幾種情形:
( * )婚姻關系發生在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其中 * 方雖未遷移戶口,但已實際進入對方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 應認定其具有實際進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 * )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已婚人員,在離婚 或喪偶后,將戶口遷回原集 (略) 在地,本人回原集體經 濟組織生產、生活的,或者婚后戶口仍在原集 (略) 在地, 離婚或喪偶后,本人回原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不應認定具 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第 * 條 已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下列人員,不 因戶口遷出而喪失成員資格:
( * ) (略) 校、 (略) 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在校研 究生及其畢業未就業戶口遷回原籍的;
( * )現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 * )服刑期的勞改、勞教人員。
第 * 條 基于本辦法第 * 條之外的原因或事由,將戶口遷入 本集 (略) 在地,但不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 保障的人,應認定不具有人口安置資格:
( * )掛戶,掛戶是指出于利益驅動或其他特殊目的(如方 便上班、子女就學、經商等)將本人或全家戶口掛在本集體經濟 (略) 在地,但并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空掛戶), 或者僅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寄住(寄掛戶)的人員;
( * )退休(養)回鄉,退休(養)回鄉是指在原單位享有 退休金及各項福利待遇, (略) (略) 會保障體系之內 的人員;
( * )戶口已遷出, (略) 后將戶口遷回的(含 其子女及配偶);
( * )原籍不在本村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來戶) 在村(組)建房、購買房屋的;
( * ) (略) 監督的公職人員;
( * )其他違反戶籍管理法律法規遷入戶籍情形的。
* 、認定程序
第 * 條 應安置人 (略) 會保障及公平正義,按照下 (略) 認定:
( * )村“兩委”根 (略) 初步認定;
( *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 * )初步公示;
( * )有異議的,自公示 5 日內書面提出復核申請;
( * ) (略) 認定組復核、確認;
( * )公示生效。 * 、認定的限制及追責
第 * 條 每戶既有農業人口,又有非農業戶口,按照本辦法 規定的基礎上, (略) 落可增加 * 個安置人口(不含經營保 障性用房)。
第十條 被搬遷戶提供虛假戶口信息,編造虛假事實騙取安 置的,取消相應待遇,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十 * 條 工作人員擅自突破本辦法標準,造成損失的,屬 (略) 為,構成犯罪的, (略)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 * 條 (略) (略) 現場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和 舉報郵箱,為實名舉報人保密并給予獎勵。 第十 * 條 本辦法自發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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